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用户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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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液化气用户的安全使用,预防事故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使用液化气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包括液化气瓶
的使用、储存、运输、配送、充装、维修等环节。
第三条使用液化气的用户应遵守国家有关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执行本
制度,确保液化气安全使用。
第四条液化气供应企业应建立健全液化气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用户的宣传教育
和技术指导,确保液化气安全供应。
第二章用户责任
第五条用户应具备液化气安全使用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了解液化气的性质、用途、危险性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用户在购买液化气时,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合格的产品,并索取相关合
格证明。
第七条用户应按照液化气瓶的规格和容量使用,不得超量充装。
第八条用户应妥善保管液化气瓶,不得将液化气瓶放置在高温、潮湿、易燃易爆
等危险场所。
第九条用户应定期检查液化气管道、阀门、接口等设施,发现泄漏、损坏等情况
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条用户应按照液化气瓶的使用年限更换液化气瓶,不得使用超过检验期限的
液化气瓶。
第十一条用户在运输液化气瓶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碰撞、倾斜、翻倒等事
故发生。
第十二条用户不得私自拆卸、改装液化气瓶,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气瓶。
第三章供应企业责任
第十三条液化气供应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燃气安全的
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供应企业应建立健全液化气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确保液化气
安全供应。
第十五条供应企业应定期对液化气瓶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供应企业应配备专业的充装设备,按照规定的充装量充装液化气瓶。
第十七条供应企业应加强对用户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供应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液化气泄漏、火灾等事故。
第十九条供应企业应定期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督促用户遵守液化气安全使用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液化气用户日常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液化气供应企业的监管,督促其落实液化气安
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液化气瓶进行抽检,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液化气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查处
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液化气用户的安全教育,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购买、使用不合格液化气瓶的;
(二)私自拆卸、改装液化气瓶的;
(三)超量充装液化气瓶的;
(四)将液化气瓶放置在高温、潮湿、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的;
(五)不定期检查液化气管道、阀门、接口等设施,发现泄漏、损坏等情况不及时维修或更换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供应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经营资质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液化气瓶检验的;
(三)未按照规定充装液化气瓶的;
(四)未建立健全液化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