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质检测检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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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质检测检验管理规定
一、煤质化验室(制样室)的设立
年产量90万吨及以上或建有选煤厂的矿井,设立煤质化验室,按标准配齐采、制、化人员,开展必要的煤质检测检验项目。

二、采样方式、次数与频率
1.生产检查煤样
所有生产矿井都需按班(日)进行生产检查煤样采样分析。

对于一井一面矿井,生产检查煤样应在工作面(包括采煤、掘进)正常生产情况下,每个回采工作面最少五天、掘进工作面最少十天采取一次完成一个采样循环,对于一井两面矿井,每个回采工作面最少五天、掘进工作面十天采取一次完成一个采样循环,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时,应适当增加采样次数。

采样地点需在靠近工作面第一部刮板(皮带)输送机转载点采取,采样需在一个生产班内完成。

采样时间间隔一般为8~10分钟采取一个子样,子样数目不少于30个,每个子样质量不少于5Kg。

所采煤样须在井下进行含矸率(大于50mm的矸石重量占煤样总重量的百分比)测定,检测后人工将煤样筛上物、筛下物合并破碎至25mm后,缩分出60kg 以上煤样,破碎至13mm后缩分出15kg左右装袋带出矿井制样化验。

2.煤层煤样
一般为每半年对每个回采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分别采样化验一次。

采样步骤为:沿与煤层层理相垂直的方向,由顶至底划四条线。

煤层厚度大于1m时,各线间的距离为100mm,煤层厚度小于或等于1m时,各线间的距离为150mm,刻槽深度均为50mm。

若煤层松软,其第2、3条线间的距离可适当放宽。

在第1、2条线之间采取分层煤样,在第3、4条线之间采取可采煤样。

煤层煤样应选择在地质构造正常的地带采取。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能在断层附近、煤层破坏地带及其他不正常的条件下采取。

分层煤样按煤和夹石的每一个自然分层分别采取。

当煤层厚度在1m以下时,厚度小于20mm的夹石层可归入相邻的煤分层中;当煤层厚度在1m以上时,厚度小于30mm的夹石层可归入相邻的煤分层中,不必单独采取。

按照GB/T 482-2008规定,配置符合要求的采样器具,填写采样记录、试验分析报告,作为煤质技术资料编写的依据。

3.生产煤样
每个采煤层位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生产煤样(煤质大样)检测检验(生产不足半年的工作面可不采取)。

采样时间必须以一个生产日(循环班)为单位将应采取的子样个数按产量比例分配到各个生产班。

煤样应在确定采样点的输送机煤流中采取,应截取煤流全断面的煤作为一个子样,生产煤样的子样个数不得少于30个,每个子样的质量不得少于90kg。

生产煤样不得在火车、储煤场、煤仓或船舱内采取,也不得在煤车内挖取。

生产煤样采取按照MT/T 1034-2006的规定执行。

4.生产质量监测煤样
筛分环节的原煤、商品煤生产质量检测煤样,筛末煤每班不少于2个,每日不少于4个,每个检测煤样采取时间不少于3小时,子样数目不少于20个,质量不少于1.0kg,采取子样时间间隔不少于10分钟;筛粒煤根据需要及相关国标规定确定采样频次、子样数目、子样质量等。

所有检测煤样需在皮带转载点设置的安全采样平台上采取。

5.选煤生产工艺指标监测煤样
选煤厂各生产工艺环节质量检测煤样的采取,根据需要确定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频次,一般须对粗煤泥质量、洗水浓度、重介液密度、分级筛筛下物以及洗出产品、水分、灰分、热值、硫分、粒度进行采样化验分析,必要时进行磁性物含量测试。

各主要洗选产品检测应每个生产班不少于4次,每个子样采取间隔时间不少于10分钟,子样数目不少于8个,子样质量根据国标或行标规定确定。

三、化验数据审核及外报
所有化验结果须将煤质技术人员审核确认后报出,审核依据及步骤一般为:
1.近期煤质化验结果;
2.灰分与热值线性对应关系;
3.井下工作面生产情况、选煤厂生产情况;
4.采、制、化国标执行情况;
5.平行样化验结果偏差值是否符合规定;
6.化验员原始记录及其结果计算核查;
对于数据异常的结果需进行备用样化验检查。

四、煤质技术资料规范
煤质化验室应设置煤质技术人员按规定对煤质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外报及归档保存,煤质资料一般包括:煤质采制样台帐、各类生产检查煤样报表、销售数质量台账、备查样台帐、煤质化验单;月综合、煤层煤样、生产煤样(煤质大样)分析报告;各类煤质外报(上报)班、日、月、季、年报报表;上级来文来函、员工资质培训记录;化验设备、仪器、器具、药剂、标准样库存台帐;工作质量考核、质量分析会记录等。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进行电子无纸化煤质技术资料管理。

所有煤样采样时必须统一编号,依编号进行制样、化验、填写报表等工作。

化验结果需经技术人员审核签字,加盖化验专用章后报出,原始记录不得涂改,发现记录错误后应在错误数据上划杠并加盖化验员印鉴。

所有煤质资料都应统一整理后存档,以备查阅。

五、备查样留置时间
煤层煤样、生产煤样(煤质大样)、月综合的备查样应在化验结果分析完成后留存20天。

生产检查煤样、商品煤样的备查样应至少保留10天。

六、化验室建设要求
1.化验室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制样室,设置专职采制样人员;化验室应配齐配足采、制、化及相关技术人员,并且要求持证上岗;采制化仪器、设施、设备齐全、可靠,符合所开展化验项目国标规定。

鼓励应用先进的自动化采制样、化验仪器设备,逐步代替人工采样,以提高采制样的精准度,尽可能降低采、制、化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误差或偏差。

七、交叉化验
由公司煤质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所属矿井、县区化验室进行交叉化验,以检查
各化验室化验工作的可靠性。

由公司煤质管理部门指定近期生产煤样或标准样分配至各化验室进行交叉化验测评,化验结果的偏差作为各矿(单位)煤质管理工作的一项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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