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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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
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8.26
•【字号】怀政办发〔2015〕41号
•【施行日期】2015.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职责和
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5〕41号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怀化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怀发〔2015〕7号),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责调整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负责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协调工作的职责,其职责划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
(三)增加的职责
1.将市房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暂时依法委托市房产管理局行使。
2.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3.将市规划局承担的指导全市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将原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二、关于机构编制的调整
(一)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科,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资料初审及办结事项的缴费、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服务工作,并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负责对即办件、只需进行书面审查即可做出决定的事项的审批;对承诺件、联办件、报批件的预审处置;承办本部门组织或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并联审批,并按权限签署审查意见;牵头协调需送其他科室审核,或需经现场勘查、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的行政审批事项,督促相关科室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负责本部门进驻市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及人员的动态管理;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二)撤销房屋征收管理科。
将城乡建设科更名为城镇建设科。
(三)村镇建设科增加“承担全市村镇统计工作;承担全市历史文化名镇(村)、特色旅游景观名镇(村)、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和传统村落等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的职责。
(四)建筑工程管理科增加“拟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承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对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稽查;受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等方面的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
(五)科技与设计管理科增加“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县市区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职责。
调整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为10个:办公室、房建开发科、建筑工程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城镇建设科、村镇建设科、科技与设计管理科、政策法规科、计划财务科(审计科)、人事科。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5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三、其他事项
(一)撤销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将原市重点建设办公室承担的职责及人员编制一并划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
(二)撤销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将原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连人带编调整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其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三)将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职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暂维持不变,人员只出不进。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