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讲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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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讲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部讲师管理,充分发挥外部讲师的作用,依据整合资源、成果共享、规范运作、成本控制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讲师,是指在培训实施过程中,为满足业务发展和员工综合素质提升需求,更好达成教育培训工作目标,聘请的承担授课工作的公司系统外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支
机构。
第四条只有公司内部讲师和课程无法满足培训需求时方可
聘请外部讲师。
第五条省级(含)以下分公司聘请外部讲师,由所在省级
分公司教育培训部根据培训需求确认外部讲师人选;与社会专业培训机构或咨询机构合作,由其派出讲师的,需与该机构签订书面的合作协议,并经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室批准。
总公司聘请外部讲师的,由总公司教育培训部根据培训需求确认外部讲师人选。
第六条聘请外部讲师,应当提前审核外部讲师资格。
审核的要素包括:
(一)能够确认和标识外部讲师身份的信息: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证件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能够确认外部讲师学术水平的信息:最高学历、职务职称等;
(三)能够确认外部讲师工作经验的信息:主要培训方向、主要研究成果、工作经历等。
第七条培训需求单位(部门)应当在外部讲师承担授课工作前,就培训需求、培训目标、培训背景、学员情况等内容与外部讲师进行充分的沟通。
外部讲师在与培训需求单位(部门)关于授课内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方可承担授课任务。
在必要时,培训需求单位(部门)可审核外部讲师的教学大纲或者课件。
第八条外部讲师完成培训授课任务后,培训主办单位应组织学员进行教学评估。
对于不能满足培训需求、评估结果较差的外部讲师,总、省两级公司教育培训部不再将其作为外部讲师人选。
第九条外部讲师的授课费标准原则上根据外部讲师的专业职称或职级,结合其培训资历、影响力和市场授课费水平确定。
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级的,税后授课费每课时不得超过2000 元;具有副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级的,税后授课费每课时不得超过1500 元;具有讲师职称或相当职级的,税后授课费每课时不得超过1200 元。
社会专业培训机构或者咨询机构讲师,税后授课费平均每课时不得超过2000 元。
省级(含)以下分公司聘请外部讲师授课费水平超出上述标准
的,应当上报总公司教育培训部审批。
总公司聘请外部讲师授
课费水平超出上述标准的,应当报总裁室审批
对于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外部讲师,各级公司可以报请上级公司,就授课费标准进行协商洽谈,从而实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第十条各级公司可以择优将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外部讲师纳入讲师团,实现讲师信息系统内共享。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总裁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 年2 月1 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社会讲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寿人险发〔2009 〕59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