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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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协调专用网与公用网的关系,促进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工作的开展,特制定了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现随文印发,望各邮电管理局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和规程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一、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
二、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登记表
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登记表
附件:
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公用通信网的完整性、统一性、先进性,保证专用网与公用网的通信畅通,充分发挥公用网和专用网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邮电部电信政务司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的专用网是指区域性专用电话网;区域性专用网定义是:一个单位自建的,供本单位以指挥调度为主内部使用的,具有两个含两个交换点以上内部相联的在一个或若干个相邻地市行政区内组成的电话网;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区域性专用网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机构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性专用网的设立由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审批;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是指相互实现全自动接续,即采用DID+DOD1的方式联网;
第五条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后,在网路结构上是公用网的组成部分,专用网单位应依据邮电部有关规定,进行技术、业务及网路运行管理;
第二章联网原则
第六条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发挥社会多方面积极性、互惠互利、协调发展,提倡专用网以全自动方式与公用网联网;
第七条根据自动电话网的技术体制和实际情况来确定专用网与公用网的联接方式;在市或县行政区内的专用网可以汇接为一点进网;具备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几点进网,根据业务量或通信安全的需要可以对公用网的几个局向相联;
第八条专用网的交换点应在其所在的公用本地电话网范围内与公用网相联;若条件不具备,可以打破本地电话网范围的限制,就近与邻近的公用本地电话网相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相联的要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协商,经电信总局审查后报部电信政务司批准;
第九条专用网单位内部的专用长途电路不得旁路公众长途业务,专用网单位要做好专用长途电路与公用网的隔离工作并接受通信行业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专用网所使用的交换、传输、终端等设备均应符合邮电部的有关技术规范,必须是经邮电部批准进网的设备;联网开通前当地邮电通信企业应参加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联网运行;
第十一条联网所需中继线数量按话务量大小、呼损标准的原则来配备;当中继线的业务负荷超出规定的要求时,双方应及时调整中继线的数量;采用DID方式联网占用本地电话网编号应本着合理节约使用编号资源的原则,按专网交换机容量核配并随专网交换机的扩容予以增配;
第十二条联网的有关费用
一占用市话网编号费按照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每月占用编号费按交换机容
量不含其所带的用户交换机计收;
二出、入中继线路和相应的接口设备由专用网单位投资建设的免收初装费;
三进入专用网的入中继线免收月租费,出中继线仍按现行标准收费;
四专用网与公用网长途交换机相联的长市中继线由专网单位负责建设的免收月租费;
五专用网单位在市话营业区外,中继线是自建自维并拥有产权的不收区外线路月租
费,专用网单位对所联的市话营业区的通话按市话通话费标准计费;
六长、市话通话费按现行规定收取;
第十三条鼓励各专用网单位与邮电通信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的合作,共同促进本地区通信的发展;
第三章联网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要求与公用网联网的专用网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当地通信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登记表;
第十五条当地通信行业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本着统筹规划,合理使用号码资源的原则,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需要,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资料组织审核,在两个月内将审核意见上报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经邮电管理局审批后,申请单位与当地邮电通信企业签订联网协议,并办理公证;联网协议应上报邮电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联网涉及到一个部门在本省、自治区内不同地市的单位时,可由邮电管理局与专用网单位的主管部门商定联网原则方案;
第十八条专用网单位与当地邮电通信企业达不成一致原则意见,双方对协议有分歧,由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机构进行协调、裁决;必要时,可由邮电部电信政务司进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协调应遵循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和邮电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倡导科学合理组网,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在保证通信畅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有关方面的实际情况,照顾双方的利益,公正、合理地解决联网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专用网单位在联网后若对原有设备进行更新或扩容,在实施以前,应按下列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一在已核定使用的号码范围内进行网路改造、设备更新或扩容,应由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机构组织会审;
二使用的号码超过已核定的范围,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联网协议
第二十一条联网双方签订的协议要符合国家和邮电部有关规定,体现平等、
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协议一经双方签订,生效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当国家和邮电部有关政策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协议;
第二十三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专用网的服务范围;
二联网的规模、编号安排、网路结构方式、专用长途电路与公用网的隔离、中继线配备及技术标准等;
三联网投资的分摊、计费方式及费用结算;
四维护管理责任的划分;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六违约责任;
第五章联网后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专用网单位要执行邮电部的有关技术、业务管理规定,服从当地邮电通信企业的技术业务指导,定期报送有关业务报表和设备运行数据等资料;邮电通信企业要及时地将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的有关技术、业务规定及文件发给专用网单位,以便共同执行;
第二十五条专用网单位要按照国家、邮电部和省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向邮电通信企业缴纳通信费用;
第二十六条专用网单位要做好专用网内的维护运行管理,保证网内的通信质量指标符合要求,做好与邮电通信企业对中继电路的调整、测试、排障工作的配合;邮电通信企业作为联网的业务领导局要为专用网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证通信质量,主动做好对中继设备的定期检测,在规定的时限内修复机线障碍;因工程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中断中继线时,要事先通知专用网单位;对专用网单位内部通信出现故障时,要主动、尽力协助解决;
第二十七条专用网单位在其网上新增或改造用户小交换机及启用自用的其它业务须向当地的通信行业管理机构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邮电通信企业与专用网单位的主管领导及双方的技术、业务对口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交换意见,及时处理通信上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专用网的服务范围,要体现专网专用的原则,不能对本单位以外的用户放装电话,邮电通信企业向专用网服务区域内客户提供各类通信服务时,专用网单位要给予支持并提供方便;邮电通信企业在该区域内建设通信设施时,要提前做好协调工作,并遵守该区域的市政规划;
第三十条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技术业务政策执行情况及协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专用网单位和邮电通信企业均应服从通信行业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大型工矿企业、党政军等部门自建的1000门以上的单台交换机要求全自动入网时,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各邮电管理局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邮电部电信政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