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文》转注新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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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转注新见
张继平
【摘要】转注者,建类一首,同意相受.由语转而注音即为转注.转注造字法是以一个
部首字为义符,用一个标音构件而造出新字,新字与源字(义符)同义.转注字是由于远
古字音变化而产生的,转注字是义符相同而读音不同的同源字,转注是一种特殊的造
字法.
【期刊名称】《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4(026)006
【总页数】5页(P782-785,806)
【关键词】转注;义符;复声母;同源字
【作者】张继平
【作者单位】淮阴师范学院,中文系,江苏,淮安,223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H122
许慎在《说文》序中说:“转注者,建类一首,同意相受。
考老是也。
”许慎给六书下定义,统一为用八字解释,再用两字举例。
《说文》全书中无一处注明某字与某字为转注,而给“考”解为“从老省,ㄎ声”,与形声同,因此以至近两千年来,何为转注成了千古之谜。
历代对转注的理解可谓众说纷纭,粗略分类,可分为三派:主形派,主义派,主声派。
主形派以裴务齐、徐谐、陈彭年、江永等为代表,认为“考”与“老”二字,下半部字形相似,是字形的转变。
故把一切可看作字形转变的字都作为转注。
他们把“考”、“老”二字下半部字形相似的偶然性当作构成转注字的唯一条件,而往往不问及“建类一首,同意相受”,惑于表象而忘却本源。
此派虽从《说文》例字引发开来,但与许慎原意相差太远。
主义派当以段玉裁为代表。
段氏认为,凡可互训者即为转注。
段玉裁抓住了“同意相受”四字,把同一部首中,甚至不同部首中可互训的字都称为转注。
这在段玉裁的《说文解字注》中随处可见,如“议”和“论”,段氏训为转注;“绊”,“马豘也”。
段注:“马部‘豘’下曰‘马绊也’,与此为转注。
”段氏已不受“建类一首”的限制,也不管形声与转注的区别,其错误是显而易见的。
主声派则以章太炎为代表。
他说:“以文字代语言,名循其声,方言有殊,各义一也,其音或双声相转,或叠韵相,则反制一字,此所谓转注也。
”他把“建类一首”中的“类”认为是“声类”,把“首”认为是“声首”,则是误解了《说文》。
主声派认为语音变化是产生转注的条件,这无疑是正确的。
建国后也有许多学者、专家对转注进行了探索和研究,本文仅论及两位先生:周秉钧和孙中运。
周秉钧先生在其《古汉语纲要》中提出了几个重要观点:1、转注“有两个条件:一是部首相同,二是同义相注”;2、“义符确切地表示了转注字的意义”;3、
转注和形声的差别是转注字的义符是同意相受,形和义是密合的,而形声字的义符只是指示字义的类属和关联,形和义不一致。
周先生的观点比较接近许慎的原意,只是没有论及声旁的不同作用,且认为转注“都是形与声的组合”,就不一定很准确了。
孙中运先生多年来一直致力于转注字的研究,于1999年3月出版了《论“六书”之转注——揭开转注千古之谜》一书。
该书汇集了孙中运先生多年的研究成果,
书中的观点与周秉钧先生的较为一致。
且又提出多数后起形声字的声旁是“标声又标义”,而转注字的声旁仅起注音作用。
这无疑是正确的。
但孙中运先生把部分异体字混同于转注字,如“齿”字,他将象形造字法和形声造字法造出的“齿”的异体当作了转注。
他把部分古今字也混同于转注,如“止—趾”。
这扩大了转注字的范畴。
他又未收《说文》中的一些转注字,又缩小了转注字的范畴——他给转注字定的外延不准确。
书中没有论及转注字语音的变化和联系,以及这些变化、联系所潜藏着的深层次原因,即他对转注字的本质没有根本了解。
要正确地认识转注,还得从许慎的定义和例字入手,从而找出其与形声、会意等造字法的区别。
许慎定义转注为“建类一首,同意相受”,我理解应包含以下几点意思:
1、凡转注字原则上应在同一个部首,在《说文》中体现为“从某”。
2、从词义看,由转注而产生的字与源字(已作部首)为同义关系。
3、转注字不好单独从某个部首中分出,因为某部的首字是统领该部所有的字的。
编写字典的原则是,凡“从某”的字,不管用什么造字方法造出,只能归在某一部首中,所以转注字只能归在“一首”——在同一个部首。
4、“从某”的字,在形声和转注中是有区别的。
许慎给形声下的定义是“以事为名,取譬相成”,即形旁是用表示某个事物的字符来表达该类形声字的总名,凡属于该类事物,与该事物存有领属关系、整体与部分关系、相关联关系等的字,都是形声。
所以他举例字为“江河”二字,“从水”,与“水”有关,某声。
而转注,举“考老”二字,“老”是部首,“考”从老省,只能归在“老”部,但一定与“老”这个部首字同义。
换言之,形声字的形旁仅仅起分类和归属作用,不起表义作用。
而由转注产生的新字,一定与部首的首字同义——部首是准确表义的。
因此这个表义的首字在转注字中不能称之为形旁,而只能称之为义旁(或义符),许慎称之为“类”。
所以许慎给转注下的定义是“建类一首,同意相受”,其含义是,
转注字有一个义符——“类”,凡由转注而产生的新字,都建有这个“类”——
义符,而“类”都作了部首使用了,是某一个部的首字,即“一首”。
这一个首字与由转注而产生的新字是“同意相受”。
5、“一首”还含有另一层意思:它与会意字不同。
会意是“比类合谊,以见指”。
请注意,许慎在这里也用了“类”这个概念。
“比类”是集合几个义符,“合谊”是“其意义是几个义符意义组合在一起”。
会意有多个义符——“类”,这几个“类”都是表义的,缺一不可的。
转注只有一个“类”表义,这个“类”已作了部首,所以称之为“一首”。
“一首”者,即一个表义的部首。
段玉裁仅仅理解了许慎“建类一首,同意相受”五要素中的前两点,后三点没认识到。
因为仅仅根据前两点,只能得出转注是同一形旁中同义形声字的结论。
如果连第一点都忽略的话,那就只能得出“不是同一部首,只要同义,便是转注”的结论。
段玉裁犯的就是这个错误。
至于主形派,他们连一个要素也没把握,只是根据例字来胡猜,故后人称之为“野言”、“俗说”。
主声派注意到了“考老”二字部首相同,二字有语音差异,这一点没错。
但章太炎把“类”理解为“声类”,把“首”理解为“声首”,曲解了许慎的原意。
许慎在六书定义中两处用到了“事”:“以事为名”和“依声托事”,这两个“事”都是“事物”之义。
两处用到了“类”:“比类合谊”和“建类一首”,这两个“类”都只能理解为“义符”,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确定的。
许慎在《说文·序》中曾说:“其建首也立为一端,方以类聚,物以群分。
”不少人据
此认为“建类一首”的“类”与此句的“类”同义,其实不然。
此句是论及创建部首的原则和部首的分类作用,这个“类”,即下文的“群”,许慎用互文见义法表明“类”即“同一类别”,与六书定义中的“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比类合谊”中的“类”不可解为“同一类别”。
异体会意,肯定不是“同一类别”的字符;即使是同体会意,也不能称之为“同一类别”,而只能是“同一形体”。
因此“比类
合谊”之“类”只能解释为“义符”。
“建类一首”的“类”如果解释为“同一类别”,那便成了“把同一类别的字归在一个部首”——这是部首的归类原则。
且
与下句“同意相受”语义连接不上,同一部首的字不可能都是同意相受的。
因此“建类一首”的“类”决不能理解为“同一类别”,而只能理解为义符。
许慎六书排序为会意第四,转注第五,又在这两个定义中都使用了“类”这个概念,就是要提醒人们,这两个“类”是同一个概念。
虽然许慎的排序不一定正确,但其用心可谓良苦。
所以章太炎的理解是曲解,主声派举出转注的例字,如“妹”与“菶”,“逆”与“迎”等,与主义派无本质区别,属于同一形符的同义形声字。
主声派强调转注是声音的转变,将形成条件当作了构字原则,也属没有把握住根本。
上文在论及转注定义五要素时说,“原则上在同一个部首”。
由源字产生转注新字,其新字在《说文》中几乎都在源字这个部首中,但也有例外。
如“自—鼻”,在《说文》中各自成为部首。
“自”即“鼻”,甲骨文中有用其本义之例,如“王疾自”。
由某字产生另一字而又立一部,是《说文》的通例,非“自—鼻”这一孤
立现象。
如“木—林”,“林”由“木”生,“从二木”,在《说文》中各自成
为部首。
凡此情形,《说文》都注明“从某”,以示其来源,“鼻”也不例外。
另立一部并没有违反“建类一首”的定义。
因为汉字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由一字派生出某字,某字当归源字这一部首,但某字本身也可派生出一组字,为了使分部明细化,再以某字为部首立出一部。
许慎是尊重客观事实而分为两部的。
许慎在解“考”字时说,“从老省,ㄎ声”,这借用了形声中省形之解形法。
《说文》中解形法没有严格的区分,如“象某之形”即可指象形,也可用于指事。
这是许慎之不严密处,也给后人区分六书带来了困惑。
转注字形构造,多数与形声相同。
转注有没有借用其它造字法,如象形、指事、会意呢?
象形中很少有同义的。
《说文》中同义象形作部首的有四对:“页与首”,“鸟与隹”,“缶与甾”,“足与疋”。
“页”在甲骨文中下为人之跪坐形,上为有目有
发之人头形,应为增体象形,许慎解为会意:“头也。
从首从儿。
”“首”在甲骨文中也是人头形,比页字下少跪坐之人形,有的形体上少发。
页、首同义,在甲骨中同时存在,但音不同,是否为转注,不好定夺。
鸟与隹甲骨文中本一字,“古文字从隹从鸟实同”(徐中舒《甲骨文字典》390页),不属转注。
“甾”,《说文》:“东楚名缶曰甾。
”因方言不同,名“缶”为甾,应是先有缶后有甾。
小篆“甾”之形体与“缶”甲骨文形体非常相似。
段玉裁认为,“缶”、“甾”是“实一物而语言不同,且实一字而书法少异耳”,认定“甾”之形体“象缶之颈少杀”。
“甾”是“缶”稍加变形后产生的,“缶”是部首,由“缶”而生“甾”,二字语音不同但同义。
这几点都符合转注的特征。
与“考—老”不同的是:(1)甾与缶各自成部首;(2)甾字无标音的构件。
第(1)点不能成为排除出转注的理由,上文已论述。
第(2)点也不能成为排除出转注的理由。
因为转注的定义中并未规定一定要有标音的
构件。
愚以为可以归为转注,是否恰当,也请专家定夺。
“疋”,“足也。
上象腓肠下从止”。
甲骨文正象胫足之形,即“人之足”之本字,“足”,“人之足也,在下,从止口”。
《说文》中“足”之形体,甲骨中是“正”字,从字形看,甲骨文“正”乃《说文》“足”字篆文之所本。
卜辞中借“正”为充足之足。
故徐中舒《甲骨文字典》:“疋、足乃一字,《说文》误分为二。
”“甲骨文‘疋’乃《说文》‘人之足’本字。
”疋与足自不应为转注。
至于由转注而产生“指事”字,笔者未找到实例。
而“会意”,《说文》中“自—鼻”是其一例。
《说文》训“鼻”为:“所以引
气自畀也。
从自畀。
”许慎和段玉裁都认为是会意。
今人多认为“畀”还标音,属会意兼形声。
“自—鼻”一般人都认为是转注,也就是说,转注也可借用会意法,不一定要有标音的构件。
再看“甘一甜—旨”三字,《说文》训为:“甘,美也。
”“甜,美也。
从甘、舌。
舌,知甘者。
”二字同义,“味美”。
“甜”由“甘”准确表义,虽与“甘”音不同,但无标音构件。
“旨”,“美也。
从甘,匕
声”,有了标音构件,且由“甘”准确表义。
“旨”字完全符合转注的各项条件,虽另立为部首,但仍应视为转注。
“旨”在《说文》中有一古文:“”。
段玉裁注:“从千、甘者,谓甘多也。
”“旨”之古文“”为“会意”,后来改用“形声”造字法而成“旨”。
这符合汉字形体演变规律。
由“甘”造“旨”与由“老”造“考”,毫无二致。
“旨”是转注产生的,其重文“”当然也是由转注产生的。
“旨”的形体演变史典型地说明了转注也可借用“会意法”造字,不需要标音的构件。
“旨”()是转注,那“甜”也是转注。
借助于会意法而造的转注字与真正意义上的会意字是有区别的。
上文论及转注与会意的区别时说,转注只有一个表义的构件:“类”(义符),而会意要有两个(或以上)“类”。
会意表义是多个“类”意义的组合,缺一不可。
借助于会意而产生的
转注,其准确表义的仍只有一个“类”,即该字所从的那个部首字。
“鼻”中为“自”,“甜”、“”(旨)中为“甘”。
“畀”、“舌”、“千”在构字时不能准确表义,仅起构件作用,表相关联的意义,笔者在讲文字学时妄称之为“附带的关联义构件”。
借助于会意的转注字,《说文》中还有以下几组:“八—分”、“入—内”、“—脊”、“贝—货”、“齐—”、“不—否”。
“分”、“内”、“脊”是纯“会意”,“货”、“”、“否”是“会意兼形声”。
《说文》训释如下:“八,别也。
”“分,别也,从八、刀,刀以分别物也。
”“入,内也。
象从上俱下也。
”“内,入也。
从冂入。
自外而入也。
”“,背吕也。
象胁肋形。
”“脊,背吕也。
从从肉。
”“贝,海介虫也。
……古者货贝而宝龟。
周而有泉,至秦废贝而行钱。
”(“货贝”者,把“贝”当作“钱”)“货,财也。
”段玉裁注曰:“《广韵》引蔡氏《化清经》曰:‘货者,化也。
变化反易之物,故字从化。
’”段氏认定为“形声包会意”。
“齐,禾麦吐穗上平也”,“,等也。
从齐妻声”。
段注:“妻者,齐也。
”段氏也认定为“形声包会意。
”“不,鸟飞上翔不下来
也。
”“否,不也。
从口、不,不亦声。
”许慎指明“否”为“会意兼形声”。
“不”字许慎释义错误,其本义当为象花萼之粄形,乃“粄”之本字。
《诗小雅棠棣》:“棠棣之花,鄂不餠餠。
”郑玄注:“承花者曰鄂,‘不’当作‘粄’。
粄,鄂足也。
古音不、粄同。
”卜辞假为否定词。
在许慎的诸解释中,准确表义的仍是“内”中的“入”,“分”中之“八”,“脊”中”之“”,“货”中之“贝”,“”中之齐,“否”中之“不”。
即使许慎认定“会意兼形声的“否”,也与真正的会意兼形声不同。
如“贫,财分少也。
从贝、分,分亦声”。
“贫”中“分”、“贝”,缺一不可,“贫”义是“分”、“贝”这两个字符之组合义。
而“货”,即“贝”也。
从构字方法看转注,仅局限于“从某、某声”,那就不全面了。
虽然借助于会意等所造的转注字不多,但不能把它们排除在外。
转注不同于异体。
异体字是形体不同,字音、字义都相同。
而转注字是形体不同,字音不同,只是字义相同。
汉字在初始阶段是以象形、指事、会意为主要造字方法的。
形声是因假借而后起的造字方法。
形声造字法有其优越性:只要某个词(字)与某个事物有联系,就可以用它作形旁,再用另一个字符来标音。
声符在形声字中作用有二:一是标音别义,同一形符中不同语音可以区别意义;二是表义,许多形声字往往由声旁表义,如桥。
因此,同一形旁的字中没有同音异义的字;同一声旁、不同形旁的字可由形旁来区分意义类别。
而原先由象形、指事、会意造出来的一些字,由于表义不甚明确,后来便采用了形声法另造一字,字音、字义未变,只是字形变了。
如“禽”,卜辞中是象形,象捕鸟兽之小网,手可持(可见董作宾《小屯·殷虚文字·乙编》七六四版)。
后期才加声旁“今”,如金文“禽”(见“禽簋”),与今字“禽”一致。
“齿”、“金”、“凤”、“鸡”等都是如此。
到了后代,最早的象形字体往往会废弃不用。
指事字“刃丶”,是在“刃”的形体上再加一指事符号,也因表意不明,后来以“创”代之。
会意字如“”,后来也造了“砄”字,
砄行而废。
原为象形,后为形声,其形体通常是在原象形的基础上增加声符,表义的是原象形字符。
这种形声字有些作了部首,那就产生了一个假象:转注而生新字,新字多数是在源字形体上加上声符,如果源字是象形,那源字表义。
这便和由象形而产生异体之形声一样了。
这就是孙中运先生误把有的异体当作转注的根源。
二者区分的办法是:语音有无变化。
如果字音不变,那是异体;字音有变,就是转注。
转注不同于古今字。
为了区分本义与引申义、本义与假借义,使一个字不要承担过多的义项,在古字的形体上,或增加形符,或改变形符,或略加变形,便产生了今字。
古字可表本义,也可表引申义和假借义,今字亦然。
古字可以是象形、会意,也可是形声。
如果是象形、会意,往往是增加形符成为今字,如其—箕;采—。
如果某个象形的古字作了部首,增加形符的今字就与转注很相似。
如“止—趾”,孙中运先生就误认为转注了。
这类字如火—伙,共—供,文—纹等。
区分的办法
是考察两字的义项:古字义项范围大,今字义项范围小,仅表达古字诸义项中某个义项。
转注字是同义的,最起码在造转注时是同义的。
而今字在造字时便和古字不同义了。
“止”不仅有“脚趾”义,还有“停止”、“阻止”、“仅仅”等义。
后代造“趾”,仅表示“止”义中“脚趾”一项意义,不表“止”的其它意义。
“止”在古籍中承担所有的义项,在后来的典籍中,也要承担除了“脚趾”义外的剩余诸义项。
有的古今字,字音发生了变化,但仍不是转注,因其义项范围不一样大,如弟—悌。
孙中运先生仅根据转注字与某些古今字在构形上的类似性把二者混同了
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