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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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定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 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 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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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6.确立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调整机制。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 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 空、农业主管(10个)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 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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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4.对部门间加强协调配合做出明确要求。 《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 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 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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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续) 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涉及行多业,数量 大,使用的品种、数量差别很大,危险程度也各不相同, 都要求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难以做到,也没必要。
条例对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从两个 方面作了限制:一是必须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 产的化工企业;二是使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量标 准。同时具有这两种情形的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 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条例中还多处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向其他部门通报情 况和信息的义务,以及联合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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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5.对危险化学品定义进行了调整。原定义是危 险货物的定义,现定义是《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 标签制度(GHS)》的定义。
原344号令定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 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 蚀品等。
4
一、《条例》修订背景
1.政府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 。
(1)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 ,将安全监管职能从“国务院经济贸易综 合管理部门” 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
(2)成立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部分行业 管理职能。
一、《条例》修订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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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12.进一步完善了危化品经营安全的制度措施
一是明确把危化品仓储经营纳入了危化品经营的范 畴。
二是在危化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 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器 材设备两项条件。
三是由过去的省级和市级安监部门下放到市级和县 级安监部门。
条例时还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危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 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直接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 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6
一、《条例》修订背景
5.近年来形成的危化品安全管理成熟经验 和做法,有必要上升为法律制度和措施。
(1)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 度,加强联合执法取得经验。
(2)部分地区已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实行许可。 (3)科技兴安的新要求:国家鼓励生产企业和使用 危化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 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 (4)经营监管的实践:鼓励对危化品经营实行专门 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认真贯彻落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王浩水 2019年7月23日 北京
主要内容
一 《条例》修订背景 二 新《条例》的主要变化 三 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要点
一、《条例》修订背景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591号)于2019 年2月16日由国务院 第144次常务会议修 订通过,自2019年 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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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其次是将安全评价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 从事生产的企业,对企业以外的储存、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包括教学科研医疗单位等,不再要求 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是明确规定安全评价需要由具备国家规定的 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进一步规范了安全评价活动 ,有利于安全评价的客观、公正、权威。第四是将 安全评价的周期统一确定为3年,有利于减轻企业 负担,也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相 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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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14.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凭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凭向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 可证购买(注:原条例规定为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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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10.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原条例对危化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相 对薄弱一些。近年来的实践证明,使用危化品、特别 是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在危险程度上并不亚于生产 危化品,由此引发的事故比较多,约占危化品事故四 分之一,使用危化品成了危化品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 节。所以,这次修改条例时,对“使用安全”单设一 章作了规定,目的就是突出和强调危化品使用的安全 管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制度。这是条例修改中新增加的唯一一项行政 许可。
8
一、《条例》修订背景
7.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逐步与国际危险化学 品安全监管接轨。
(1)《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 权与限制的法规》 (简称欧盟REACH法规)相 继实施,对我国化学品管理有较大影响。
(2)我国承诺从2019年开始,全面实施GH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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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9.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 《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许可证。 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衔接:国家对矿山 、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 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原条例中是没有“危险化学品目录”这个概念的,危险化学品
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的危险化学品,另一部分则是剧毒化学品和没有列入《危险货物
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其目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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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2.危化品安全管理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
(1)使用环节事故增多,约占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 的1/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问题。
(2)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联合执法 机制不够完善。
3.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部分地区、部门、企业要求部分放开危险化学品内河 运输。
4.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危化 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力度不够。
是继2019年修订 之后,《条例》的第 二次修订。
3
一、《条例》修订背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的修订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计划,历经 4年多时间,经反复研究、协调、并向社会公开征 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修订草案。这次《条 例》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 责任,为规范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 危化品事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强危 化品安全监管、规范行政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 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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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13.增加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 定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 志。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 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 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 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管道所属单 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 指导。
7.增加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条款。
《条例》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 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 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 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 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 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 人员。
(3)亟需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 。
9
二、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1.新《条例》由74条增加到102条,内容变化较大
总则
生产、储 存安全
使用 经营 安全 安全
运输 安全
危化品登记与 事故应急救援
法律 附则 合计 责任
新条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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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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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条
原条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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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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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危化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再取得危险化学 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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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11.调整了原条例关于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 存装置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
这次条例修改对安全评价制度作了较大程度的 调整完善。
首先,安全评价的对象不再局限于“本单位的 生产、储存装置”,而是调整为“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条件”,这样就使安全评价的对象更加全面 。
《条例》明确了安监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 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
11
(续) 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 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 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7
一、《条例》修订背景
6.统筹考虑现行《条例》与其他涉及危险化 学品法规衔接。
本《条例》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等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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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8.把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制度,修改
为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原条例对设立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审批 制度,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负责审批,实践证明,企业设立审批制度的可操 作性不强。这次修改条例时,把危化品生产、储存 企业设立审批制度改成了生产、储存危化品的建设 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12
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3.参与管理部门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参与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第三条);国务 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 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 和布局 (第十一条) 。 农业部: 参与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第三条)和危 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确定(第二十九条)。
新《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12项);重大调 整(9项);取消制度(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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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2.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安监部门在危化品安 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
《条例》第六条用逐一列举的方式,明确、具 体地规定了安监、公安、质检、环保、交通运输、 卫生、工商、邮政8个部门的监管职责,这种作法 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是少有的。
原条例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 (原国 家经贸委),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地方 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 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监督 管理的相关职责。这次修改条例时,将原条例中所有 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等称呼,统一改成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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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6.确立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调整机制。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 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 空、农业主管(10个)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 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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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4.对部门间加强协调配合做出明确要求。 《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 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 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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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续) 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涉及行多业,数量 大,使用的品种、数量差别很大,危险程度也各不相同, 都要求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难以做到,也没必要。
条例对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从两个 方面作了限制:一是必须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 产的化工企业;二是使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量标 准。同时具有这两种情形的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 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条例中还多处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向其他部门通报情 况和信息的义务,以及联合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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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5.对危险化学品定义进行了调整。原定义是危 险货物的定义,现定义是《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 标签制度(GHS)》的定义。
原344号令定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 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 蚀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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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修订背景
1.政府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 。
(1)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 ,将安全监管职能从“国务院经济贸易综 合管理部门” 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
(2)成立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部分行业 管理职能。
一、《条例》修订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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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12.进一步完善了危化品经营安全的制度措施
一是明确把危化品仓储经营纳入了危化品经营的范 畴。
二是在危化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 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器 材设备两项条件。
三是由过去的省级和市级安监部门下放到市级和县 级安监部门。
条例时还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危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 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直接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 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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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修订背景
5.近年来形成的危化品安全管理成熟经验 和做法,有必要上升为法律制度和措施。
(1)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 度,加强联合执法取得经验。
(2)部分地区已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实行许可。 (3)科技兴安的新要求:国家鼓励生产企业和使用 危化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 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 (4)经营监管的实践:鼓励对危化品经营实行专门 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认真贯彻落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王浩水 2019年7月23日 北京
主要内容
一 《条例》修订背景 二 新《条例》的主要变化 三 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要点
一、《条例》修订背景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591号)于2019 年2月16日由国务院 第144次常务会议修 订通过,自2019年 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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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其次是将安全评价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 从事生产的企业,对企业以外的储存、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包括教学科研医疗单位等,不再要求 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是明确规定安全评价需要由具备国家规定的 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进一步规范了安全评价活动 ,有利于安全评价的客观、公正、权威。第四是将 安全评价的周期统一确定为3年,有利于减轻企业 负担,也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相 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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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14.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凭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凭向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 可证购买(注:原条例规定为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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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10.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原条例对危化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相 对薄弱一些。近年来的实践证明,使用危化品、特别 是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在危险程度上并不亚于生产 危化品,由此引发的事故比较多,约占危化品事故四 分之一,使用危化品成了危化品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 节。所以,这次修改条例时,对“使用安全”单设一 章作了规定,目的就是突出和强调危化品使用的安全 管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制度。这是条例修改中新增加的唯一一项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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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修订背景
7.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逐步与国际危险化学 品安全监管接轨。
(1)《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 权与限制的法规》 (简称欧盟REACH法规)相 继实施,对我国化学品管理有较大影响。
(2)我国承诺从2019年开始,全面实施GH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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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9.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 《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许可证。 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衔接:国家对矿山 、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 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原条例中是没有“危险化学品目录”这个概念的,危险化学品
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的危险化学品,另一部分则是剧毒化学品和没有列入《危险货物
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其目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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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2.危化品安全管理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
(1)使用环节事故增多,约占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 的1/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问题。
(2)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联合执法 机制不够完善。
3.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部分地区、部门、企业要求部分放开危险化学品内河 运输。
4.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危化 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力度不够。
是继2019年修订 之后,《条例》的第 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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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修订背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的修订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计划,历经 4年多时间,经反复研究、协调、并向社会公开征 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修订草案。这次《条 例》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 责任,为规范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 危化品事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强危 化品安全监管、规范行政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 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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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13.增加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 定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 志。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 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 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 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管道所属单 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 指导。
7.增加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条款。
《条例》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 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 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 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 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 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 人员。
(3)亟需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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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1.新《条例》由74条增加到102条,内容变化较大
总则
生产、储 存安全
使用 经营 安全 安全
运输 安全
危化品登记与 事故应急救援
法律 附则 合计 责任
新条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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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危化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再取得危险化学 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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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11.调整了原条例关于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 存装置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
这次条例修改对安全评价制度作了较大程度的 调整完善。
首先,安全评价的对象不再局限于“本单位的 生产、储存装置”,而是调整为“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条件”,这样就使安全评价的对象更加全面 。
《条例》明确了安监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 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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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 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 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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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修订背景
6.统筹考虑现行《条例》与其他涉及危险化 学品法规衔接。
本《条例》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等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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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8.把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制度,修改
为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原条例对设立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审批 制度,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负责审批,实践证明,企业设立审批制度的可操 作性不强。这次修改条例时,把危化品生产、储存 企业设立审批制度改成了生产、储存危化品的建设 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12
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3.参与管理部门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参与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第三条);国务 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 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 和布局 (第十一条) 。 农业部: 参与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第三条)和危 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确定(第二十九条)。
新《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12项);重大调 整(9项);取消制度(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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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
2.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安监部门在危化品安 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
《条例》第六条用逐一列举的方式,明确、具 体地规定了安监、公安、质检、环保、交通运输、 卫生、工商、邮政8个部门的监管职责,这种作法 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是少有的。
原条例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 (原国 家经贸委),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地方 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 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监督 管理的相关职责。这次修改条例时,将原条例中所有 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等称呼,统一改成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