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伤残鉴定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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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伤残鉴定对⽐
级别项⽬2006版2014版
条款内容条款内容
⼀级增加
删除第3款颈4以上截瘫,肌⼒≤2级。

合并
更改第4款重度运动障碍(⾮肢体瘫)。

第3款重度⾮肢体瘫运动障碍。

第5款⾯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级伤残之⼀者。

第4款⾯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级伤残之⼀者。

第8款双下肢⾼位缺失及⼀上肢⾼位缺失。

第7款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上肢肘上缺失。

第9款双下肢及⼀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第8款双下肢及⼀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级别项⽬2006版2014版
条款内容条款内容
⼆级增加
删除第10款双下肢⾼位缺失。

第12款双膝双踝僵直于⾮功能位。

合并第19款双侧上颌⾻完全缺损。

第17款双侧上颌⾻或双侧下颌⾻完全缺损。

第20款双侧下颌⾻完全缺损。

更改第5款双⼿全肌瘫肌⼒≤3级。

第5款双⼿全肌瘫肌⼒≤2级。

第14款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12款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15款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13款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第16款四肢⼤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第14款四肢⼤关节(肩、髋、膝、肘)
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40款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浆肌酐⽔平持续>450µmol/L(5mg/dL)。

第37款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肌酐清除率持续<25mL/min,或⾎浆肌酐⽔平持续>450µmol/L(5mg/dL)。

级别项⽬2006版2014版
条款内容条款内容
三级增加第14款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删除第3款重度癫痫。

第13款⼀侧肘上缺失。

合并第25款⼀侧上颌⾻完全缺损,伴颜⾯部软组织缺损>30cm2。

第24款⼀侧上颌⾻或下颌⾻完全缺损,伴颜⾯部软组织缺损>30cm2。

第26款⼀侧下颌⾻完全缺损,伴颜⾯部软组织缺损>30cm2。

更改第1款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为者。

第1款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为者。

第2款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活⾃理能⼒者。

第2款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活⾃理能⼒者。

第7款中度运动障碍(⾮肢体瘫)。

第6款中度⾮肢体瘫运动障碍。

第14款⼀⼿功能完全丧失,另⼀⼿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第12款⼀⼿功能完全丧失,另⼀⼿拇指功能完全丧失。

第15款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个关节
缺失或⽆功能及另⼀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第13款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个关节
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及另⼀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第23款静⽌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第22款喉或⽓管损伤导致静⽌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第31款⼀侧全肺切除并⾎管代⽤品重建⼤⾎管术。

第29款⼀侧全肺切除并⼤⾎管重建术。

级别项⽬2006版2014版
条款内容条款内容
四级增加第2款重度癫痫。

第12款⼀侧肘上缺失。

删除第5款⼀⼿全肌瘫肌⼒≤2级。

第15款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

第49款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术。

第51款未育妇⼥双侧卵巢切除。

合并
更改第2款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者。

第3款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者。

第10款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第10款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

第56款肾上腺⽪质功能明显减退。

第54款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质功能明显减退。

第57款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第55款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
级别项⽬2006版2014版
条款内容条款内容
五级增加第4款⼀⼿全肌瘫肌⼒≤2级。

第20款四肢⼤关节之⼀⼈⼯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删除第1款癫痛中度。

第5款⼀⼿全肌瘫肌⼒3级。

第28款⼀侧眼球摘除者。

第35款⾆缺损>1/3,但<2/3。

第44款⼗⼆指肠憩室化。

第55款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第57款未育妇⼥⼦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第59款未育妇⼥双侧输卵管切除。

第62款未育妇⼥双侧乳腺切除。

合并第63款肺功能中度损伤。

第56款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症。

第64款中度低氧⾎症。

更改第11款⾯部瘢痕或植⽪≥1/3并有毁容标准之⼀项。

第10款⾯部瘢痕或植⽪≥1/3并有毁容标准中的⼀项。

第12款脊柱⾻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理检查为依据)。

第11款脊柱⾻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第15款肩、肘、腕关节之⼀功能完全丧失。

第14款肩、肘关节之⼀功能完全丧失。

第17款⼀⼿拇指⽆功能,另⼀⼿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第16款⼀⼿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第23款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药物维持眼压者。

第23款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药物控制眼压者。

第25款⼀眼矫正视⼒<0.05,另眼矫正视⼒≤0.2~0.25。

第25款⼀眼矫正视⼒<0.05,另眼矫正视⼒≤0.2。

第30款⼀般活动及轻⼯作时有呼吸困难。

第29款喉或⽓管损伤导致⼀般活动及轻⼯作时有呼吸困难。

第38款肺叶切除术并⾎管代⽤品重建⼤⾎管术。

第36款肺叶切除术并⼤⾎管重建术。

第46款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第43款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第46款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第50款两侧睾丸、附睾缺损。

第54款⽣殖功能重度损伤。

第51款放射性损伤致⽣殖功能重度损伤。

第58款已育妇⼥双侧卵巢切除。

第53款双侧卵巢切除。

级别项⽬2006版2014版
条款内容条款内容
六级增加第1款癫痫中度。

第7款⼀⼿全肌瘫肌⼒3级。

第27款⼀侧眼球摘除,或⼀侧眼球明显萎缩,⽆光感。

第57款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扩张术。

第61款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第64款⼦宫切除。

第65款双侧输卵管切除。

删除第14款脊柱⾻折后遗⼩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理检查不正常)。

第53款青年脾切除。

第61款已育妇⼥双侧乳腺切除。

合并第19款⼀侧踝以下缺失。

第20款⼀侧踝以下缺失。

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20款⼀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更改第2款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者。

第3款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者。

第8款轻度运动障碍(⾮肢体瘫)。

第10款轻度⾮肢体瘫运动障碍。

第9款不完全性失语。

第11款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第15款单纯⼀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拇指⼆指缺失。

第16款⼀⼿⼀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拇指⼆指缺失。

第23款⼀前⾜缺失,另⼀⾜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第23款⼀前⾜缺失,另⼀⾜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24款⼀⾜功能丧失,另⼀⾜部分功能丧失。

第24款⼀⾜功能完全丧失,另⼀⾜部分功能丧失。

第25款⼀髋或⼀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第25款⼀髋或⼀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第37款⾆缺损>1/3,但<1/2。

第38款⾆缺损>⾆的1/3,但<⾆的1/2。

第45款⾎管代⽤品重建⼤⾎管。

第46款⼤⾎管重建术。

第59款⽣殖功能轻度损伤。

第60款放射性损伤致⽣殖功能轻度损伤。

第62款⼥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第63款⼥性双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第69款肾上腺⽪质功能轻度减退。

第72款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质功能轻度减退。

第73款⼯业性氟病Ⅲ期。

第76款氟及其⽆机化合物中毒慢性重度中毒。

级别项⽬2006版2014版
条款内容条款内容
七级增加第7款⼈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第8款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第15款⾻盆⾻折内固定术后,⾻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第19款⼀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删除第14款⾻盆⾻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第15款⾻盆⾻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第16款⼀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第17款⼀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22款⼀⾜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37款⼀侧颧⾻并颧⼸⾻折。

第38款⼀侧下颌⾻髁状突颈部⾻折。

第39款双侧颧⾻并颧⼸⾻折,⽆功能障碍者。

第45款肺功能轻度损伤。

第58款已育妇⼥⼦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第59款未育妇⼥单侧卵巢切除。

第60款已育妇⼥双侧输卵管切除。

第62款未育妇⼥单侧乳腺切除。

合并
更改第6款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第6款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深感觉障碍。

第8款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项者。

第10款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两项者。

第20款肩、肘、腕关节之⼀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第18款肩、肘关节之⼀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第24款四肢⼤关节⼈⼯关节术后,基本能⽣活⾃理。

第22款四肢⼤关节之⼀⼈⼯关节术后,基本能⽣活⾃理。

第25款四肢⼤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第23款四肢⼤关节之⼀关节内⾻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第26款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者。

第24款下肢伤后短缩>2cm,但≤4cm者。

第33款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药物维持眼压者。

第31款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药物控制眼压者。

第53款成⼈脾切除。

第47款脾切除。

级别项⽬2006版2014版
条款内容条款内容
⼋级增加第14款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第17款⼀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第18款⼀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22款⼀⾜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49款肺功能轻度损伤。

删除第1款⼈格改变。

第49款⼗⼆指肠带蒂肠⽚修补术。

第53款胆道修补术。

第59款输尿管修补术。

合并第13款⼥性⼀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第67款⼥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第67款已育妇⼥单侧乳腺切除。

更改第7款脑叶切除术后⽆功能障碍。

第6款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第8款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项者。

第7款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项者。

第15款脊椎压缩⾻折,椎体前缘总体⾼度减少1/2以上者。

第13款脊椎压缩性⾻折,椎体前缘⾼度减少1/2以上者或不稳定性⾻折。

第17款⼀⼿除拇、⾷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

第16款⼀⼿除拇、⾷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22款四肢⼤关节创伤性关节炎,⽆积液。

第24款四肢⼤关节之⼀关节内⾻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第33款体⼒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第35款喉或⽓管损伤导致体⼒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第34款发声及⾔语困难。

第36款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语困难。

第43款双侧多根多处肋⾻⾻折致胸廓畸形。

第45款双侧≥3根肋⾻⾻折致胸廓畸形。

第61款⼀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第61款⼀侧睾丸、附睾切除。

第63款性功能障碍。

第63款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术后遗留性功能障碍。

第65款已育妇⼥单侧卵巢切除。

第66款单侧卵巢切除。

第66款已育妇⼥单侧输卵管切除。

第65款单侧输卵管切除。

第71款⼯业性氟病II期。

第71款氟及其⽆机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级别项⽬2006版2014版
条款内容条款内容
九级增加第14款1~2节脊柱内固定术。

第18款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第23款四肢长管状⾻⾻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架术后。

第24款髌⾻、跟⾻、距⾻、下颌⾻或⾻盆⾻折内固定术后。

第35款⼀侧下颌⾻髁状颈部⾻折。

第36款⼀侧颧⾻并颧⼸⾻折。

第42款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删除第9款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第13款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第22款患肢外伤后⼀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肿者。

第23款⾻折内固定术后,⽆功能障碍者。

第35款肺修补术。

第37款膈肌修补术。

第39款⾷管修补术。

第40款胃修补术后。

第41款⼗⼆指肠修补术。

第42款⼩肠修补术后。

第43款结肠修补术后。

第44款肝修补术后。

第46款开腹探查术后。

第47款脾修补术后。

第48款胰修补术后。

第49款肾修补术后。

第50款膀胱修补术后。

第51款⼦宫修补术后。

第53款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合并
更改第2款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第2款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浅感觉障碍。

第7款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项或轻度毁容者。

第7款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第12款两个以上横突⾻折后遗腰痛。

第11款两个以上横突⾻折。

第14款脊椎压缩前缘⾼度<1/2者。

第12款脊椎压缩⾻折,椎体前缘⾼度减少<1/2者。

第15款椎间盘切除术后⽆功能障碍。

第13款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第18款⼀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第17款⼀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第24款外伤后膝关节半⽉板切除、髌⾻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功能障碍。

第22款外伤后膝关节半⽉板切除、髌⾻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

第31款发声及⾔语不畅。

第31款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语不畅。

第54款乳腺成形术后。

第41款乳腺成形术。

级别项⽬2006版2014版
条款内容条款内容
⼗级增加第13款四肢⼤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第38款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删除第4款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第10款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第39款开胸探查术后。

第40款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第41款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第42款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第43款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第44款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第45款卵巢修补术后。

第46款输卵管修补术后。

合并
更改第1款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项者。

第1款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项者。

第5款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术者。

第4款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第6款⼀⼿指除拇指外,任何⼀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第5款⼀⼿指除拇指外,任何⼀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第14款⾝体各部位⾻折愈合后⽆功能障碍。

第12款⾝体各部位⾻折愈合后⽆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第22款职业性及外伤性⽩内障,矫正视⼒正常者。

第21款职业性及外伤性⽩内障Ⅰ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正常者。

第48款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第40款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第50款⼯业性氟病I期。

第42款氟及其⽆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第51款煤矿井下⼯⼈滑囊炎。

第43款井下⼯⼈滑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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