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伊平、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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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伊平、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
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17
【案件字号】(2019)甘01民终42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志娟关涛徐晓曦
【审理法官】王志娟关涛徐晓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庆伊平;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梁宏军;郭志琼
【当事人】庆伊平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梁宏军郭志琼
【当事人-个人】庆伊平梁宏军郭志琼
【当事人-公司】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
【代理律师/律所】万益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李伟东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万益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李伟东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万益李伟东
【代理律所】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庆伊平
【被告】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梁宏军;郭志琼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大方经典学校是否应对本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反证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上诉人提供原金钥匙学校大食堂的平面设计图一份,拟证明上诉人出借的款项是用于原金钥匙学校餐厅改造、买电脑、音乐教室的升级、体育器材的购置及支付教师的工资。

大方经典学校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因该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称梁宏军、郭志琼自2006年至2010年共计向其还款50万元,均是以现金方式偿还。

本院二审所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大方经典学校是否应对本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上诉人称本案借款是用于原金钥匙学校的日常经营开支,均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梁宏军、郭志琼,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且甘肃东方民富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出具的关于兰州市金钥匙学校《审计报告》中统计的金钥匙学校的负债总额261万元中并不包含本案借款,故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属于原金钥匙学校债务,其要求被上诉人大方经典学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无据。

本案中的三份借条虽然加盖了原金钥匙学校的公章,但因梁宏军、郭志琼是该学校的实际开办者和控制者,不排除二人以学校名义举债挪作他用的可能,且二人现已因合同诈骗被追究刑事责任,故借条上加盖学校公章的行为不能证明原金钥匙学校是本案借款的实际使用人。

原金钥匙学校与上诉人庆伊平达成借款合意的依据不足。

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大方经典学校对本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5元,由上诉人庆伊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15:04: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庆伊平与被告梁宏军系郎舅关系,被告梁宏军与郭志琼系夫妻关系。

2005年4月21日,兰州市金钥匙学校与被告梁宏军、郭志琼向原告庆伊平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庆伊平先生、梁安莉女士现金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二〇〇五年五月八日至二〇〇七年五月七日止。

借款年息柒万伍仟元整。

"借款人:兰州市金钥匙学校(印章)、梁宏军、郭志琼;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2005年5月30日,兰州市金钥匙学校与被告梁宏军、郭志琼向原告庆伊平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庆伊平先生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至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止,期限壹年,年息按15%计算。

"借款人:兰州市金钥匙学校(印章)、梁宏军、郭志琼;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后金钥匙学校与被告梁宏军、郭志琼向原告庆伊平归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30万元。

2010年6月1日,兰州市金钥匙学校与被告梁宏军、郭志琼共同向原告庆伊平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郭志琼亲笔书写,载明:“今借到庆伊平先生人民币柒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至归还日期,年息按10%计算,年息每年柒万元整"。

借款人:兰州市金钥匙学校(印章)、梁宏军、郭志琼;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此后,原告庆伊平多次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酿成纠纷。

另查明:兰州市金钥匙学校于1998年5月4日经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批准成立,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人、法人为梁宏军。

2013年12月13日,兰州市金钥匙学校(甲方)与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小学(乙方)签订《合并办学协议书》,约定:(1)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小学和兰州市金钥匙学校合并。

合并后学校名称为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举办人、法定代表人、校长为梁一仁,办学内容为:小学、初中;(2)两校合并的条
件是:乙方承担并负责清偿兰州市金钥匙学校所欠的贰佰伍拾肆万贰仟壹佰肆拾壹元柒角零分(2542141.70元)的债务(详见附件一债权债务清单);(3)两校合并后,甲方所有的教学用具、生活用具、校车、实验室等全部资产归属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所有。

举办人梁一仁对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具有完整的所有者权益。

合同还约定,根据甘肃东方民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兰州市金钥匙学校《审计报告》披露:兰州市金钥匙学校目前负债贰佰陆拾壹万元整(261万元)。

乙方只负责清偿兰州市金钥匙学校所欠的贰佰伍拾肆万贰仟壹佰肆拾壹元柒角零分(2542141.70元)的债务(详见附件一债权债务清单)。

本协议附件一债权债务清单之外的任何债权债务,均由甲方举办人、法人梁宏军负责清理,与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无关,因此给学校正常教学造成影响及损失的,甲方举办人对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12月27日,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办公室印发了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兰城教【2013】493号"文件—《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关于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小学与兰州市金钥匙学校合并办学的批复》,对以上内容予以确认,明确《合并办学协议书》附件一债权债务清单之外的任何债权债务均由原兰州市金钥匙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梁宏军同志负责承担,同时承担以原兰州市金钥匙学校为名实施的民事行为的一切法律责任,原兰州市金钥匙学校校长郭志琼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原兰州市金钥匙学校、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小学的办学许可证及印鉴收回并销毁。

2014年6月23日,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018年1月11日,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印发兰城发(2018)26号文件,同意注销包括兰州市金钥匙学校在内的城关区45家社会组织。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关于被告大方经典学校是否应当承担《合并办学协议书》附件一债权债务清单之外的原兰州市金钥匙学校所欠之债务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之规定,金钥匙学校与大方经典小学合并后,原归属于金钥匙学校的权利、义务应由合并后的被告大方经典学校法定概括承受,合法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并行为受法律保护,金钥匙学校与大方经典小学的合并行
为合法有效,但是该《合并办学协议书》之“附件一债权债务清单之外的任何债权债务,均由金钥匙学校的举办人、法定代表人梁宏军负责清偿,与大方经典学校无关。

"之约定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

被告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承担原兰州市金钥匙学校债务的前提是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原兰州市金钥匙学校的债务。

本案中,原告庆伊平提供的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兰州市金钥匙学校、被告郭志琼、梁宏军向其借款70万元的借条中的借款日期有严重的涂改现象,可以看出系由“二〇〇五"年改动为“二〇一〇"年,且原告庆伊平与被告梁宏军、郭志琼均陈述:借款是2005年5月8日借款50万元、5月30日借款30万元分别所借,年息15%。

二〇一〇年结算后被告梁宏军、郭志琼重新出具了借款70万元,年息10%的借条。

但是,原告庆伊平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借款实际进入兰州市金钥匙学校账户或者进入被告梁宏军、郭志琼账户后用于学校实际支出,且被告梁宏军、郭志琼作为兰州市金钥匙学校的举办者和校长,实际掌握该校印章,在借条上加盖学校印章对于其二人来说,并不是难事。

被告梁宏军、郭志琼虽认可借款事实,却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学校实际支出。

民办学校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

"本案中,被告梁宏军举办和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兰州市金钥匙学校与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小学的合并只是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学校人事及资产的合并,且在合并过程中教育主管部门对兰州市金钥匙学校的资产进行了审计。

被告大方经典学校已经按照《合并办学协议书》约定,并依据甘肃东方民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兰州市金钥匙学校《审计报告》,负责清偿了兰州市金钥匙学校所欠的2542141.70元债务。

假设借款事实存在,鉴于原告庆伊平与被告梁宏军、郭志琼的亲属关系及被告梁宏军、郭志琼在
学校的地位,对于学校合并及资产审计等事宜,原告庆伊平与被告梁宏军、郭志琼不可能不知情,原告庆伊平与被告梁宏军、郭志琼也不可能不及时向兰州市金钥匙学校的主管部门主张债权的存在,基于以上事实无法确认原告庆伊平主张的借款70万元属于原兰州市金钥匙学校的债务,故被告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梁宏军、郭志琼均认可向原告庆伊平借款70万元的事实,故该笔债务属于被告梁宏军、郭志琼的个人借款,被告梁宏军、郭志琼应按照约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梁宏军、郭志琼共同偿还原告庆伊平借款本金700000元,支付利息490000元(上述利息自2010年6月1日计算至2017年6月1日,2017年6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

二、驳回原告庆伊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梁宏军、郭志琼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庆伊平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判令被上诉人大方经典学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事实与理由:一、原兰州市金钥匙学校因发放教师工资及购买教学器材急需资金,分别于2005年5月8日、5月30日向上诉人借款50万元和30万元。

上诉人均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了原兰州市金钥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粱宏军,由学校财务负责人郭志琼出具借条并加盖了金钥匙学校公章。

后兰州市金钥匙学校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仍拖欠借款70万元,金钥匙学校又重新出具了借条。

原审判决认定鉴于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梁宏军、郭志琼存在亲属关系,故涉案借款70万元属于梁宏军、郭志琼的个人债务与客观事实不符。

首先,在2005年5月份不到一个月时间,原审被告梁宏军、郭志琼先后向上诉人借款共计80万元,如此大的借款金额远远超出了二人日常生活开支需要,因此该债务客观上不可能是个人债务;其次,当时因原兰州市金钥匙学校急需大量资金支付聘任老师工资及购买教学器材,但因当时政策原因所限,
民办学校很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贷款,也正是因为上诉人系梁宏军的姐夫,上诉人基于亲属关系才肯将大额款项借给学校以应付日常开支;再次,所有借条均有原兰州市的盖章,被上诉人如果否认该笔债务,应当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相反证据,但被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个人债务。

因此,原审判决仅以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梁宏军存在亲属关系即认定涉案借款70万元是原审被告梁宏军、郭志琼的个人债务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大方经典学校不承担责任,与三级法院生效裁判相抵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原兰州市金钥匙学校和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小学合并,合并后名称为“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合并后的被上诉人大方经典学校应承继原兰州市金钥匙学校合并前的债权及债务。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三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1753号民事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申451号民事裁定对此均作出认定,三级法院均认为合并后的大方经典学校应当承继原兰州市金钥匙学校合并前的债务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大方经典学校不承担责任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在同一人民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亦属罕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庆伊平、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1民终425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庆伊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益,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梁一仁,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东,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梁宏军。

原审被告:郭志琼。

审理经过上诉人庆伊平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以下简称“大方经典学校"),原审被告梁宏军、郭志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
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庆伊平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判令被上诉人大方经典学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事实与理由:一、原兰州市金钥匙学校因发放教师工资及购买教学器材急需资金,分别于2005年5月8日、5月30日向上诉人借款50万元和30万元。

上诉人均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了原兰州市金钥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粱宏军,由学校财务负责人郭志琼出具借条并加盖了金钥匙学校公章。

后兰州市金钥匙学校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仍拖欠借款70万元,金钥匙学校又重新出具了借条。

原审判决认定鉴于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梁宏军、郭志琼存在亲属关系,故涉案借款70万元属于梁宏军、郭志琼的个人债务与客观事实不符。

首先,在2005年5月份不到一个月时间,原审被告梁宏军、郭志琼先后向
上诉人借款共计80万元,如此大的借款金额远远超出了二人日常生活开支需要,因此该债务客观上不可能是个人债务;其次,当时因原兰州市金钥匙学校急需大量资金支付聘任老师工资及购买教学器材,但因当时政策原因所限,民办学校很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贷款,也正是因为上诉人系梁宏军的姐夫,上诉人基于亲属关系才肯将大额款项借给学校以应付日常开支;再次,所有借条均有原兰州市的盖章,被上诉人如果否认该笔债务,应当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相反证据,但被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个人债务。

因此,原审判决仅以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梁宏军存在亲属关系即认定涉案借款70万元是原审被告梁宏军、郭志琼的个人债务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大方经典学校不承担责任,与三级法院生效裁判相抵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原兰州市金钥匙学校和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小学合并,合并后名称为“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合并后的被上诉人大方经典学校应承继原兰州市金钥匙学校合并前的债权及债务。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三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1753号民事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申451号民事裁定对此均作出认定,三级法院均认为合并后的大方经典学校应当承继原兰州市金钥匙学校合并前的债务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大方经典学校不承担责任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在同一人民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亦属罕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大方经典学校辩称,一、一审认定本案借款人主体为梁宏军、郭志琼认定事实清楚。

金钥匙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的法人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应设立有自己财务账簿,日常的采购、办学、招生等均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甘肃富民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明确金钥匙学校的财产净值与其所欠的债务基本相等,并未反映出庆伊平于2005年向金钥匙学校出借款项的事实,金钥匙学校也未向庆伊平出具过收据或收条,因此,不能依据梁宏军、郭志琼二人加盖学校公章就认定金钥匙学校与庆伊平达成借款合意。

庆伊平作为梁宏军、郭志琼二人的近亲属,对2013年二人转让金钥匙学校的资产,完成两个学校的教学资质、人事合并不知情不符合常理。

庆伊平在两个学校合并期间并未主张过其债权,其突然于2017年要求大方经典学校承担还款责任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且庆伊平提供的三张借条的借款金额及利息与其陈述还款金额不符,2010年的借条存在涂改痕迹,故本案不排除虚假诉讼的可能。

梁宏军、郭志琼均是以合同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二人犯罪数额高达几百万元,故不能以本案借款数额超出了二人的生活开支从而认定借款属于学校债务。

二、从诉讼主体资格上看,一审判决查明,2018年1月11日,金钥匙学校注销。

金钥匙学校注销前的民事责任由其自身承担。

由大方经典学校承担金钥匙学校的民事责任于法无据,庆伊平本次诉讼的主体错误,一审判决驳回庆伊平对大方经典学校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

三、庆伊平以生效判决为由要求大方经典学校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是普通法系国家,除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指导性案例外,法律并未规定其他生效判决具有指导人民法院裁判的效力。

且本案的基本事实与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同,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四、因梁宏军、郭志琼两人利用自己身份,以加盖学校公章的方式将大量个人借款转嫁为金钥匙学校的借款,导致金钥匙学校资不抵债,甚至于在校学生的基本的学习都无法保证,二人将学校资产转让后又通过与他人串通一致的方式将债务转嫁大方经典学校,且大方经典学校的举办人梁一仁校长已将自己的全部所有者权益捐赠国家,若继续任由梁宏军、郭志琼二人损害大方经典学校权益,不仅损害了在校师生的权益,也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

梁宏军、郭志琼未答辩。

原告诉称庆伊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大方经典学校、梁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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