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制度保障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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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第6期第21卷(总第103期)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Hunan T ax Coll ege Vol .21No .6Dec .2008
税收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制度保障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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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慧丽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辽宁 大连 116023)
[摘 要] 循环经济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
程,需要法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制度保障及各项制度相互配合。

税收工具作为国家经济政策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作用还是零星的、不系统的,调节的范围和力度还远远不够。

税收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应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税收支持体系:适时开征新税种;逐步调整和完善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

[关键词] 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 F810.4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614-(2008)06-0018-03
一 循环经济释义与发展
所谓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它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
源化为原则,以自然资源的低消耗、高效率和废物的低排放为特征。

循环经济的目的是使资源以最低的投入,达到最高效率的使用和最大限度地循环利用,从而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最小化和人类经济活动的生态化。

它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最终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双赢”。

循环经济系统通常包括四类主要行为者:资源开采者、生产加工者、消费者和废物处理者。

发展循环经济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资源过度消耗的依赖,保证对废物的正确处理和资源的回收利用,保障国家的环境安全,使经济社会走向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

循环经济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环境保护兴起的60年代。

1962年美国生态学家卡尔逊发表了《寂静的春天》,指出生物界以及人类所面临的危险。

“循环经济”一词,首先由美国经济学家K 波尔丁提出。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起引入了关于循环经济的思想,此后对于循环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不断深入。

1999年从可持续生产的角度对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进行整合;2002年从新兴工业化的角度认识循环经济的发展意义;2003将循环经济纳入科学发展观,确立物质减
量化的发展战略;2004年,提出从不同的空间规模:城市、区域、国家层面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十一五”期间明确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

这些目标包括:到2010年,万元G DP 能耗比2005年下降20%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35%;15种主要矿产资源产出的G DP 提高25%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伴生矿资源综合利用率分别比2005年提高5个百分点;城镇新建建筑实现节能50%,其中直辖市率先达到节能65%;木材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5%;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提高65%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增长率控制在5%左右。

二 构建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制度体系
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制度保障及各项制度相互配合。

国际经济学家研究成果表明:支持循环经济的制度保障体系主要包括法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一)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法律制度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之一,包括循环经济相关法律的立法与执法。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循环经济不是在传统的市场经济制度下自动产生的,而是在法律的强制规范下发展起来的。

没有法律制度作保障,循环经济无从谈起。

因此,必须把发展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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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郭慧丽(),女,大连人,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专业在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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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纳入法制化发展轨道。

(二)经济制度
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经济制度能够使企业主动地、创造性地发展循环经济。

经济制度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激励作用。

各种有利于资源环境的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鼓励那些率先实行低消耗、低污染的经济活动,激励经济主体进一步采用先进、科学的技术设施,把经济发展真正建立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之上,从而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是约束作用。

通过征收税费等制度可以引导企业摒弃高消耗、高污染的经济行为,迫使各类经济主体采取果断措施转变不合理的经济行为,在经济制度的约束下逐步回到可持续发展的正确轨道上来。

(三)行政制度
行政制度是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威和职能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各级政府部门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其它组织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当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都不能纠正外部性所引发的资源配置不当时,国家行政干预就成为必要。

三 税收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措施
税收工具作为国家经济政策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调控经济活动重要的经济杠杆,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上有很大的作用空间,应该有所作为。

目前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在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减轻或消除污染,促使废旧物资的有效利用,加强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国税收政策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作用还是零星的、不系统的,调节的范围和力度还远远不够。

(一)现行税收制度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1、缺少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

在国外,开征环境保护税、物业税、燃油税等专门发展循环经济的税种,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增强纳税人的环保意识,强化纳税人的环保行为,引导企业与个人放弃与改变破坏环境的生产活动和消费行为。

我国目前对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只是以征收排污费的形式对空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排放进行末端约束,没有专门针对环境保护的税种,这样,税收对环境保护促进作用削弱。

2、现行税收政策尚需完善。

目前我国现行税制仅有少数几个税种涉及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容。

由于以往对循环经济认识的局限性,我国现行税收优惠基本遵循了“末端治理”原则,没有更多体现循环经济理念,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税收调节力度不够。

增值税方面: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承担的进项税额,挫伤了企业购入环保机器设备的积极性;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只适用于用废弃物生产电力、水泥、新型墙体材料方面,涉及几项经济活动,还有许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和活动未被纳入;在再生资源利用环节,存在税负不合理问题。

例如,现行增值税制度仅规定对从正规物资回收公司收购的废旧物品按10%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从居民和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的废旧物资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消费税方面:2006年我国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但现行消费税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仍存在不足:征税范围过窄,没有将对环境有害的电池、塑料制品、一次性餐饮用品等纳入征税范围;在汽车消费税项目中,根据汽缸排量大小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率,但对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如天然气、乙醇、氢电池、太阳能的车辆没有优惠政策;另外,计税方式不科学,消费税是为调节消费行为而设计的,在生产环节征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税制的征税范围过小,只涉及矿产、煤、油等,许多重要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名贵中药材等均未课税,不利于对自然资源的全面保护;同时税率过低,税收级次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未起到明显的激励作用;另外,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量或自用量,而不是开采量,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对自然资源无序开采,造成了资源的积压和浪费。

企业所得税方面:现行企业所得税虽然对利用“三废”进行生产的企业有减免税的规定,但期限过短,优惠期限最长为5年,有的仅为1年;税收优惠方式仅限于减免税款,比较单一,没有采用加速折旧等相关优惠形式,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现行企业所得税没有突出对采用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的企业给予特殊专项税收优惠,未能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和调节作用。

(二)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税收支持体系
1、适时开征新税种。

开征环境保护税。

鉴于我国目前排污收费制度的存在,可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将现行排污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

该税的征税对象可暂定为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工业废弃物排放、城市(下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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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保证人符合条件而批准同意,那就应按保证人故意不履行担保义务这种情况来追究担保失败的法律责任。

第三、加重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被取保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现有的措施难以对被取保人形成很大的威慑力,需要加强,英国和美国都把被保释人的脱逃行为视为一种刑事犯罪,并规定了严酷的刑罚,我们可以借鉴这种方式,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违法了法定的义务即构成新的犯罪,在刑法中可以考虑增设潜逃罪或者藐视法庭罪,与原来的罪行实行数罪并罚。

惟其如此,被取保候审人才能迫于加重刑罚的畏惧,将会更好的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取保后逃跑的行为将会大大减少。

另外,还要在法律中明确执行机关追究违规的保证人或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的具体程序,如何取证、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等等问题,都有法可循。

同时,还应赋予他们针对保证金的救济程序,防止司法部门基于本部门利益的考虑对不该没收的没收,只应没收一部分的而全部予以没收,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来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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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P19)生活废弃物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可由税务机关授权暂由环保部门代征,根据污染物不同,分别设置税目,实行有差别的定额税率。

开征燃油税。

燃油税是国际上通行的通过经济杠杆促进节油的政策。

它既可以引导节约能源,又可减少汽车使用量,保护环境。

开征燃油税后,将把交通部门的收费改为收税。

燃油税主要以燃油消费者为课税对象,以实际使用数量为征收依据。

开征物业税。

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三税合并而成物业税,并按房地产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将居民住宅纳入征税范围,适当提高不动产的税负,对多占少用土地资源的圈地行为和投机房地产行为利用税收手段予以限制,发挥税收对于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杠杆作用。

同时对节能、节水、节材型的物业设施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2、逐步调整和完善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

增值税。

尽快在全国推广在环保和节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上,实行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以适应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和设备更新的需要;扩大增值税的优惠范围,在保持原有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关于政府节能采购的意见》、《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和节约、综合利用资源的活动,都应给予一定期限、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对利用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抵扣由10%改为17%或13%抵扣。

消费税。

扩大征收范围,将非循环经济范畴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及高污染产品,如对环境有害的电池、塑料包装袋、一次性生活用品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等纳入征税范围;适当扩大消费税的优惠范围,对符合一定节能及资源循环利用标准的产品,可按一定比例减免消费税税额,如对使用新型能源的低能耗交通工具实行低税或免税;将消费税征税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并实行价外税计税方式。

资源税。

扩大征收范围,可将现行资源性收费,如林业补偿费、渔业资源费、矿产资源管理费、水资源费等改为税,将森林、淡水和珍稀动植物等纳入征税范围;提高税率水平,优化税率结构,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对其可考虑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完善计税依据。

取消现行资源税以销售数量或使用数量为计税依据的做法,改为以生产数量或实际开采数量为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

适当延长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年限,并扩大优惠范围。

如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应免征所得税(原规定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可对环保设备生产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防治污染企业及资源节约型产品生产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加大对环保类企业和一般企业的环保、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税前抵扣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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