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答辩书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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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答辩书的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关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和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关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分析了案卷材料。

现基于本案庭审情况,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关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辩护人不持异议;但关某某犯罪数额应为9.5万元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10万元。

首先,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情形具体分析可知,关某某利用的是“替公司支付5000元财务软件款”这一职务之便,关某某并没有利用其担任公司会记的职务便利。

事实上,关某某之所以取得公司空白支票,不是因为公司支票归其保管,也不是因为其会计身份,而是基于公司老板委托给其的付款任务。

关某某是在履行5000元的付款任务的过程中犯罪的,其应当在空白支票上填写5000元,但却填写了10万元,也就是说有9.5万元是关某某自作主张、意欲据为己有的。

因此,关某某犯罪数额应为9.5万元而10万元。

其次,关某某在支票上填写10万元虽然是事实,但单独这一事实并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关某某意欲侵占公司10万元。

支票上填写的数额并不当然等于关某某侵占公司财产的数额。

倘若关某某得到以支票兑换的现金后如实支付了公司应付的5000
元财务软件款,那么在确定关某某犯罪数额时显然就应当从关某某填写的支票票面金额中减去此5000元。

本案中,关某某属于犯罪未遂,后续犯罪行为没有开展,无法据实查证关某某是否支付或准备支付上述5000元。

但也不能因此认定,关某某原本就不打算支付上述5000元。

因此,本案公诉机关证明关某某侵占金额为10万元的证据是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再次,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本案被告人犯罪未遂,更应当从主观方面分析判断关某某意欲侵占公司财产的数额。

遗憾的是,侦查机关未就此问题展开侦查,未制作与此相关的讯问笔录,导致此问题存疑。

但关某某当庭供述证明,其意欲侵占公司财产的数额是9.5万元。

此外,关某某准备作案时并未打算作案后逃跑,事实上其确实也没有逃跑,这说明关某某当时的主观意图是作案后蒙混过关而不是主动暴露自己,这就意味着关某某得手后要将5000元财务软件款支付给收款人,否则对方一催款关某某马上就会暴露。

虽然以上关于关某某主观方面的分析存在推理,但这种推理是符合犯罪心理学和法律逻辑的。

综上,请合议庭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审查相关事实和证据,认定关某某犯罪数额为9.5万元。

二、请合议庭依法对关某某减轻处罚。

关某某属于犯罪未遂。

而且,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配合侦查机关侦查,供述始终稳定一致,明确
认罪且真诚悔罪!此外,本案属于偶发性、经济犯罪,关某某是初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并已取得所在公司的谅解。

因此,本案存在诸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关某某减轻处罚。

三、请合议庭对关某某适用缓刑。

关某某现有一个5岁幼儿需要照顾抚养。

关某某前夫是现役军人,职业特性决定其无法照顾抚养孩子;关某某父母年迈体弱多病,也无法长期照顾抚养孩子。

请合议庭从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矛盾、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角度出发,对关丽君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悔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抚养幼儿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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