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账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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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账户管理制度
篇一: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
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
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一)首次开户实行面签制度,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二)开户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经双人复
核。

(三)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予以核实。

(四)按照规定将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在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九条本行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原则上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开立。

开立同业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才予以开立。

第十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不得损害本行利益,要有市场意识和收益意识,选择收益性高、流动性好的开户行,保证资金收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由财务会计提出初步意见,报本行领导审批后开立。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存入人行准备金存款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率执行,不得透支。

准备金存款的划拨由营业部主办会计负责。

第十三条已开立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资金汇划每笔报本行领导同意后汇划,调入、调出资金由财务会计部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授权
权限报本行领导审批后,营业部按照通知书进行调度。

第十四条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操作规程》中的现行会计科目存入其他金融机构(除中央银行)的各项存款在“1123存放其他同业款项”科目核
算;上存上一级联社的清算资金、一般性存款(含定期存款、特种存款)和准备金存款等在“1124存放联社款项” 科目核算;缴存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1112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日常结算往来款项的同业存入在“2321同业存放款”科目核算。

如以后科目代号发生变化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同业存款的记账必须严格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操作规程》的规定录入,必须有账有据,账据相符。

严禁打包记账或拆分记账。

第十六条存款银行应当按照账户管理协议约定使用同业存款账户,不得违规和超范围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存款账户自正式开立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业务。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久悬账户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

久悬账户停止支付超过5年的,应当销户。

执行每年年检制度,对于年检不符合开立条件,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款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对账严格按照《XXXX单位存款及往来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XXXX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同业存款管理,明确同业存款部门管理职责和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概念和分类
第一条同业存款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在我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的存款业务和我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存放同业业务。

第二条按照不同的标准,同业存款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照用途分为同业一般存款和同业清算存款;
(二)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同业存款和外币同业存款。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同业存款的管理部门是综合计划部,财务会计部、资金营运部、国际业务部。

综合计划部负责同业存款的权限审批;财务会计部负责同业存款的账务处理;资金营运部负责人民币同业存款的头寸管理;国际业务部负责外币同业存款的头寸管理。

第四条总行资金营运部和各支行是负责人民币同业存款的营销部门,资金营运部负责区外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存款营销工
作,并与各支行协调区内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同业存款。

此外,资金营运部根据总行审批意见办理存放同业业务。

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和各支行是负责外币同业存款的营销部门,国际业务部负责区外金融机构外币同业存款营销工作,并与各支行协调区内金融机构外币同业存款。

第六条同业存款开户和销户需上报综合计划部,同时向财务会计部、资金营运部(人民币同业存款)、国际业务部(外币同业存款)报备。

第三章利率管理
第七条同业清算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做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小额同业一般存款原则上不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做相应的调整。

1000万元以上大额同业一般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须经总行层级审批。

第九条等额外币同业存款办理条件及流程比照人民币一般存款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存放其他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由资金营运部发起,金额、利率、期限条款按总行审批意见执行。

第四章权限管理
第十一条同业存款的权限管理按照权限级次分别是综合计划部、主管行长、行长和行长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同业清算存款金额在200万元以内由支行自行办理,200万元以上需报备综合计划部。

第十三条大额同业一般存款的金额、利率权限审批:
(一)金额1000万元(含)以内,由综合计划部审批;
(二)金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由主管行长审批;
(三)金额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由行长审批;
(四)金额1亿元以上的由行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三: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
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
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行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操作流程
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咨询业务操作流程
3、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
4、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
5、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6、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
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咨询回复书
附件1: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
风险提示:认真评估接受存款行资信情况;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

确保存放期限与本单位资
金加权期限相匹配。

岗位流程管理要素
附件2: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
报备咨询业务操作流程
风险提示:必须按规定履行报备咨询手续;接受存款行必须符合省联社存放同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加强对存放资金的对账工作。

岗位流程管理要素
附件3:
编号:
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
存款方:
受款方: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
JIANGXI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U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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