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卫生院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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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放射防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院放射防护管理,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卫生院的所有放射科室和相关人员,包括医师、技师、护士等,并要求全体相关人员严格遵守。
第三条卫生院放射科室是进行医疗放射诊疗的地方,必须设立专门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负责放射防护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卫生院应当建立健全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权利,保证放射防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卫生院应当加强放射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定期进行设备检测校准,保证医疗放射诊疗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卫生院应当开展放射防护培训和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放射防护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卫生院应当建立完善的放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药品,做好放射事故的突发处理和救援工作。
第八条卫生院应当定期开展放射防护检查和评估工作,对放射设备、放射工作场所、医务人员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卫生院对放射工作中的优秀人员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放射防护规定的人员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处理。
第十条卫生院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联防联控的合作机制,共同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安全。
第二章放射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卫生院放射科室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设备出厂前必须配备放射防护设备,保证医疗放射诊疗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卫生院应当严格按照放射设备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医务人员必须经过正规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方可操作放射设备。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操作放射设备时必须穿戴防护服,佩戴防护眼镜和手套,确保人员的放射防护。
第十四条放射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必须定期进行,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卫生院放射科室应当配备放射监测设备,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人员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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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科的安全防护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和患者的身体健康,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根据《放射防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放射科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检查和治疗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管理。
第三条放射科的安全防护管理原则是预防优先、安全第一、科学合理、依法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培训和知识背景,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定的工作职责进行工作。
第五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安全防护规定,严禁擅自调整放射设备的参数和剂量,确保检查和治疗安全。
第六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导,确保工作符合法规要求。
第七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八条放射科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放射科设备应当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性能稳定和精度准确。
第十条放射科设备的放射剂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医疗机构设定的规定,确保患者接受检查或治疗时的安全。
第十一条放射科设备禁止私自拆卸、改装、调整参数,必要时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授权和检验。
第四章安全操作第十二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在进行放射性检查和治疗操作前,应当详细核对患者的身份、检查项目和用药情况,确保操作正确。
第十三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服、手套、护目镜等,保护自身的安全。
第十四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放射性物质的特性和安全操作知识,严禁对放射物质的储存、运输和处理进行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定的剂量和时间进行放射性治疗,严禁超过安全剂量范围。
第五章废弃物处理第十六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正确进行放射性废弃物的分类、包装和标识,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处理。
第十七条放射性废弃物应当专门由相关部门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与其他垃圾混合处理。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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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规章制度有哪些一、总则为了有效保护放射体检查者和环境的安全,维护医疗机构的放射防护工作正常开展,制定本规章。
二、放射防护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医疗机构的放射科室及相关人员进行放射检查、诊断和治疗的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
三、放射防护责任1. 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的放射防护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放射防护工作人员,并制定放射防护计划和规章制度,实施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2. 医疗机构规定放射科室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放射防护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检查、诊断和治疗工作。
3. 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应组织检查员定期对放射科室的辐射防护设备进行检验。
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符合相关放射防护标准。
4. 放射科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辐射防护知识培训,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和最新的放射技术,提高应对放射风险的能力。
四、放射防护设备和设施1. 医疗机构的放射科室应配备足够的放射防护设备,包括:护手,护胸,护甲,护甲,护颈,护腰等。
2. 放射科室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设备,并在进行放射检查、诊断和治疗过程中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减少辐射对身体和环境的损害。
3. 放射科室应安装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工作环境中的辐射水平进行监测,确保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五、放射防护实施1. 放射科室工作人员在进行放射检查、诊断和治疗时,必须遵守放射防护操作规程,如穿戴防护设备,控制辐射时间和剂量等。
2. 放射科室禁止未经放射防护培训的人员随意接近辐射源,严禁未授权人员擅自进入放射检查、诊断和治疗现场。
3. 放射科室应建立相关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应及时启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得以控制和处置。
六、放射防护监督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放射防护监督制度,定期开展放射防护检查和评估,提高放射防护管理的水平。
2. 放射防护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放射科室的辐射防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七、放射防护意识1. 放射科室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放射防护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放射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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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生命安全、健康安全,保障医疗设备和放射源设备的安全运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放射科及相关人员,包括放射科医生、放射科技师、放射科护士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解释及执行,由医院放射科主管负责,并报医院管理层审核批准。
第四条放射科人员应当认真学习、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有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放射源管理第五条放射源必须由有国家相关证书的单位进行购买,不得擅自购买或使用未经批准的放射源设备。
第六条放射源设备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维护和保养,不得私自拆卸或更换设备。
第七条放射源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质控,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辐射剂量的控制。
第八条放射源设备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第九条放射源设备使用完毕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三章辐射安全防护第十条放射源设备使用期间,医务人员必须佩戴放射防护用品,如铅衣、铅手套等。
第十一条放射源设备使用期间,必须保证操作人员和患者的辐射剂量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二条放射源设备使用期间,必须定期检测空气和水质的辐射剂量。
第十三条放射源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辐射泄漏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医院放射科必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培训,确保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
第十五条放射科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设备运行、维护、质控等情况,以备查阅。
第十六条医院放射科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力,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第十七条医院放射科必须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置并救治伤者。
第五章处罚条款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医院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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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21年版)各级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21年版)各级医疗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21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和管理第四条从事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放射机构许可证》(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证》)。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再次委托。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放射治疗监管情况报送省级卫生健康委。
第五条放射治疗许可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许可项目、校验记录;(2)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3)许可范围(复印件);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经舒名号123或诊疗科目登记,不得开展放射诊疗。
第六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是放射诊疗安全、放射性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放射诊疗、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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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规章制度放射防护规章制度是放射防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放射防护工作有序进行,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放射防护管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一、放射防护组织机构1. 建立放射防护组织机构,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2. 放射防护组织机构应包括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放射防护管理部门、放射防护工作小组等。
3. 放射防护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放射防护政策、规划和管理措施,监督和指导放射防护工作的实施。
4. 放射防护管理部门负责放射防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放射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放射防护用品的采购和发放、放射防护培训和宣传等。
5. 放射防护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放射防护工作,包括放射防护监测、放射防护检查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二、放射防护管理1. 制定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明确放射防护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建立健全放射防护档案,包括放射源的种类、数量、使用和储存情况,放射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情况,放射防护用品的采购和发放情况等。
3. 定期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放射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4. 定期对放射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更换,确保放射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效果。
现和解决问题。
三、放射防护培训和宣传1. 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防护培训,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2. 对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进行放射防护培训,提高放射防护管理人员的放射防护知识和能力。
3. 对公众进行放射防护宣传,提高公众的放射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放射防护监测和检查1. 定期对放射防护进行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查,确保放射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3. 对放射防护用品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查,确保放射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效果。
放射科防护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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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防护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医护人员和患者,确保放射科工作环境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工作责任1. 放射科主任负责全面负责放射科的放射防护工作。
2. 放射科主任应定期组织放射科工作人员进行放射防护培训,确保其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3. 放射科主任应配备足够的防护设备和监测设备,确保放射科工作环境安全。
三、人员管理1. 放射科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2. 放射科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放射防护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并定期进行个人剂量检测。
3. 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健康体检,确保身体状况良好。
四、设备管理1. 放射科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2. 放射科设备使用过程中,应遵循操作规范,确保辐射安全。
3. 放射科设备存储应符合要求,避免辐射污染。
五、放射安全措施1. 放射科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服、手套、面罩等个人防护设备。
2. 放射科工作人员应使用辐射剂量计监测个人辐射剂量。
3. 放射科工作人员应遵循辐射安全操作规程,规避辐射危害。
六、事故处理1. 放射科出现事故时,应立即通知放射科主任,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 放射科主任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七、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放射防护规定的工作人员,放射科主任应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2. 对于严重侵害患者和他人利益的行为,放射科主任应报告有关部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规定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规章制度如有变动,应及时修订并通知相关人员。
以上为放射科防护规章制度,所有工作人员务必严格遵守,确保放射科工作环境安全,保障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健康。
2021年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2021年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35bf70c700abb68a882fb4f.png)
2021年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1.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机构,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工作。
2.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机房),必须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其放射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的放射诊疗设备,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核,获得批准后方可启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或出租。
4.设立放射防护管理小组,明确职责。
制定与使用的射线装置相适应的放射防护管理措施,配备相适应的供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5.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射线装置及防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严禁在设备异常的情况下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6.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7.医用诊断射线装置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技)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8.机房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按要求在放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在机房入口大门上设置工作提示灯。
10.每年对射线装置防护性能、工作场所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建立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档案。
11.严格执行放射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放射事故,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采取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篇: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1、开展放射诊断工作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分别办理许可登记或变更手续并按要求定期进行许可登记证的校验工作。
2、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时必须按要求做好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放射防护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3、设立放射防护管理小组,明确职责。
检测机构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检测机构放射防护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b4c569b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dd.png)
检测机构放射防护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辐射防护,保护员工和公众的健康,确保检测工作的安全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检测机构内所有从事放射性物质应用、检测和辐射源控制的人员,以及与之相关的设备和设施。
三、辐射防护管理1.设立专门的放射防护管理岗位,负责制订、实施和监督放射防护措施。
2.对从事放射性物质应用和检测工作的人员进行辐射防护知识培训,确保其了解辐射的危害和预防措施。
3.建立辐射监测系统,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和人员接触的辐射水平,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4.制定应急预案,对辐射事故进行有效的应急处置,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四、个人防护1.提供合适的防护设备和用品,如防护服、面具、手套等,保护工作人员免受辐射伤害。
2.规定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装备,并定时检查其完好性,及时更换损坏或过期的防护用品。
3.禁止将辐射性物质带出工作场所,避免对外界环境和人群造成辐射污染。
五、设备管理1.定期对辐射源和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建立设备使用记录,记录每次辐射源的使用情况和剂量,做好设备的追溯管理。
3.对设备进行辐射防护设计和安全评估,确保设备布局合理、操作便捷、安全可靠。
六、放射废物处理1.建立废物分类和储存制度,对辐射废物进行分类处理,确保废物不会对环境和人群造成危害。
2.选择合格的废物处理单位,委托其进行辐射废物的处理和清理,确保废物能够被安全处置。
3.建立废物处理记录,对废物的处理过程进行详细记载,做到追溯管理,保障废物处理的透明和安全。
七、监督检查1.定期组织例行的辐射防护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使用。
2.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辐射剂量监测,确保其接触辐射的剂量在控制范围内。
3.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外部机构对辐射防护管理的评估和审查。
八、违规行为处理对违反本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理和行政处罚措施。
某某医院关于印发《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放射科放射诊断质量保证制度》的通知
![某某医院关于印发《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放射科放射诊断质量保证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02bf2c1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c5.png)
某某医院某某字〔2021〕012 号关于印发《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放射科放射诊断质量保证制度》的通知放射科: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备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现将《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放射科放射诊断质量保证制度》印发给你们。
附件:1.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2.放射科放射诊断质量保证制度某某医院2021年01月05日附件 1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一、加强放射防护安全管理,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或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制定放射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二、从事放射诊断工作,必须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诊断工作,并按规定时限申请校验。
三、每年对放射诊断工作场所、设备性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及状态检测,保证放射诊疗设备和放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对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尽量以胸部 X-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放射诊疗机房入口处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进行射线检查必须关好防护门、窗,并限制无关人员进入,如确需陪护,必须向陪护人员提供防护用品。
六、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定期进行防护知识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
七、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使受检者转诊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附件 2放射科放射诊断质量保证制度一、落实责任制,由放射科负责人负责放射诊断质量控制工作。
二、放射科医、技师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
三、放射诊断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不购置、接受、使用、转让和出租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断设备。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每年对放射设备进行状态检测,定期进行设备校正、维护保养,并进行记录。
2021年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2021年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05710dd2af90242a995e54f.png)
2021年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为贯彻放射诊疗时间的正常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保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患者(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许可制度1、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方式性工作。
2、对许可证要按规定进行审核、校验、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
3、开展不同种类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必须达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学历、专业特点和身体的健康标准。
4、所有从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大型设备上岗证》上岗。
二、放射防护设施1、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工作场所和新增、换新的放射设备,均要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影响保护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2、在放射项目建设时,要严格遵守从“三同时”的要求,做到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体设计和评价、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
3、放射性场所的相关区域要设立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4、放射性场所进出入口要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工作指示灯等保证放射安全的设备。
三、放射防护安全措施1、对放射性谁呗要定制使用、保养维护与维修的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使用、维护维修的记录并存档。
做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
2、要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机构对放射性设备进行各种性能的检测,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在年终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上报发证机关备案。
3、对放射场所周围环境要进行定期监测,由有资质的机构完成,每年至少一次,并将监测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
4、各放射诊疗科室要配备齐全工作人员和患者防护用品,保证所配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并能正常使用。
放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放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aa44403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42a9d1b.png)
放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1. 公司设立放射安全防护管理部门,负责放射安全相关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 放射安全防护管理部门下设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岗位,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实施和落实。
第三章安全设施1.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放射设备安全控制系统,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2. 放射设备应设置辐射监测装置,随时监测辐射情况。
3. 放射设备操作区域应设置辐射警示标识,指导操作人员注意安全。
第四章培训1. 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放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放射安全的意识和认识。
2. 新员工进入公司时应接受放射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章紧急预案1. 公司应制定完善的放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处置。
2. 在放射事故发生时,员工应按照预案组织疏散和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第六章日常管理1. 公司应定期对放射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放射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操作设备,切实保障安全。
第七章监督检查1. 放射安全防护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放射设备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2. 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确保安全控制。
第八章处罚制度1. 对违反放射安全防护管理规定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1. 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在公司放射安全防护管理部门。
2.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放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为公司放射安全工作的重要依据,公司将严格执行该规章制度,保障公司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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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了确保放射工作场所的安全,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法律法规,制定本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制度。
本制度遵循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实行放射防护责任制度、安全培训制度、个人剂量监测制度、设备维护制度等。
二、放射防护责任制度1.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设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明确放射防护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2. 放射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全面负责,确保放射防护措施的落实。
3. 放射科防护负责人对本科放射防护工作负主要责任,组织放射防护措施的实施,定期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检查。
4. 设备维修人员负责放射防护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放射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5. 放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放射防护操作规程,定期参加放射防护培训。
三、放射防护安全培训制度1. 放射工作单位应定期组织放射防护培训,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2. 新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放射防护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3. 放射工作人员应每年接受一次放射防护再培训,确保放射防护知识的更新。
四、个人剂量监测制度1. 放射工作单位应配备个人剂量监测设备,为放射工作人员提供个人剂量监测服务。
2. 放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并按照要求记录监测数据。
3. 放射工作单位应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个人剂量档案内。
五、设备维护制度1. 放射工作单位应定期对放射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放射设备的正常运行。
2. 设备维修人员应按照放射设备维护规程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放射设备的安全防护性能。
3. 放射工作单位应建立放射设备维护档案,记录放射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情况。
六、放射防护监督检查制度1. 放射工作单位应定期组织放射防护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放射工作单位应接受上级放射防护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2021年直线加速器机房放射防护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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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直线加速器机房放射防护安全制度1、按照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要求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管理2、直线加速器的防护性能应符合《医用远距离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则》的标准要求3、参加放射治疗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并合格后,并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上岗证”才能进行上机操作4、直线加速器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才做规程,并经常检测防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严禁在直线加速器异常的情况下进行放射治疗5、在对病人实施放射治疗之前,应认真选择和核对治疗方案,准确对位,并注意保护非照射部位6、在对患者进行放射治疗时,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并密切监视机器运转情况和患者治疗情况,以便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异常情况。
7、在放射治疗时,除接受治疗的病人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治疗室,或在治疗室内逗留,有特殊病人确实需要其家属陪护的,应在其家属同意签字的前提下进行陪护8、在机房区域放置放射警告标志9、操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之前,应关掉控制台上面的高压钥匙开关,并拔下钥匙随身携带进入治疗室10、在进入治疗室时,确保治疗室门不被关闭11、只有在需要出束时,才将高压钥匙开关旋转到“开”(ON)的位置,在出束停止后,应立即将高压钥匙开关旋转到“关”(OFF)的位置。
12、应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2021年直营店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考勤管理制度第二章营业管理制度第三章货品陈列标准及要求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直营店卫生管理制度直营店奖惩管理制度直营店店员工作规范直营店安保管理制度直营店盘点管理制度第一章企业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制度。
第三条公司的财产属公司所有。
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放射线防护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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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线防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放射线工作者的健康和安全,规范放射线工作,防止放射线造成的辐射伤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包括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工业企业等单位的放射线工作者。
第三条所有从事放射线工作的单位应建立放射线防护管理制度,加强对放射线工作者的防护和监督。
第四条所有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加强对自身的防护意识,确保放射线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二章放射线的防护管理第五条放射线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从事放射线工作。
第六条放射线工作单位应定期对放射线工作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确保放射线工作环境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第七条放射线工作单位应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放射线工作者的身体健康。
第八条放射线工作单位应定期开展放射线工作岗位的安全培训,提高放射线工作者的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放射线工作单位应建立放射线工作档案,并定期对放射线工作者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条放射线工作单位应建立放射线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放射线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处理。
第三章放射线工作者的防护要求第十一条放射线工作者应严格遵守放射线操作规程,切勿随意改变放射线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放射线工作者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铅衣、铅眼镜等,并保持清洁。
第十三条放射线工作者应遵守放射线工作时间限制,不得长时间接触放射线。
第十四条放射线工作者应定期接受放射线防护培训,提高自身的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放射线工作者应定期接受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状态适合从事放射线工作。
第四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放射线工作者,应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档案中。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放射线工作者,应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八条对于导致放射线事故发生的放射线工作者,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放射人员管理条例
![2021年放射人员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ed203bfc650e52ea54189846.png)
Don't think that doing something that seems trivial with your whole heart is a waste. Small things are done handily, and big things will come naturally.(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放射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常规医学监督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
对在甲种和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体检1次;对在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2-3年体检1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
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第六条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第七条就业前、后人员的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第八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第九条对从事核反应堆(包括各种核动力堆)工作的人员,除一般的健康要求外,必须具有正常的视觉、听觉及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对穿戴防护用具无过敏现象。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
1.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女);2.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⒌5×1012/l(男),红细胞数低于⒊5×1012/l或高于5×1012/l(女);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2024年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a6f7b43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b7.png)
2024年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众、职业人员和环境免受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土范围内所有放射性物质的开发、应用、储存、运输、处置等活动的防护管理。
第三条所有相关机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放射防护管理应秉持以下原则:先防护、控风险、优化利益、科学管理。
第二章放射防护控制措施第五条放射性物质的开发、应用、储存、运输和处置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必须按照放射防护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执行。
第六条放射防护控制措施包括:减少放射性物质的产生、使用和释放;减少与放射性物质接触的机会和时间;减少放射性物质的浓度、拒绝放射源第七条根据放射性物质的危险程度,设定合理的放射防护限值,并对不同放射性物质采取不同程度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所有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完善放射防护设备设施,做好职业人员的培训和防护意识教育。
第三章放射防护设备设施第九条放射防护设备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护效果。
第十条放射防护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和改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经专业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放射防护设备设施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四章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放射防护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2. 放射防护工作计划与目标;3. 放射防护设备设施管理;4. 放射防护操作规程与控制措施;5. 放射性物质的申报、备案与审批管理;6. 放射防护监测与评估;7. 放射事故应急预案;8. 职业人员培训与防护意识教育;9. 放射防护措施的审核与改进;10. 相关记录报告的管理与保存。
第五章监测与评估第十三条放射防护监测与评估必须由专业机构进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放射防护监测与评估的内容包括:环境辐射剂量监测、职业人员辐射剂量监测、公众辐射剂量监测等。
2021年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21年放射诊疗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bbecff20722192e4436f67a.png)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欧阳光明(2021.03.07)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GBZ 130-2021医院放射防护基本要求
![GBZ 130-2021医院放射防护基本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566e3234856a561253d36f23.png)
GBZ 130-2021医院放射防护基本要求? X射线设备机房防护设施的技术要求??X射线设备机房(照射室)应充分考虑邻室(含楼上和楼下)及周围场所的人员防护与安全。
?每台X射线机(不含移动式和携带式床旁摄影机与车载X射线机)应设有单独的机房,机房应满足使用设备的空间要求。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X射线机房,其最小有效使用面积、最小单边长度应不小于下表要求。
【解读】明确机房所指范围明确一机一室提出有效使用面积、最小单边长度要求X射线机房(照射室)使用面积及单边长度设备类型 CT机双管头或多管头X射线机a 单管头X射线机b 透视专用机c、碎石定位机乳腺机、全身骨密度仪牙科全景机、局部骨密度仪口内牙片机机房内最小有效机房内最小使用面积,m2 单边长度,m 30 4.5 30 20 15 10 5 3 4.5 3.5 3 2.5 2 1.5 注:a 双管头或多管头X射线机的所有管球安装在同一间机房内。
b 单管球、双管头或多管头X射线机的每个管球各安装在1个房间内。
c 透视专用机指无诊断床、标称管电流小于5mA的X射线机。
?X射线设备机房屏蔽防护应满足的要求:?应合理设置机房的门、窗和管线口位置,机房的门和窗应有其所在墙壁相同的防护厚度。
设于多层建筑中的机房顶棚(不含顶层)、地板(不含下方无建筑物的)应满足相应照射方向的屏蔽厚度要求; ?带有自屏蔽防护或距X射线设备表面1m处辐射剂量水平不大于2.5μGy/h时,可不使用带有屏蔽防护的机房。
?X射线设备机房屏蔽防护应满足如下要求:【解读】增加了可不使用带有屏蔽防护机房的条件,应是或/且关系不同类型X射线机房的屏蔽防护铅当量厚度机房类型透视机房、全身骨密度仪机房、口内牙片机房、牙科全景机房(无头颅摄影)、乳腺机房标称125kV及以下的摄影机房、口腔CT、牙科全景机房(有头颅摄影)标称125kV以上的摄影机房介入X射线设备机房 CT机房注:a按GBZ/T180的要求。
GBZ1302021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GBZ1302021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64aa0cc50722192e4436f6a5.png)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用设备防护性能、机房防护设施、X射线诊断操作的通用防护安全要求及其相关检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实践。
模拟定位设备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9706.12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三、并列标准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GB9706.23医用电气设备第243部分:介入操作X射线设备安全专用要求GB16348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128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65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GBZ179医疗照射防护基本要求GBZ/T180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186乳腺X射线摄影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187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76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3总那么3.1在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实践中,应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以及公众的放射防护安全与健康,并应符合GB18871、GB16348和GBZ179的规定。
3.2应用X射线检查应经过正当性判断。
执业医师应掌握好适应证,优先选用非X射线的检查方法。
加强对育龄妇女、孕妇和婴幼儿X射线检查正当性判断;严格控制使用剂量较大、风险较高的放射技术、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否那么不宜使用CT进行健康体检。
对不符合正当性原那么的,不应进行X射线检查。
3.3遵从防护最优化的原那么,在保证获得足够的诊断信息情况下,使患者和受检者所受剂量尽可能低。
3.4对工作人员所受的职业照射应加以限制,符合GB18871职业照射剂量限值的规定;对患者和受检者开展的诊疗检查,应以医疗照射指导水平为放射防护指导原那么,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对确实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的医用X射线诊断检查,应在获取所需诊断信息的同时,把患者和受检者的受照剂量控制到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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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一、
欧阳光明(2021.03.07)
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对新、改、扩建的放射诊疗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才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2.在制度建设上,建立了法人代表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立了职业病
防治领导小组,明确了专(兼)职人员负责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等的建立。
3.专(兼)职人员负责安排对放射诊疗设备的技术指标和防护性能
的检测、评价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立即向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汇报,研究整改方案,通过整改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4.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
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并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
5.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检
查和维护,并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督查。
6.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来我院检查指导,根据上级部门和
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和完善。
三、放射防护法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治疗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创建医、患双方的和谐。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目标责任书。
1、防治目标: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力争本院放射工作人员不发生职业性放射病及受检者不发生受照事故。
(2)积极主动的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我院放射卫生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3)努力提高设备技术性能、创造条件进行技术革新、优化工作环境,使作业场所电离辐射危害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
(4)按照规定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人口处设置警示标志及红色工作指示灯,同时要求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
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
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
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以免引起医疗纠纷。
(5)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要求进行职工上
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体检,建立并规范健康监护档
案。
(6)加强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宣传力度,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了解工作场所产生的电离辐射危害对人体健康飞影响,
使之正确的使用防护用品,自觉的采取自我防护,达到减
轻和消除电离辐射危害的目的。
2、责任:
临沂五洲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是主要责任人,专(兼)职的职业卫生技术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追究制,层层落实,齐抓共管,最大限度的降低职业病危害,最终消除职业病。
3、任务
(1)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在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对可能产生电离辐射危害的建设项目,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2)高度重视职业病的防治工作,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在宣传、组织、制度、经费等方面得到有效的落实,提高全员
安全防护意识。
(3)充分发挥本医院职业病的防治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责,认真开展职业卫生检查,监督整改事故隐患,严格按照“无安
全操作规程不放过、事故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
处理不放过、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处理发生的各类放射事故。
(4)处理好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5)完成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目标的实现。
四、设立职业病防治机构
为了防治、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决定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由以下几人组成:
组长:林瀚(法人)
副组长:韩笑
成员:陈建宾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1)办公室主任由放射科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拟定放射卫生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相关制
度。
(2)成员由放射影响人员组成,负责配合协助主任工作。
(3)王宪法为专职的职业卫生技术人员,负责有关职业病防治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和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拟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
程、工作场所电离辐射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
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规章制度,提醒领导小组提前安
排职业病防治的相关工作。
(4)根据放射卫生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本院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
查。
(5)负责组织实施本院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