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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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5.22
•【字号】湘价服[2007]62号
•【施行日期】2007.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湘价服〔2007〕62号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各市、州物价局: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6]135号文件)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和<湖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价服[2006]147号文件)颁发后,各地认真开展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以下简称“双认定”)工作。
从实际情况看,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双认定”工作,规范价格评估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双认定”工作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能,认真做好“双认定”工作,对于规范社会中介机构价格评估行为,提高价格评估人员和价格评估机构的执业能力,促进价格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
要意义。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按照湘价服[2006]135号文件和湘价服[2006]147号文件的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双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按照国务院412号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2号令和湖南省物价局湘价服[2006]147号文件的规定,凡从事涉及价格评估的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旧机动车、工程造价、会计师、审计师、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评估事务所(公司、中心)都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范围,如上述单位(事务所、公司、中心等)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不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则不在“双认定”之列。
2、各类价格评估机构直属的分支机构可不单独履行资质认定,如属于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单位则需履行“双认定”手续。
3、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商年检时间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的“双认定”资质审核、批准及发证时间不一致,已设立的评估机构在工商年检时可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预审合格通知书办理工商年检;新设立的评估机构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预审通知书到市、州以上(含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双认定”,并可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发的预审合格通知书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4、凡没按以上要求办理“双认定”手续的价格评估机构,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回或不予核发服务价格登记证。
凡无证收费的价格评估单位,价格检查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湖南省“双认定”行政许可公示在“价格在线”,网址是:http:
///srd.htm
联系人:XXX刚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