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制度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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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小建[1]
作者机构: [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124-129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5期
主题词: 征地补偿;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合理机制
摘要:征地补偿是一项宪法制度。

国家享有征地的固有权力。

但如同国家享有其他权力一样,国家行使这项权力必然伴随着一定的宪法义务与宪法责任。

补偿就是行使征地权力必须履行的义务,获得补偿则是被征地公民享有的权利。

征地补偿说到底就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权力(利)义务关系。

中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起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历部宪法中都有征地之内容,但直到82宪法及其修正案通过以来,第一次确立了征地与补偿的唇齿关系,有了较为完整的征地补偿宪法规范。

征地补偿必须具有宪法明示或认可的公共利益之目的,而
非“建设”或“国家建设”,通过正当而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和可行的救济机制平等地保护城乡公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是完善中国征地补偿制度不可或缺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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