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黑教基二函[201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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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黑教基二函〔2014〕67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
为加强公办幼儿园管理,提高办园水平,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25号令)第四十四条和《黑龙江省实施<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细则》(黑价联〔2012〕86号)规定,现将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起,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评审由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省教育厅制定的标准、细则和程序组织,并报省教育厅确认。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评审结束后15日内,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政务服务中心()“网上申报”栏目中的“示范性幼儿园评审认定”项目里按流程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地申报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认定通过的幼儿园方可被命名为“黑龙江省示范性幼儿园”。
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比例严格控制在本地市幼儿园(含民办园)总数的5%以内。
二、一级幼儿园由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报省教育厅备案。
标准、评估细则和评审程序由地市自行制定,报省教育厅审核后实施。
一级幼儿园比例限定在当地幼儿园(含民办园)总数的15%以内。
三、二级、三级及三级以下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并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评审标准、评估细则和程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
二级幼儿园比例要限定在当地幼儿园(含民办园)总数的30%以内。
四、省直管县的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评审和认定,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
一级幼儿园由当地教育行政
部门组织评审,其标准、评估细则和评审程序自行制定,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后实施,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级、三级及以下幼儿园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自行评审认定,其标准、评估细则和评审程序自行制定,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后实施。
五、幼儿园等级评定由幼儿园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表、办园资质证明、自检报告等材料。
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书面答复。
对审查合格的幼儿园,60天内须完成评估认定。
需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认定或备案的,相关材料由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上级部门须在15日内予以审查并答复。
如审查通过,须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认定、备案等程序。
六、已评级的幼儿园三年后必须复评,复评通过的幼儿园可以保留等级或申报上一等级;没有通过复评的幼儿园要降低一个等级;已评级的幼儿园三年以内不得申报上一等级。
省级示范性幼儿园须在达到一级园标准基础上申报。
七、各地要严肃对待幼儿园分级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不按标准、程序操作。
要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行分级、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要把幼儿园分级纳入教育督导和教育行风建设重要内容,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提高办园水平。
八、民办幼儿园的等级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4年3月12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