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枫桥调解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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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枫桥调解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桥调解室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税务桥调解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桥调解法》的相关规定成立,主要任务是进行税务争议的调解工作,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和谐关系。

第三条管理制度适用于税务桥调解室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等方面。

第四条税务桥调解室制度由主管机关负责颁布、执行和解释。

第五条税务桥调解室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忠实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税务桥调解室设立纳税人调解室和税务机关调解室两个具体工作机构。

第七条纳税人调解室主要负责接待、调解、协调纳税人的税务纠纷,协助纳税人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

第八条税务机关调解室主要负责接待、调解、协调税务机关的税务纠纷,协助税务机关维护税收秩序和税法权威。

第九条纳税人调解室和税务机关调解室各设立一个主任,直接负责本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纳税人调解室和税务机关调解室设立专职工作人员协助主任进行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税务桥调解室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税务纠纷;
(二)协助双方当事人遵循法律法规,合法维护权益,营造诚信纳税氛围;
(三)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税务桥调解技能和业务水平;
(四)协助主管机关进行纳税人意见收集、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纳税人调解室和税务机关调解室应收到调解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双
方当事人进行初步协商。

第十三条纳税人调解室和税务机关调解室应根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情况,及时安
排合适的调解人员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调解过程中,纳税人调解室和税务机关调解室应保障调解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若调解成功,纳税人调解室和税务机关调解室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若调解不成功,可以继续进行调解或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协助。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
第十六条纳税人调解室和税务机关调解室工作受到上级主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应
主动接受监督,认真落实调解工作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纳税人调解室和税务机关调解室应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定期进行工作成效
的评估和总结。

第十八条每年底纳税人调解室和税务机关调解室应向主管机关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并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主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调解室和税务机关调解室的工作情况,对相关工
作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管理制度经主管机关审议通过后实施,如需修改,应报主管机关同意后方
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管理制度未尽事宜,由主管机关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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