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市场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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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设项目环保设施
竣工验收监测市场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7.05.12
•【字号】浙环发〔2017〕20号
•【施行日期】2017.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
收监测市场化的通知
浙环发〔2017〕20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促进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市场化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委托、谁付费、谁选择”的原则,凡是具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测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环境监测单位均可承担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监测工作。
各地要深入贯彻《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浙环发〔2013〕44号),进一步促进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市场化,鼓励全社会环境监测力量为环境管理服务。
二、承担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监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行业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并按照“谁监测谁负责”原则,对各项监测数据、结论负责。
验收监测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项目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并提出明确的结论和建议。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等要求,取消环境监测服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积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环保监测部门财政足额保障,确保监测队伍稳定和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