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牌挂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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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牌挂榜制度
设立揭牌挂榜制度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为保障其履行法定职责或承担社会责任,为解决群众所急所需所盼所想所盼而设立的服务机制。
作为基层政权组织机构(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其组成单位应有的职责之一。
通过服务机制激发组织活力,调动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同时对于密切联系群众和服务人民群众、联系群众等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因此应当建立揭牌挂榜制度。
揭牌挂榜是指县级人民政府设立服务窗口(或办事大厅)、办事窗口以及为民服务事项中设置条件不符合等情形需要揭牌挂榜的情况。
揭牌挂榜制度不涉及职能部门职责、不影响服务效率、不增加基层负担、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基层群众利益等情况设置不挂榜公示制度。
一、揭牌挂榜对象
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场所(以下简称服务窗口)应设置在城市街道,城市道路桥梁,公共绿地、公园外区域内;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居民委员会及其办公场所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批准设置的,或者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或需要设置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其他情形;为民服务窗口不具备为民服务条件的;其他需要揭牌挂榜的情形。
二、揭牌挂榜事项职责
(一)申请揭牌的事项:应当向所在乡镇(街道)或农村社区(行政村)提出申请,并经所在乡镇(街道)或农村社区(行政村)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申请流程: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公示,并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如不符合规定或申请条件不具备,需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
(三)申报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为民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前要认真审查有关材料,确保材料合法有效。
三、揭牌挂榜原则
1、县级人民政府服务窗口(或办事大厅),应当符合县级人民政府设立服务窗口(或办事大厅)有关规定和要求。
2、县级人民政府设立服务窗口(或办事大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应当符合公共服务项目设置规范和要求;应当满足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要求。
3、县级人民政府为开展工作,设立服务窗口(或办事大厅)可以采用实地考察、咨询等方式开展工作;应当提供有关工作咨询和信息等服务内容和要求;可以采取设置服务信息等形式对外公布信息;服务窗口(或办事大厅)办理事项在其醒目位置、服务窗口(或办事大厅)明显位置张贴服务事项清单、受理单位、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内容。
4、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开展服务,应当充分尊重基层群众意见和建议,不得强制基层干部群众执行,并应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方式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在线办理和在线咨询。
四、揭牌挂榜的条件
按照《条例》规定,揭牌挂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立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程序,依法报批;(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符合规定的材料;(四)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五)有依法接受监督的权力和义务;(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揭牌挂榜范围和内容,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揭牌挂榜事项的相关规定和权限。
揭牌挂榜原则上只能由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审批或通过其他部门、机构和组织直接办理或以其他方式办理,不得委托有关部门和组织代办或转嫁工作任务。
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中心。
五、揭牌挂榜的公示范围
揭牌挂榜的公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示的;二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三是不涉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应当受理的。
如: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办事大厅、服务窗口以及为民服务事项中设置条件不符合等情形需要揭牌挂榜的
(以下简称申请揭牌挂榜)公示事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实:(一)申请揭牌挂榜受理部门初审:对申请揭牌挂榜提出书面申请;(二)受理部门初审:对申请揭牌挂榜业务范围或事项进行审核;(四)公示:公布审核结果。
公示方式:在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政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张贴,通知群众或申请人。
六、揭牌挂榜实施单位及职责
揭牌挂榜工作实行县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全县揭牌挂榜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揭牌挂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牵头组织实施工作方案,统筹协调推进县级揭牌挂榜相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的具体要求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揭牌挂榜工作进展情况,接受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县直各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揭牌挂榜制度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接、积极配合。
为保证揭牌挂榜工作顺利进行,具体落实情况由县审计局负责审核;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揭牌挂榜制度及规定依法依规做好数据统计、汇总、分析、报告和公开工作;要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