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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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上的合理性审查

论行政诉讼上的合理性审查

论行政诉讼上的合理性审查一、本文概述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行政诉讼的核心目的在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在这个过程中,行政诉讼上的合理性审查占据了至关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审查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在理论层面对其进行深入解读,为行政诉讼的实践活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合理性。

合法性审查主要关注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合理性审查则更加注重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平正义、比例原则等法律精神。

在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引入有助于弥补合法性审查的不足,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理论基础出发,阐述合理性审查的内涵、原则及其与合法性审查的区别与联系。

接着,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合理性审查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应用和实际操作。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出完善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行政诉讼上的合理性审查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的研究旨在深化对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的理解,为行政诉讼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的概念与特点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是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仅要审查其合法性,还要审查其合理性。

这一概念主要涉及到两个层面:一是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监督,二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适当性的评估。

全面性:合理性审查不仅关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关注其合理性和公正性。

这要求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时,要综合考虑行政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程序等多个方面,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论我国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标准

论我国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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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 极大地提高了效率 , 减少或取消 了主权豁免原
讼法对诉讼类型及相应的实 体判决要件中 ; 国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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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2卷 第 6期
20 0 6年 l 2月
贵州教育学 院学 报( 社会科学 ) Ju a o G i uE uao s tt Sca Si c) o rl f u ̄o d ct nI tu n i n i e( oil c ne e

论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审查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刘云务案为例

论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审查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刘云务案为例

论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审查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刘云务案为例摘要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司法审查标准不一,不仅是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性,而且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不同所导致。

本文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梳理相关案件裁判要点从中获得司法实践中所认定的情形并发现滥用职权准在判决中的适用存在的现状及其问题,通过介绍学理上关于“滥用职权”的相关学说,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得出对“滥用职权”审查标准的完善。

关键词滥用职权司法审查明显不当一、案情简介及案件的裁判要点(一)案情内容2006年12月12日,刘云务雇用任治荣驾驶该车辆行驶至太原市和平路西峪乡路口时,晋源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以该车未经年审为由将该车扣留并于当日存入存车场。

2006年12月14日,刘云务携带该车审验日期为2006年12月13日的行驶证去处理该起违法行为。

晋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核实过程中发现该车的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看不到,遂以该车涉嫌套牌及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无法查对为由对该车继续扣留,并口头告知刘云务提供其他合法手续。

刘云务多次提供材料,但晋源交警大队以其不能提供车辆合法来历证明为由扣留该车。

刘云务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晋源交警一大队的扣留行为并返还该车。

(二)裁判要点和裁判理由晋源交警一大队扣留车辆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但在该案中晋源交警一大队不返还机动车,又调查核实车辆来历证明,也不要求刘云务提供相应担保并解除扣留措施,而是多次重复要求刘云务提供客观上已无法提供的合法来历证明,其滥用了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

本案中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兼顾相对人现实情况,对相对人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扣留等行政强制措施,应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便于查清事实等为限,不得长期扣留不作为。

因而,该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

二、滥用职权标准的司法适用本判例之前,各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认定行政行为违法的并不多见,在具体适用行政诉讼法上的滥用职权标准时,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适用,“公报”公布的案例呈现分离型和结合型两种不同的裁判逻辑。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的解析与适用方法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的解析与适用方法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的解析与适用方法行政诉讼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提出了一系列标准和适用方法。

本文将对这些标准和方法进行解析,并探讨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是行政诉讼中最基本的要求。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在程序上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具体而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依据的合规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进行,而不得凭空捏造或超越法律的权限范围进行行使。

行政诉讼程序中,法律依据的合规性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标准之一。

2. 行政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合法性行政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有其他非法目的或个人私利的驱动。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存在问题,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

3.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适性行政行为在实施时必须合理和合适,即必须符合一般的合理性要求,并且要符合具体情况下的合适性要求。

如果行政行为在合理性和合适性上存在问题,可能会被视为不合法。

4. 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包括通知、听证、陈述申辩、证据收集等程序要求。

如果行政机关在程序上违法或违背相关程序要求,行政行为可能会被视为不合法。

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适用方法除了标准之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一系列适用方法,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有效实施。

以下是其中的几种方法:1. 全面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是全面的,既要审查合法性,也要审查程序性。

这意味着法院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中不仅仅关注行政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还要关注行政机关在实施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的程序要求。

2. 举证责任的转移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新论

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新论

当前我国奉行的“重新审理基础上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割裂了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内在联系,不符合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要求,结合国情以及国际经验,应采取“以直接审理基础上的合理证据标准为主,以重新审理基础上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或高度盖然性标准为辅的证据审查标准”。

前言行政诉讼是法院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状态进行的审查。

主要包括:事实审,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以及该事实认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法律审,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对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效力状态依据法律进行确认。

鉴于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继而作出相应裁判的前提和基础,事实审构成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

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又称行政诉讼事实审查标准,是指法院在行政诉讼事实审中,据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证据和认定事实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相应裁判的尺度。

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讲,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实际上就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应当通过举证活动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理论界缺乏认真细致的研究,在笼统地批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确实充分”标准的同时,大多借鉴国外刑事、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张在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民事诉讼“盖然性占优势”标准之间确立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

理论认识的分歧、理论认识与法律规定的不一致严重影响了司法实践的统一,现实中存在各级、各地、各家法院在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甚至是同一家法院的审判人员,由于个人认识、审判经验的区别,在证据标准的认识上也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过程中,曾将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标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但因条件不成熟而最终未加以规定。

试论行政行为审查的合法性标准

试论行政行为审查的合法性标准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e An o i S t
2 口年 1 01 己月 ( ) 下
笫占 I 缸会
试 论 行 政 行 为 审 查 的 合 , 标 准 去性



顾深 山
要 现代 宪政运 动 的发 展 和我 国改革 深化 的 国情 实践 已经 尖锐地提 出 了这样 一 个 问题 : 宪法能 否司法运 用 。 即法 院能 否根 据 宪法 的规 定 来处理 案件, 就必 然涉及 到 宪法的 司法适 用 问题 。我 国 这 行政 诉讼 法 5 第 4条虽然确 立 了我 国行政 诉
定确立 了我 国行政 诉讼 的一项特 有原 则—— 合法 性审 查原则 , 人 民法院 原则上 对具 体行政 行为 是否合 法进 行审 查, 是这 里, 但 人 民法 院能 否对 行政 行为的合 宪性 进 行审查 , 并没 有明确 规 定。
合 法性 审查 前提下 的审 查标准 : 限、 序正 当和适 法 正确 权 程
关键词 宪政运 动 行政 诉讼 司 法适用
中图分 类号 : 9 21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 909 (001. 0O j0 522 1)2】 一3 6 美 国是世 界上 第一个 成 文宪法 的国 家。 制宪 之初 , 国人 在 美


我 国合法性 审查 原则 与宪法 适用 的现 状
我 国对 行政行 为进 行司法 审查 的标 准 , 在总结 司法实 践经 规 定 :下 列基本 权利 作为 可直接 实施 的法 律 , 是 “ 使立法 、 行政 和司 验, 借鉴 国外 司法 审查标 准基础 上形成 的 , 以成 文法 的形式 规 法机 构承 担义 务” 并 。该 法第 1 8条规 定基 本权 利 丧失和 丧失 的程 定在 《 行政 诉讼 法》 中。人 们普 遍认 为, 行政 诉讼法》 5 《 第 4条规 度 由联邦 宪法 法 院宣告 。 1 第 9条第 4款规 定任 何人 的权利 如果

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的限度限定

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的限度限定

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的限度限定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的限度限定导语: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两条款的规定,赋予了行政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就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出附带审查请求的权利,这一制度的积极意义毋庸置疑。

为了配合实践中具体操作的需要,2015年4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明确了相对人提出附带审查请求的时间并就人民法院对于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方式做了细化,《适用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本文以实践中的行政诉讼案例为切入点,就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限度把握及困惑提出一点见解。

一、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界定(一)规范性文件一般概念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理解,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审查标准

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审查标准

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审查标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根据对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行政主体权力来源合法;(2)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3)符合法定程序;(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其中第二个条件涉及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

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应采用什么样的审查标准,在理论与实践中理解不一,有的主张采用合法性审查标准,有认为审查标准即为证明标准。

笔者认为,应采用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审查标准。

一、事实问题与证明标准、审查标准正如英国行政法学家韦德所言,事实问题是特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它必须在适用法律之前予以确定,它是“证人所观察到并由证据加以证实的事实”。

它包括事实和证据两个方面的问题。

事实认定是行政主体通过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采纳,对某一事实进行推理和认知,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最后按一定的证明标准通过内心确认对案件的事实作出结论的过程。

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事实认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并不是事实认定的主体,这与法院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担当事实认定的主体是不同的。

行政诉讼中,法院是从行政主体已经认定的事实开始切入事实问题,由“事实结论”回溯到行政程序中的收集证据、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规则的运用和证据采信,以及由证据到事实的推定、认定。

因此,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任务是对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

证明标准就是达到肯定(或否定)特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是法律要求负有举证责任者应当达到使事实主张得到证实的程度。

它只是在判断案件事实时才需要。

行政诉讼的目的不是要查明案件事实,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审查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是否合法、抑或合理,因此就不应存在“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说。

在行政诉讼中,对事实问题法院该如何审查,这就涉及到法院审查事实问题的标准。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在行政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目的是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分为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两个方面。

程序审查主要是保证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制定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要求进行,包括是否进行公告、听证、听证结果的采纳等程序要求的检查。

实体审查则是对行政行为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涉及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适当等。

在实践中,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主要是由人民法院进行。

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的最高解释者和实施者,负责审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于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改变或者确认其违法性,并对相应的行政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重点是对行政机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行政行为的决定。

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审查包括对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和实体合法性的审查。

首先,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审查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决定过程中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要求进行的审查。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应当通过公开公告、听证等程序要求,给予公民和企事业单位参与行政行为决定的机会,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如果行政机关未按照程序要求进行行政行为的制定,甚至在决定的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将导致行政行为的非法性。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将对行政行为进行程序合法性审查,并对违法程序的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或者改变。

其次,行政行为的实体合法性审查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适当等进行的审查。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不合理或者不适当的结果,将导致行政行为的非法性。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行政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成为重要的标准。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法律的范围内,合法、权威、公正。

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授权,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限制于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超出法定职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2.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3. 监督原则: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接受独立的行政诉讼机关的审查,以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原则构成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下面将进一步介绍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具体标准。

二、合法性审查的具体标准1. 授权依据: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依据。

审查人员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并核对其合法性。

2. 行使权限: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不得越权。

审查人员将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行为的决定。

3. 过程合法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包括听证、询问、告知、协商等程序。

审查人员将核实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

4. 平等待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体现平等待遇原则,不得歧视或偏袒特定个体或群体。

5. 目的合理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明确合法的目的,并且在实现目的的方法和手段上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标准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行政诉讼法以这些标准来确保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同时,审查人员在行政诉讼中还将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以更全面、客观地评价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范围研究

行政诉讼范围研究

行政诉讼范围研究一、行政诉讼法规定受案范围的意义“行政诉讼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范围”或者“可诉行为范围”,它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以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范围问题的研究,从行政诉讼法起草时就受到立法和理论部门的高度关注。

尽管在当时的立法者看来,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只不过是法律迁就现实的一种表现,是行政诉讼制度初步建立阶段的历史现象。

但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有关受案范围问题的研究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升温的趋势。

事实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历来是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的重点内容,这也正是行政诉讼法区别与其他诉讼法的重要方面。

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包括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都有关于受案范围或者类似的规定,只是各自对这一问题的表述有所不同。

例如,美国将该问题称之为“司法审查的可得性”,法国称之为“行政法院的审判权范围”。

不管表述如何,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即法院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公法争议,也无力审查所有的行政行为。

法院能够解决的争议范围是特定的、有限的。

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是法院受理案件、解决争议的标准的依据。

因为司法权与行政权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权力,司法机关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同样,行政机关也不能代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

生活中之所以还有行政机关从事一定裁决纠纷解决争议的现象,是因为行政裁决可能在有些方面可能更专业,更经济,但是,行政裁决毕竟是少数,而且绝大多数是非终局的,最终还要受到司法的监督和审查。

因此,法院是解决争议的最后途径。

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随时介入任何行政争议,只有那些行政机关解决不了的法律争议才能进入法院审查的范围。

换句话说,那些属于行政机关自行决定的事项或者政治问题、尚未演化成法律争议的事项,都不适宜法院审查。

在这些问题上,法院保持一定克制是必要的。

对与被告行政机关来说,法院的受案范围意味着它的那些行为会受到法院的审查和监督。

试论行政行为审查的合法性标准

试论行政行为审查的合法性标准

Legs 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蕊圆圆l!|..竺婴墅!f叁塑I』圭塾金试论行政行为审查的合三去性标准王彪顾深山摘要现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和我国改革深化的国情实践已经尖锐地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宪法能否司法运用。

即法院能否根据宪法的规定来处理案件,这就必然涉及到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虽然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的一项特有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即人民法院原则上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是人民法院能否对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历史和认识的原因,法院对“合法性”均作狭义理解,司法领域中‘谴置”宪法。

本文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依据作为切入点,建议应明确将‘依据宪法”作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标准之一。

关键词宪政运动行政诉讼司法适用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60-03一、我国合法性审查原则与宪法适用的现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我国行政诉讼立法首次使用“审查”一词明显借鉴了国外对“司法审查”的规定。

我国有的学者将司法审查定义为“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与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实施的,把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用司法审查制度来表达,更能体现人民法院在监督行政权方面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我国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司法审查标准基础上形成的,并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

人们普遍认为,《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的一项特有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即人民法院原则上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是这里,人民法院能否对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没有明确规定。

专利行政诉讼中新证据的审查

专利行政诉讼中新证据的审查

专利行政诉讼中新证据的审查专利行政诉讼是指因专利权争议而发生的行政诉讼。

在专利行政诉讼中,新证据的审查是其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能够决定案件的胜负。

本文将从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审查时效以及应用实践等方面对新证据的审查进行分析。

一、审查标准根据《专利法》和《专利实施细则》规定,新证据的审查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对合法性原则。

新证据只有在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且经合法途径获得,才能成为有效的证据。

同时,无论是申请人提供证据,还是审查员找到的证据,都需要经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相关收集,并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查效力原则。

新证据必须符合诉讼程序对证据的要求,必须有实际作用产生,否则,这些证据是没有参考价值的。

(三)审查正当性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未从全部证据当中认真审查或者认识不清,所作裁决可能被撤销或者变更,此项原则保证了新证据前提下的审核正当性。

二、审查程序审查新证据的程序包括:提交证明文件;审查证明文件;发现新证据;发送新证据;出具新证据辩解书;提交答辩书等程序。

下面简要记录一下这几个环节。

(一)提交证明文件。

专利行政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明文件。

提交的证明文件必须是与专利案件有关,起到证明作用的文件或者信息资料。

申请人可以申请到批准文件、授权公告、复审裁定书等证明专利权的文件,而被诉人则可以提供一些被诉专利的使用或销售证明、相关文献等证据文件。

(二)审查证明文件。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查提交的证明文件。

此项审查程序旨在确定这些证明文件是否适用于证明专利权争议的事实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方式和标准。

根据审查结果,判断相关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三)发现新证据。

审查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可能会发现一些与审批申请、授权等过程有关的新证据。

行政机关也同样可以请求申请人或被诉人提供相关证据。

审查员具有发现新证据的权利,在发现新证据的情况下,应及时发送给行政机关以及相关当事人,方便引起各方关注和认知。

浅谈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

浅谈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

浅谈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行政诉讼是指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者是否适当。

而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是法院进行行政诉讼程序的第一步,是保证诉讼程序公正、合法、有效进行的关键。

本文旨在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进行浅谈。

一、立案审查的意义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是确保行政诉讼程序公正、合法、有效进行的关键。

在现代社会,行政权力过度膨胀,权利救济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因此,立案审查是保证权利得到救济和维护道路畅通的关键一步,它存在的根本意义是判断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决定是否立案。

二、立案审查的依据立案审查的依据主要来源于《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性文件,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具体来说,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否有明确的行政文书作为争议的事实依据;其次,是否符合权利救济行为的条件;再次,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最后,是否符合正常的诉讼程序要求。

三、立案审查的程序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程序主要由四个步骤组成。

1.初步审查在收到行政诉讼申请后,法院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定形式,检查报告中为抗诉人或行政被告指出,可以给予补正的期限,并告知有关程序和法定期限。

2.归档如果行政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决定在受理报告中注明立案决定,并责令案件记录员将其归档,同时告知行政被告、抗诉人和诉讼请求人。

3.审查程序当受理报告被立案后,法院将进入立案审查程序。

法院判定立案审查范围时,需要结合争议争论实质性问题审查涉及之基本权利、诉求是否合法和合理,是否存在诉讼代理关系或其他程序上问题,还需要批准相应的行政复议程序。

4.决定立案最后,法院将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决定立案,则应当向行政被告、抗诉人和诉讼请求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告知各方应当保证其受到诉讼程序公正、合法、顺畅进行。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裁量权的约束与审查规则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裁量权的约束与审查规则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裁量权的约束与审查规则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专门法律规范,旨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裁量权的约束与审查规则。

一、行政诉讼法的约束行政裁量权是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根据职权范围和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决定具体措施和处理结果的权力。

为了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裁量权,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裁量权作出了一定的约束。

1. 合法性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的审理事项之一。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进行。

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裁量权将受到行政诉讼法的约束。

2. 审查标准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裁量权的审查设定了一定的标准,主要包括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背法律法规、是否存在事实错误等。

行政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符合客观事实,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公众利益和社会效益。

二、行政诉讼法的审查规则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裁量权的审查有着明确的规定,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

1. 程序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裁量权纠正的具体程序,包括行政裁量权是否超越法定权限的审查、事实认定的审查、证据的认定等。

行政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审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救济措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救济措施,用于纠正行政裁量权的不当行使。

例如,被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撤销非法行政行为等。

这些救济措施可以有效地限制行政裁量权的滥用。

3. 司法审查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

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审查,由法院进行裁决。

同时,行政诉讼法还明确了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标准和程序,保证审查的客观公正。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裁量权的约束与审查规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行政诉讼法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法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和作用。

一、行政诉讼法的背景和意义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颁布实施旨在保障公民权益,规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政府行为合法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对政府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

首先,法治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原则,它要求政府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公正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和行政法官必须公正行事,不能偏袒某一方。

此外,平等原则、公开原则和迅速、简易原则也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原则。

三、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适用于政府行为合法性审查的领域。

这包括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行政处罚、行政决定等各种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通过规定程序和具体的合法性审查标准,确保政府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四、行政诉讼法的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具体要求。

其中,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送达、举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行政诉讼法通过明确的程序要求,保障了公民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申诉和维权。

五、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标准行政诉讼法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判断。

其中,合法性标准包括法定性标准、程序性标准和事实性标准。

法定性标准要求政府行为必须依法规定,程序性标准要求政府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事实性标准则要求政府行为必须基于事实依据。

六、行政诉讼法的重要作用行政诉讼法在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政府行为不能滥用权力。

其次,它促进了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提高了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再次,它推动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增进了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

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

三、预测和展望:审查标准的发展
一是纠正形式主义的偏向,对合法性 的理解应扩展到实质意义上的合法 性
二是把显失公正纳入合法性审查的 范畴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
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以 及法院决定参照的规章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 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对 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作出裁判 的活动。
不分问题的性质,都采取了统一的严格的标准; 以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程序审查中仅以法定程序为准,不考虑非法定程序。
例如,
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予授予博士学位一案 中,被告是依据1981年的《学位条例》作出的 决定,这一条例就根本没有听证、说明理由等 保护学生权益的程序,因此,被告认为自己没有 听证、也没有说明理由是不违背法定程序的, 但是这明显地违背了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法律出版社2004.
一、行政诉讼审查标准
是人民法院针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 断并作出裁判时所应遵循的标准,是人民法院 裁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所依据的 尺度.
二、我国现行司法实践P197/199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基本的审查标准
合法性审查
我国现行的行诉审查标准存在的缺陷:
二、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能够作为行政 诉讼审判依据的法律规范包括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 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以52条
的规定为准,不能拒绝适用。 Nhomakorabea三、规章的参照适用
《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 政诉讼案件时“参照”规章。

《2024年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利害关系”标准研究》范文

《2024年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利害关系”标准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利害关系”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它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其中,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中一个基础而重要的概念。

近年来,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逐渐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

本文将重点探讨“利害关系”标准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中的运用及其实践意义。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概述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即指在行政诉讼中,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

其核心在于确定哪些主体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

这一资格的认定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三、“利害关系”标准的理论依据“利害关系”标准作为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重要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源于法治国家对公民诉权的保护和行政法上的权益保护原则。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其应当享有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因此,“利害关系”不仅体现了诉权与实体的统一,也是实现法律监督与权益保障的桥梁。

四、“利害关系”标准的实践运用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利害关系”标准的具体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具体内涵的界定: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利害关系”具体包括权利义务上的直接关系、影响和可能造成的直接损失等要素。

这种关系应当是具体、明确的,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衡量和判断。

2. 认定标准的多元化:除了直接的利害关系外,司法实践中还逐渐发展出间接利害关系、反射性利益等认定标准,以适应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需求。

3. 案例分析: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利害关系”标准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

例如,在某环保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公民的财产受损,公民因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具备原告资格。

五、“利害关系”标准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利害关系”标准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具体运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1. 认定标准的模糊性:由于法律规定的抽象性和案件的复杂性,导致“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有时难以准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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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研究论文提要: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之重构是一个日益受到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界及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立法目前确立的是以合法性审查为主,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的行政诉讼审查标准。

该标准将合理性审查局限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和“滥用职权”两种情况,弱化了合理性审查原则的价值;以法定程序为内容的程序审查标准无法彰显程序正义的真正内涵,忽视了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

故,我国应以行政诉讼法学的发展方向为宏观视角,确立合理性审查原则与合法性审查原则并重,实体审查标准与以正当程序为内容的程序审查标准处于同等地位的行政诉讼审查标准。

(全文共8052字)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之重构是一个日益受到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界及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因为“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决定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深度”。

1所谓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有学者将其定义为:“是人民法院针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裁判时所应遵循的规则,是人民法院裁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所依据的准则或尺度。

”2也有学者认为其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包括法律问题的审查标准与事实问题的审查标准两部分”。

3笔者认为:无论如何界定这一概念,实体审查标准与程序审查标准都应是行政1王麟、王周户主编:《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2姬亚平:《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之完善》,载《甘肃政法学院年报》,2009年第103期,第103页3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193页诉讼审查标准毋庸置疑的两个组成部分。

但问题在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实体审查标准是仅指合法性标准亦或也包含有合理性标准?是仅审查法律问题亦或应是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程序审查标准面临着什么样的困境、又该如何重构?如何建立一个既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学发展方向且又能满足司法实践需求的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为此,笔者试图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一粗浅论说,实因学识浅薄,如有不当之处,恳请老师海涵。

一、行政诉讼实体审查标准之现状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当中对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规定仅有寥寥数字,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审查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是否充足,适用法律法规有无错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状况,被告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是否显示公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就审查标准进行了解释:“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应由行政复议处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立法的不甚完善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说明,引起了理论界对于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激烈争论。

有学者认为:“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有严格限制,必须是属于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4有学者认为:“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4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60页为只审查合法性,一般情形下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5也有学者认为:“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属于合理性范畴,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例外。

”6“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有两个标准:即合法性和合理性。

许多人都将它们看成是两个独立的标准,以至于‘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成了学界对《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唯一诠释。

这是对两个司法审查标准关系的误解。

实际上,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关系是一个层次关系,合理性本身也属于合法性的范畴之内。

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法院对合法性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一般不予考虑,除非这种不合理达到了合法性标准所不能容忍的程度,超越了合法性的限度,法院才可能以滥用职权或者显失公正给予撤销或者变更。

”7“将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度局限于合法性,忽视大量符合法律条文但违背法律精神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私权的威胁和侵害,这显然不合行政诉讼的目的。

因此,为了更好地推行私权保护,将审查范围扩大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是必要的,……”8由众多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合理性审查标准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已是不争的事实,“学术界将我国司法审查的标准概括为合法性标准与合理性标准两个方面,并以合法性审查为主,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9而目前的焦点就在于:合理性审查标准在我国行政诉讼审查标准当中究竟应处于何种地位?是例外?是附属?亦或应该有其独立存在的空间?5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457页6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10月版,第37页7章剑生著:《行政诉讼法基本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29页8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83页9姬亚平:《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之完善》,载《甘肃政法学院年报》,2009年第103期,第107页合法性审查原则从19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至今历经20载——维系着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尺度——必然有其很强的理性价值。

“合法性审查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建立在以下认识基础之上:第一......在我国,理论上与行政机关平起平坐的人民法院,正是因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行政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授权,才取得了对行政权的审查资格和权力;......第二,法院与行政的分工和法院的实际能力,......法院与行政机关性质有别,职能相异,不能相互替代,是影响司法审查界线的重要因素......第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区分,......在我国学者的认识中,一旦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即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此范围内享有不受司法干预的自我决断权,除法定例外,该判断的合理性与适当性,应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司法机关无权介入。

(10)随着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全面腾飞,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快速发展,以合法性审查为主的审查标准正日益陷入难以克服的困境:第一,难以约束行政机关依据自由裁量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除行政处罚以外,相对人因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到的侵害得不到司法救济。

而立法对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和“滥用职权”这两种可进行合理性审查的情况也没有作出具体的、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从近年来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情况看,尚未有依据“滥用职权”作出判决的案例,依据“显失公正”作出的判决也很少见。

”11第二,暴露了我国政治体制的诟病。

在长期盛行于我国的官本位思想的压制下,法院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本身就缺乏独立性、权威性,以合法性审查为主10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1763页11姬亚平:《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之完善》,载《甘肃政法学院年报》,2009年第103期,第108页的审查标准更为财政、组织等多方面依赖于行政机关的法院免于和行政机关进行“正面较量”提供了法律依据,显现出我国政治体制倾向于行政权的不良发展态势。

第三,导致了立法的混乱、不协调。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而《行政诉讼法》确立地以合法性审查为主且将合理性审查局限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和“滥用职权”两种情况的审查标准却将大量不当的复议决定从我国的行政诉讼机制中排除,明显使我国的行政救济与诉讼救济这两项制度无法接轨,有违现代法治国家普遍信仰的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第四,容易陷入法条主义,导致立法和司法实践相脱节。

“对规则的关注有助于缩小法律相关事实的范围,从而使法律思维与社会现实分离,结果是法条主义,即,一种依靠法律权威而不利于实际问题解决的倾向。

规则的适用不再充满目的、需要和结果的注重。

法条主义的代价很高,这在某种程度上既是因为它所施加的各种硬性做法,也是因为被抽象解释的规则太容易为那种隐蔽了对公共政策的实质规避的形式所满足了。

”12因此,当以合法性审查为主、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的审查标准遭遇瓶颈时,合理性原则地位的上升、适用范围的扩大就成为走出瓶颈的当然选择。

“合理性原则已成为近年赋予行政法生命力最12【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积极和最著名的理论之一。

”13二、行政合理性标准之确立(一)合理性原则之理论根源和现实价值关于合理性原则,格林勋爵有过一段精彩论述:“毋庸置疑,裁量权必须合理地行使,而所谓‘合理’又是何意?熟悉常被用来涉及法定裁量权行使用语的律师们,经常使用具有包容相当强的‘不合理’一词,它一直并经常被用来总体描述那些不可为的事项。

……同样,不合理亦指,此行政行为如此地荒谬以至于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均未曾想象此行为是在其授权范围内的。

”这一阐述,“确立了英国现代的合理原则,迄今,英国的合理原则已成为审查行政行为效力的一个独立并且是重要的理由。

”14当然,在我国,合理性原则也有着深厚的理论根源和独特的现实价值。

⒈合理性原则之理论根源首先,现代行政法的特点及行政自由裁量权催生着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合理性原则的认同及探究。

王名扬先生将行政法的特点阐释为:“第一,现代社会变迁迅速,立法机关很难预见未来的发展变化,只能授权行政机关根据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出决定;第二,现代社会极为复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具体决定,法律不能严格规定强求一致;第三,现代行政技术性高,议会缺乏能力制定专业性法律,只能规定需要完成的任务或目的,由行政机关采取适当的执行方式;第四,现代行政范围大,国会无力制定行政活动所需要的全部法律,不得不扩大行政机关的决定权13【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56页14卜晓虹:《行政和理性原则在行政诉讼法中之实然状况与应然构造——论司法审查对行政自由裁量的有限监控》,载《法律适用》,2006年/1-2,总第238-239期,第11页力;第五,现代行政开拓出众多的新活动领域,无经验可以参考,行政机关必须做出试探性的决定,积累经验,不能受法律严格限制;第六,制定一个法律往往涉及到不同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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