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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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志编纂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4.20
•【字号】
•【施行日期】2004.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直属、事业单位,市直并驻市各有关单位:
我市第二届地方志编纂工作从2001年开展以来,在各县(区)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在各部门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广大修志人员的艰苦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

现已完成了第二部《南宁市志》总篇目的编写、编辑和评审工作并进行了资料收集和部分编写工作。

大部分县(区)志编纂工作已全面开展。

修志人员培训工作有序进行。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广西第二届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0]66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南宁市第二届地方志编纂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1]3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第二届修志工作领导,确保全市第二届修志工作于2007年底前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纂地方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用新观点、新方法、新材
料编纂出具有严格科学性和鲜明的时代特点、地方特色的新方志,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建设大南宁服务,为南博会服务。

二、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按时高质完成第二届修志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将地方志编纂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领导职责。

《南宁市志》各专志承编单位的第一负责人,担任所承编专志的编纂领导小组组长,具体负责本部门修志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县、区长,担任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领导本县区修志的全局性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地方志工作的副县长、副区长担任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副主任,具体负责协调本县区的修志工作。

市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对《南宁市志》各专志和县区志编纂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各县区修志部门要加强对本级修志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承编的志书要在2005年初完成2004年以前的送审稿,2006年初完成2005年的送审稿。

2006年至2007年为编纂出版阶段。

地方志和年鉴工作要列入各级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

三、要进一步加强修志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修志工作是长期的任务,必须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

《南宁市志》各专志承编单位要成立编辑室,配足专人从事修志工作;各县区要成立地方志编纂办公室,为县区人民政府直属的常设机构,根据情况配备人员,不足的要加强。

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修志队伍,一是要配备有责任心、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修志人员;二是要加强对修志人员的上岗培训;三是要合理搭配修志工作人员的结构,充分发挥老同志在修志工作中的作用;四是要保持修志骨干的相对稳定,以保证第二届地方志编修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级各部门要从政治、生活和业务上对修志人员予以关心,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需要解决的各种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修志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条件。

四、保证必要的修志工作业务经费和志书出版经费。

《南宁市志》各专志承
编单位要负责本专志的修志业务经费和初稿、评审稿、评审、送审稿的经费开支,《南宁市志》的修志工作业务经费和志书出版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县、区志的修志工作业务经费和志书出版经费按照财政分级体制,由县区财政解决。

各部门志的修志工作业务经费和志书出版经费由各部门解决。

各部门、各单位要将修志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能因为经费问题而耽误修志工作和志书的出版。

五、在抓好第二届修志工作的同时,要抓好年鉴以及其它地情书的编纂工作。

《南宁年鉴》要继续做到每年编纂出版一部,争取早出书,出高质量的书。

7个县今后也要每年编纂并公开出版一部县年鉴。

地方年鉴是地方重要的宣传载体和窗口,要通过编纂出版年鉴,进一步加大对南宁的宣传,为大南宁建设服务,为南博会服务。

同时编纂年鉴也可以为下一届修志工作积累宝贵的资料。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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