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0]92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18
【实施日期】2010.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2010〕9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安排
(一)铁合金:淘汰12500KVA以下矿热炉,淘汰落后产能万吨。

其中,西宁市淘汰万吨、海北州淘汰万吨、海东地区淘汰万吨,实现节能量
万吨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