曲阜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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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曲阜市外投资者到曲阜投资兴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投资项目应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及曲阜市发展规划的生产型工业项目。

重点招引机械制造及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安全食品、新能源、新材料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

第二条土地有偿使用,采用“招、拍、挂”方式,最低土地出让价格按国家规定的成本价执行。

第三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产业性质、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因素,由受益财政给予补助。

1、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外资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亩均税收贡献达到10万元,每亩补助3万元,亩均税收贡献每增加5万元则增加1万元补助,40万元以上每亩补助9万元。

2、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外资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亩均税收贡献10万元以上每亩补助4万元,亩均税收贡献每增加5万元增加1万元补助,40万元以上每亩补助10万元。

3、外资项目在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每亩增加补助1万元。

4、进入台湾工业园的高新技术类外资项目,每亩增加补助2万元。

以上各项补助,可以累计结算,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曲阜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的80%。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或外资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及世界500强、中国100强、行业领军、品牌公司投资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专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乡镇(街道)招引固定资产投资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外资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参照第三条第1款执行。

第六条凡符合第三条、第五条的项目,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达产,且达到合同约定的亩均税收额,享受本政策的财政补助。

第七条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第1—2年按100%,第3—5年按50%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定的,自认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均按100%给予奖励。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公司高管人员,按其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连续五年奖励给个人。

第十条企业在建设厂房、仓库及研发中心等工程时,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应交纳的行政性收费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事业性规费,除上缴国家、省、济宁市部分外,曲阜市级财政一律免收,水资源费、教育附加费及排污费除外。

第十二条投资者必须按项目合同规定如期动工建设。

项目形象进度达到30%以上,经落地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后,方能向国土部门办理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投资者要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及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因自身原因超过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一年未竣工投产的,收回其享受的所有优惠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动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按期动工建设,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的,收回其享受的所有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实行“一站式”服务制度。

由落地单位协助企业或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代为办理各种证照手续,各职能部门全力配合。

第十四条实行企业生产“宁静日”制度。

每月1日至25日为企业生产“宁静日”,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市优化办批准,不得进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参观等活动,也不能以其他形式、名义进行变相检查或强制性服务。

第十五条实行客商投诉必查制度。

市督考办和市优化办对
客商投诉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所有投诉案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信息,7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十六条本政策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凡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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