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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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商品贸易的品质、数量和包装
第一节商品的名称
1.定义:商品的名称(name of commodity),或称“品名” ,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交易条件。
商品名代表了商品通常应具有的品质。
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
2.命名方法
以其主要用途命名:织布机
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羊毛衫
以其主要成分命名:西洋参皇浆
以其外观造型命名:喇叭裤
以其褒义词命名:青春宝
以人物名字命名:孔府家酒
以制作工艺命名:精制油
3、注意问题
(1)内容明确,避免笼统。
(雅戈尔西服、服装)应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对新商品的定名,应力求准确,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
对某些商品还应注意选择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H.S.编码
(2)不应列入不必要的描绘词。
(3)使用国际通用名。
(4)选用合适的品名,以利节税节费。
轿车模型(儿童用)
第二节商品品质
1.定义:是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质量的综合。
《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消合同。
2.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
(一)凭实物样品表示商品品质
1.看货买卖
看货买卖通常是先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卖方即应按验看过的商品交付货物,且买方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
多用于首饰、珠宝、字画等商品。
由于交易双方远隔两地,验看货物很不方便,此种方式成交很有限。
2.凭样品买卖
P79
凭买方样品成交,有时会因仿制产品与买方来样不符而招致退货索赔。
卖方往往会按买方样品先做一个复制品交买方确认,经确认后即以该复制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这种经确认的复制品,称为… 对等样品” 或“ 回样”、“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 。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用卖方样品取代了买方样品,使卖方在交货时取得主动。
(二)凭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1、凭规格买卖(Sales by specification)
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
在国贸中使用最为广泛。
如电池,从1号到5号,长短粗细及电容量都不相等。
某种特定的规格适应特定的用途,一般不能混用。
2、凭等级买卖(Sales by Grade)
指同一类商品,按规格的差异,分品质优劣不相同的若干等级。
如我国出口的冻带骨兔肉分为:
特级:每只净重不低于1500克;
大级:每只净重不低于1000克;
中级:每只净重不低于600克;
小级:每只净重不低于400克。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
ISO国际标准等
农副产品采用:
(1)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 F.A.Q.)
(2)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G.M.Q
所谓F.A.Q,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即指中等货。
所谓G.M.Q,是指上好的、可销售的品质即可。
含义不清,很少采用。
例如:“中国桐油,大路货,游离脂肪酸最高4%”。
4、凭商标或品牌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Name)
国际上知名品牌较多采用。
5、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在国贸中,有些电器、仪表、机器等采用。
6、凭产地名称买卖
景德镇陶瓷、长白山人参等。
三、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商品的品质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
表示方法不同、条款不同。
订立品质条款注意事项:
1、品质机动幅度
对质量不甚稳定的产品,一般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有灵活性。
(1)规定一定的范围如:色织布,门幅41/42”
(2)规定一定的极限如:活黄鳝,每条75克以上
例:黑龙江小麦
含淀量(85% 90%);水分(0 10%);杂质(0 3%)。
2、品质公差
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卖方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不视为违约,买方不得拒收或要求调整价格。
例:手表公差为48小时可误差1秒。
3.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
4.品质条款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对品质条款的规定要适度,不宜规定过高或过低。
案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
遭用户退货,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按本国行业习惯均表示为手工制造(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
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简评:应注意双方对货物品质在不同地区的理解差异,明确货物的品质标准究竟是依照样品还是强调完全手工。
结果: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有关人士调解,双方取得谅解,中方赔偿部分损失。
第三节商品的数量
1、数量(Quantity)
商品的数量是指一定的度量衡单位表示的商品的重量、数量、长度、面积、体积、容积等等。
计量单位:
(1)重量:公斤(KG)、公吨(M/T)、磅(POUND)(大米、油)
(2)个数:只(PIECE)、双(PAIR)、套(SET)打(DOZEN)、卷(REAM)、袋(BAG)(服装、打火机、眼镜、水彩笔、鞋子)
(3)长度:米(METER)、英尺(FOOT)、码(YARD)
(4)面积:平方米(M2)(皮革等)
(5)体积:立方米(CBM)、立方英尺(CUBIC FOOT)
(6)容积:升(LITER)、加仑(GALLON)(液体货物)
记重方法:
(1)毛重(GROSS WEIGHT)
由于价值较低,可以忽略包装物的重量,如粮食、饲料等产品以毛重作为计算价格的基础。
天津红小豆,每公吨300美元,共10 000公吨,以毛作净
(2)净重(NET WEIGHT)净重=毛重-皮重
实际皮重
平均皮重
习惯皮重
约定皮重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公量=商品净重*(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用于羊毛、生丝的价值高又易回潮的商品。
某厂出口生丝10公吨,双方约定标准回潮率是11%,用科学仪器抽出水分后,生丝净剩8公吨。
某厂出口生丝的公量是?8.88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适用于有固定规格和尺寸商品
(5)法定重量和净净重
海关征收从量税的计税基础。
即净重+直接接触商品的外包装重量。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交货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溢短装条款:是指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卖方可以多交或少交的百分比,但以不超过规定的百分比为限。
3、订好机动幅度注意事项:
(1)幅度大小合理。
(2)选择权规定要合理。
(3)溢装数量计价要合理。
4、机动幅度的适用
使用矿砂、化肥、食糖等散装的、数量较大的、不易控制的货物。
(三)订立数量条款注意事项
(1)明确数量。
大约、大概等。
(2)明确单位。
吨。
(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1000台2%增减。
(三)应注意的问题
1.应注意不同的度量衡下,运用不同的计量单位。
2.数量有机动幅度,即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
+-X%
3.如以“约”、“近似”等词语来表示数量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则须由双方就这种约量作出必要的约定,否则,极易引起纠纷。
第三节国际商品贸易中的商品包装
包装(Packing of Goods)商品的包装是指为了有效的保护商品品质的完好和数量的完整,采用一定的方法将商品置于合适容器的一种措施。
一、根据包装在流通中所起的作用: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即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即内包装)两种类型。
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后者除起保护商品的作用外,还具有促销的功能。
1.运输包装的种类
单件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
(二)运输包装的标志
运输包装上的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三种: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
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1)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
(2)收、发货人的代号;
(3)件号、批号。
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发票号、货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可能在单据中出现,要特别重视。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会的支持下,制定了一项标准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
该标准运输标志包括:(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2)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
(3)目的地;
(4)件号。
标准运输标志不使用几何图形或其它图形。
2.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
指示性标志是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
3.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dangerous cargo mark)。
凡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便于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运输包装标志的常见用法:
GROSS WEIGHT
NET WEIGHT
MEASUREMENT
MADE IN CHINA
三、销售包装
(一)对销售包装的要求
销售包装(selling packing),又称内包装(inner packing),它是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和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包装。
这类包装除必须具有保护商品的功能外,更应具有促销的功能。
因此,对销售包装的造型结构、装璜画面和文字说明等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
1.便于陈列展售;
2.便于识别商品;
3.便于携带及使用;
4:要有艺术吸引力。
(二)销售包装的分类
销售包装可采用不同的包装材料和不同的造型结构与式样,这就导致了销售包装的多样性。
究竟采用何种销售包装,主要根据商品特性和形状而定。
(三)销售包装的装潢画面和文字说明
装潢画面要求美观大方有艺术吸引力,突出商品特性,适应当地的风俗习惯。
文字说明包括品名、商标、数量、规格、成分、使用说明等。
文字说明和标签应符合有关国家的标签管理规定。
(四)物品条码标志
♦物品条码(product code)是一种产品代码,由一组带有数字的黑白及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条纹所组成。
计算机能自动地识别条形码的信息,确定商品名、品种、数量、生产日期、制造厂商、产地等。
国际通用的主要条形码:
♦EAN码:EAN码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一种商品用条码,通用于全世界。
EAN码符
号有标准版(EAN-13)和缩短版(EAN-8)两种,我国的通用商品条码与其等效。
我们日常购买的商品包装上所印的条码一般就是EAN码。
♦UPC码:UPC码是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制定的一种商品用条码,主要用于美国和加拿大
地区,我们在美国进口的商品上可以看到。
四、中性包装和定牌生产
(一)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 )
中性包装是指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即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
1、无牌中性包装:既无商标、品牌,又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
2、定牌中性包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
使用中性包装的好处:
♦突破配额限制(原产地标准)
♦利用友好国家的优惠政策(如lome convention,洛美协定)
♦有利于克服因政治因素而引起的贸易障碍(如大陆和台湾)
(二)定牌生产
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
许多国家的出口厂商,为了利用买主的经营能力及其商业信誉和品牌声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路,也愿意接受定牌主产。
使用定牌时应注意的问题:
♦本企业产品商标、品牌如果在对方市场有较高的知名度,则不宜采用定牌方式。
♦知识产权方面:要求对方提供有关品牌的使用授权证明;在合同中订立在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纠纷的免责条款。
五、包装条款的规定
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费用
和运输标志等。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方式、规格、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商订包装条款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2.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一般不宜采用“海运包装”(Seaworthy Packing)和“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之类术语。
3.关于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中,不另计收。
有特殊要求的,另计。
包装条款的实例:
♦In wooden cases of 50 kilos net each.
木箱装,每箱净重50公斤。
♦In cloth bales each containing 20 pcs. of 42 yds .
布包,每包20 匹,每匹42 码。
♦Each set packed in one export carton,each 810 cartons transport in one 40ft container.
每台装1个出口纸箱,810个纸箱装一只40英尺集装箱运送。
订立包装条款的注意事项
1、考虑商品特点及运输方式。
2、包装的规定要明确。
不宜“海运包装”、“习惯包装”。
3、唛头一般由卖方决定。
4、包装费用的负担要明确。
案例1、(P11)
客户要求在所有包装上都不要打上“828”字样。
我方要求工厂不要在外包装上打上828”,其他与上次出货一样。
结果:货物的内包装上仍有“828”。
客户要求去掉“828”,损失5万人民币,推迟交货20天。
教训:
正确理解包装的种类。
案例2: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 in wooden case”(木箱装)。
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B
签回。
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后加“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
此后,B公司按合同开证、A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
货到目的港。
B发现系整台自行车箱装,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多交纳20%进口税。
因此,拒收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
卖方此时才意识到C.K.D.是指COMPLETELY KNOCKED DOWN(完全拆散),只好认赔。
评析:1.卖方忽略C.K.D,造成实际装载与合同不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卖方虽然已经结汇,但买方仍有拒收货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