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相关问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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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相关问题的认识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数量随之
急剧增加。

由此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

而在审理道理交通事
故案件中,最需要注意的是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确定。

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最高人们法院虽然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规定的较为明确,但在审
理案件的实践中对许多细节仍需进一步研究。

下面就我院在审理道路交通
事故纠纷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被抚养人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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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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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个人认为应该以死亡日(或定残日)为计算点,因为治疗期间内
的损失已通过赔偿义务人在赔偿的误工损失中得以解决,再把这部分损失
加入到被抚养人生活费中,对赔偿义务人来说有失公平。

三、被抚养人中即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如何确定赔偿生活费最高额。

最高院《解释》第28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
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
消费支出额。

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是既要保护赔偿权利人的权益,也维护
赔偿义务人的利益。

在审案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几个抚养人中,既有城镇
居民又有农村居民,如何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各地方法院做法不一。


取其高,即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最高额,这样做在总数上虽没有
突破最高院“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上限,但也有可能使赔偿权利
人多得,而赔偿义务人多赔偿的情况出现;有取其低的做法,即以农村居
民人均生活消费为最高额。

这样无非是保护了受害人方的利益,但却降低
了城镇居民可获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最高额,损害了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显然不妥;有取平均值的做法,即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
居民人均生活消费相加除以二。

这与取其低的做法相似,也同样不能保护
城镇居民可获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最高额;还有将被扶养人分成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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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即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最高赔偿额也出现了两个,即城镇居民
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相对于同一受害人的被扶养人
而言,总赔偿额可能达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
费之和,这显然会超过最高院《解释》规定的最高标准“城镇居民人均消
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对赔偿权利人也是不公平的。

这几种做法中,取其高的做法相对较为合理。

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其并不超过最高院规定的最高标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而且
较有利于保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注重保护了赔偿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四、被抚养人不在同一地区如何确定最高额
被扶养人不在同一地区,年生活费的数额是不一样的,如何确定年最
高生活费赔偿限额,直接关系到被扶养人的利益。

例,两个被抚养人,一
个在宁夏,一个在河南,如何确定最高赔偿限额。

我院通常做法是取其最
高数额确定为最高生活费赔偿上限。

这样既不违反和超过最高院《解释》
规定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
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在法律保护弱者的大原则下,取有利于受害
人做法,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在实践中,还会遇到两种特殊情况,一是
在事故发生后至赔偿前被抚养人死亡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赔偿。

但应
对被抚养人存活期间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偿;二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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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妻子已经怀孕,法院应判决赔偿义务人把胎儿的抚养费提存,胎儿出生时如果是活体的,法院将该笔抚养费支付给胎儿母亲;胎儿出生
时不是活体的,法院将该笔抚养费返还给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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