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涉税处理技巧及节税方略》专题讲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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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涉税处理技巧及节税方略》专题讲座(二)
《发票涉税处理技巧及节税方略》专题讲座(续)
来源:cheerfulful的博客时间:2013-10-28
目录
6、集团公司统借统还业务,可以凭有效凭证税前列支?
7、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否一律不需要凭发票入账?
8、某公司取得抵债货物没有发票,销售时能否扣除货物成本?
9、个人抬头的发票可否在企业税前列支
10、农产品企业,全额白条列支的企业是否需要补税?
11、购货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销售方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列账?
12、担保方支付贷款本息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13、某超市供货商支付联营扣点费、场地租赁费,取得食品、办公用品发票问题
14、跨年度票据如何入账?
15、某公司支付水电费只取得收款收据,能否税前列支?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
16、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五、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发票问题分析及处理技巧
1、房地产企业的甲供(发包方提供)材料,如何开具发票?
2、建筑安装企业的总分包工程,如何开具发票?
3、某公司在纳税评估中因与税务就是否补税问题产生争议,未按照税务人员要求补税,税务机关就收缴其发票并停止向其发售发票,该行为是否正确?如何应对?
4、发出商品未及时开具发票申报收入,应如何定性处理?
5、假发票如何识别?取得假发票如何补救?
6、某公司取得虚假运输发票导致对方少缴税款的税务处罚案例
7、某公司出租一套闲置房屋,双方合同约定不开发票(或约定税费由承租方承担),是否有效?
8、丢失已经开具的发票联,如何处理?发票涉税问题的追溯期限?
6、集团公司统借统还业务,可以凭有效凭证税前列支?
【解答】只要按照贷款利息进行分摊,集团统贷公司不额外增加利息收入可以税前扣除。
一、两种统借统还模式:
财税(2000)7 号文规定的“统借统还模式”为:
企业集团自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然后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借给集团其他企业,自集团其他企业收取利息后统一归还给金融机构。
国税发(2002)13 号文规定的“统借统还模式”为:
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然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集团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可以看出第二种模式比第一种模式多了一个集团财务公司的环节。
两种模式有些共同的特点,即:
1、资金来源于正规的金融机构;
2、由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或者本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充当统借统还的资金中转角色(文件规定简称为统借方);
3、资金的最终使用方限定为集团内部企业;
4、统借统还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即不得居中牟利。
目前关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文件中尚未明确出现统借统还概念。
二、统借统还的各税种应用
1、统借统还的营业税应用
根据财税(2000)7 号和国税发(2002)13 号文,统借统还的统借方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2、统借统还的企业所得税应用
根据国税发[2009]31 号文,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这个提法明确提到了“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类似于营业税中的统借统还概念,但不如营业税文件规定的具体。
支付的统借统还利息在税前扣除,还需满足一些条件:
(1)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能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2)利息应当实际支出。
7、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否一律不需要凭发票入账?
条件:是否有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
【结论】收取政府支付的补偿款不征营业税。
支付给老百姓的补偿款也不征营业税,因此无票入账,只能凭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77 号全文有效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 号)规定,不征收营业
8、某公司取得抵债货物没有发票,销售时能否扣除货物成本?
典型案例: 2012 年 6 月,A 公司因购买材料欠 B 公司货款及增值税款 35.1 万元,
由于 A 公司发生财务困难,不能按合同规定归还欠款,次年 2 月,双方协定,A 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归还其全部欠款,其产品的不含税销售价为 20 万元,实际成本 16 万元,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解答:分两步进行,第一步确认销售收入与成本,第二部确认无
法支付与收到的款项处理。
9、个人抬头的发票可否在企业税前列支
抬头为个人名称的发票,属于个人的消费支出,原则上不得扣除。
新办企业注册前发生的费用以股东的名义取得票据,可否税前扣除?
法释【2011】3 号:发起人在企业筹建期间签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设立后的企业承继。
注意:一旦企业设立后,相关成本费用发票必须开具给企业。
以手机票形式报销通讯费补贴:各地有不同的规定。
国税发[1999]58 号,关于通讯费补贴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补充】个税手续费税法规定及会计处理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 11 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 号)第 44 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
这些文件已经明确了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应返还手续费的比例和时间,办理办法等,但税务机关给的个税手续费应该怎么用?发给个人要不要再交个税?
实际操作中有的企业直接发给财务人员的,也有作为财务部门的活动经费的,并从其他应付款列支;但也有意见认为是公司代扣代缴个税,不是个人代扣代缴,所以,这个手续费是公司的收入,公司利用公司的办公资源和人力资源为税务机关提供的一项代扣服务,获得手续费 2%,而财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代扣,这是公司赋予的基本工作内容之一,所以不应该再发给个人。
个税手续费的用途及会计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 号)“(六)
‘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 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 2%的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手续费返还,从用途上讲应该有两种,一种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种是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基于税法规定该手续费用基于“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所以对于公司(即扣缴义务人)应该是一笔收入,所以应作收入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目前情况:直接退至公司纳税户,不在支付现金。
)
贷:其它业务收入(不属于营业外收入范围)
公司收到此笔手续费是否要交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 号)第一点: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 2%取得手续费。
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按所扣税款的 2%取得手续费。
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函[2008]583 号文》:对单位和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或者接受委托代征税款,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第 1 条是虽仅指储蓄机构,第 2 条仅是地区规定,个人认为但仍有参考意义:公司收到个税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关于个人取得此该笔手续费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 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应该说,上述两个规定已经足以说明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也应仅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 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 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意外事故医疗损失及精神赔偿的损失凭证什么入账?
【入账依据】有关事故的责任认定;有关赔偿协议;董事会决议;当事人签字的收款收据等可以税前扣除,将医疗费发票作为附件。
【建议】按 25 号公告进行专项申报。
私车公用即:无偿提供公司使用,则相关费用不予税前列支。
如报销汽油费,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不得税前列支。
私车公用,如存在租赁(签租赁合同),且取得租赁发票,租金、汽油费等相关费用可在公司税前列支。
但养路费、保险费不得税前列支,出租方需根据财产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税率:5%)及其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税率:20%)、印花税(税率:0.1%)等。
承租方应缴纳印花税(税率:0.1%)。
10、农产品企业,全额白条列支的企业是否需要补税?
案例:某市国税局在饲料行业专项税务检查中,发现这些企业的
成本大部分从农民手上购买,没有发票,其中A 企业全年实现销售收入 5000 万元,成本 3500 万元(均为白条+购销合同+村委会证明方式入账),利润 300 万元。
税务检查人员对白条列支提出纳税调整的要求,企业十分委屈,说因为行业特征,曾几次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农副产品收购凭证上,但没有同意购买,因此,只有白条入账。
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准确?
【建议】: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准确的,企业应该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特征,为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积极创造条件,因为类似类型企业核定征收税负最低。
11、购货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销售方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列账?
购买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属于价外费用,销售方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抵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是正确的。
注意:增值税发票使用范围与企业经营范围是不一致。
按照税法规定,除了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以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征缴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指混合销售中的非应税劳务、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等),均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l.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受赠人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包括上述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没有法规规定不能开具发票)
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12、担保方支付贷款本息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2012 年 3 月份,甲企业与乙企业(贸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乙企业货物已经交付给甲企业,此时甲企业无力还款,甲企业提出,由甲企业承担完全担保责任,由乙企业向银行贷款,解决乙企业的临时资金困难。
2012 年 12 月份,因乙企业无力归还银行贷款,甲企业代为归还贷款本息。
请问甲企业支付给银行的贷款本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需要乙企业开具发票给甲企业,作为甲企业税前扣除的凭证?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 25 号)第四十四条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13、某超市供货商支付联营扣点费、场地租赁费,取得食品、办公用品发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 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因此,应该开具服务业发票入账。
【注】如果商场开具食品、办公用品发票入账无效的。
【案例】某企业支付零工装卸费,取得加油费、运输发票问题。
【讲解】: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劳务费发票。
14、跨年度票据如何入账?
李某 2011 年为我企业提供维修劳务,工程款共计 200 万元,李某在 2011 年 11 月拿发票向我企业申请付款,因我企业 2011 年度资金短缺,没有付款也没有收票,也没有预提这笔费用。
后我企业在2012 年 1 月份付款 20 万元,收到 2011 年 11 月开具的发票。
请问,2012 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吗?
同理:货到票未到的情形下,暂估入库并被生产领用销售的原材料,两年后获得发票可否税前列支?
可借鉴《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
七、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追补确认期限为什么定为 5 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对于追补确认期的确定,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 年。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FONT>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25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也可以追补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也不得超过5 年。
未扣除的税费与未扣除的资产损失性质相同,因此,两项政策应当保持一致,追补确认期限均不得超过 5 年。
15、某公司支付水电费只取得收款收据,能否税前列支?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
我公司到外地租房:租金已在地税开票(完税),水费,电费,暧气费用的发票单位名称是房东的姓名,但属于公司所用。
请问:此类发票可以入帐,打入成本?
【解析】房东转售水电费,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开具增值税发票。
广东省的特别规定:《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
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173 号)共用水电的税务处理:企便函[2009]33 号、稽便函[2008]115 号(参见附件)
16、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 号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五、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发票问题分析及处理技巧
1、房地产企业的甲供(发包方提供)材料,如何开具发票?
甲供(发包方提供)材料,如何开具发票和缴纳税款?
【解析】《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即:如果施工单位是按开票额(劳务额)征税的,那说明少缴纳了甲供材料的营业税了。
这部分营业税应由施工单位补开发票解决。
【案例】例如,甲供材料为500 万元,应纳营业税为15 万元(500×3%)(未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应由施工单位测算营业额为 154639.18 元[150000/(1—3%)],这样,发包方向施工单位再支付工程价款154639.18 元。
施工单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营业税=[5000000(材料)+154639.18(补开施工发票)]×3%=154639.18(元),施工单位收到的款项,全部用来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的自购材料 500 万元、补开建筑业劳务发票 154639.18 元,以及前期开具的清包工劳务发票,共同构成开发成本。
如果施工单位开具 5154639.18 元发票就错了,因为施工单位没有材料发票作为成本。
2、建筑安装企业的总分包工程,如何开具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案例】A 建筑公司今年1 月承接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造价为5000 万元的工程,同时将该工程中铝合金门窗安装部分分包给 B 公司施工,结算价款为 500 万元,其中材料价款 350 万元,安装费为 150 万元。
B 公司从事铝合金门窗生产销售并负责建筑安装。
A公司与 B 公司均具备建筑业施工资质。
今年4 月,B 公司工程施工完毕,结算时,B 公司提供给 A 公司增值税发票 350 万元,建筑业统一发票 150 万元。
税务机关要求 A 公司按5000-150 万元缴纳营业税。
问 1:B 公司的上述业务属于什么样的业务?
问 2:B 公司缴纳营业税时,应当按多少金额缴纳?500 万元还是150 万元?
问 3: A 公司缴纳营业税时,应当按多少金额缴纳?
总局问答:建筑业分包单位如何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总局答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