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奖励与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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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奖励与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7.11
•【字号】杭政办[2004]12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奖励与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2004]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奖励与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一日
杭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考核奖励与补助办法(试行)
为加快我市电网项目建设,提高电网工程质量,切实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确保人民生产和生活用电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杭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前期考核对象:列入杭州市电网建设年度计划项目或抢建项目,要求年内建成投产(或要求年内完成所址征地、拆迁、线路补偿等前期工作)项目的建设单位,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及直接参与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负责人与工作人员。
杭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前期考核范围:杭州市区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桐庐等区、县(市)
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二、前期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内容与标准
1、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
按照杭州市电网建设年度计划项目和抢建项目确定的前期进度计划,如期完成前期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项目实行规范化管理。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做好廉政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按计划完成工
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
2、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直接参与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考核。
以杭州市电网建设年度计划和抢建项目计划为依据,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对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如期完成电网建设前期工作目标情况进行考核。
其中,变电所项目前期进度目标完成情况以具备交付施工单位用地为标准;线路项目前期进度目标完成情况以所在地区、县
(市)范围内线路全部架设完工为标准。
(二)考核奖励方法
1、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考核奖励每年进行1次,奖励资金从杭
州市三电资金中列支。
2、对直接参与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区、县(市)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考
核,由市电力建设协调工作小组负责。
3、对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镇(乡)政府直接参与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
责任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4、直接参与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考核,由
建设单位负责。
5、每年年底,按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的实际情况,由市电力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意见,经市经委审核报市电力建设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奖励。
6、奖励标准以电网建设年度计划中的工程项目为计奖单位,根据每个工程项
目的规模、难易程度和前期工作进度确定奖励标准。
线路工作:按500千伏线路3500元?公里、220千伏线路2500元/公里、110
千伏线路1500元/公里标准执行。
变电所征地工作:按500千伏变电所6-8万元、220千伏变电所4-6万元、
110千伏变电所2-4万元标准执行。
变电所扩建引起的征地工作:按500千伏变电所3万元、220千伏变电所2万
元、110千伏变电所1万元标准执行。
7、对不能按时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区、县(市)政府予以通报
批评。
三、前期征迁补助办法
(一)补助内容和操作方法
1、区级前期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偿变电所带征地、拆迁,输
电线路跨越房屋、绿化赔偿等前期实际赔偿金额超过概算的费用。
区、县(市)政府及有关区(县)单位,必须明确电网建设前期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协调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积极推进电网建设项目的前
期工作。
2、前期补助资金从杭州市三电资金中列支。
3、补助方法。
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单位为补助单位,根据
年初由市电力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综合确定的电力工程项目补助费用,经市电力建设协调小组核准,由市三电办(市经委)预发给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及区(县)有关单位部分启动资金,用于补助项目建设前期实际赔偿金额超概算费用;年底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电力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并经市电力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三电办(市经委)审核后,报
市电力建设协调小组进行考评结算。
个别确因征地拆迁引起超概算项目的补助,由相关单位专报市电力建设协调小
组研究。
(二)补助标准
杭州城区补助标准:按220千伏变电所20万元?座、110千伏变电所10万元/
座、架空线路0.6万元/公里标准执行。
各区、县(市)补助标准:按220千伏变电所10万元/座、架空线路0.4万元
/公里标准执行。
本办法自2004年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