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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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一)法律救济概说“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

法律救济对于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督政府依法治教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何谓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

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其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

法律救济具有三个特征。

首先,权利受到损害是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其次,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再次,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二)法律救济的主要制度法律救济的途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

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

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制度。

在教育领域内,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它们分别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我们在这里只介绍这教育法规定的两类特殊法律救济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教育教学等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

它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其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再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而确立的。

其具体内容为《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

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

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摘要: 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已得到了国际人权法和大多数国家宪法及法律的确认。

我国五部宪法都确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但是由于我国在受教育权理论的研究方面滞后,在立法、执法、司法领域都缺乏一套完善而有效的保障机制,使得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的目标还远未实现。

在本文中, 本人就我国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救济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救济问题完善“无救济即无权利”,如果缺乏具体制度的保障和救济,则其就不成其为权利。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被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下来。

但由于种种原因,受教育权的保障和救济存在不少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救济体制存在以下问题:从宏观分析我国宪法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我国宪法更多的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性规定,而这些权利根据什么标准来量化,由谁来量化,对于侵权行为在什么场合以及按照什么方式进行追究等程序性前提的规定却一直残缺不全。

完善的法律应该在宣示主张权利的同时,配置相应的救济程序,使权利在受侵害之时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和救济.否则写在宪法中的受教育权利无异于“画中之饼”。

因此,本人认为,“实体与程序并重”应成为今后修改和制定宪法的一项精神和原则。

也只有使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成为既有实体法规定又有程序法保障的权利,才能真正为广大的公民所享有.(二)从微观分析由于我国法院不能将宪法直接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导致宪法确定的受教育权出现真空.我国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宪法并没有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到现在,我国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般在裁判文书中只引用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裁判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而没有将宪法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文书中援引。

6教育法律救济

6教育法律救济



7、受理机关及管辖 可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具体见教 材P153


8、申诉主要环节与程序
提出(以书面形式,包括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被申 诉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性别、职务,申诉要求,申诉 理由,附项等)——对申诉受理(受理、不受理或要求重新提 交)——处理(维持、责令改正、责令重新处理、撤销原处理等) 时效,以送达之日 起发生效力,不服的可申诉复核或提出或诉 讼

特征: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侵权损害发生在执 行职务过程中;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 政;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即由法律规定,具有惩戒意义。

2、构成要件 (1)职务行为主体,是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职务违法行为是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一要违法,二是执 行职务时
行为

1、国家赔偿,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 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分为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大类。

教育行政赔偿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 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受理 处理

1、含义: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 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 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
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摘要】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受教育权的行政法救济手段对于维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包括司法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问责以及其他补充手段。

通过这些手段,公民可以在受到受教育权侵害时寻求合法的救济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当公民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得到有效保护时,受教育权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和落实。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必要性是不可忽视的,只有不断完善和强化这些救济手段,才能够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关键词】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司法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问责、必要性1. 引言1.1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重要性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家发展的基础。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受教育权可能会受到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可以被理解为通过法律手段,向相关行政机关寻求帮助和维护受教育权的权利。

这种法律救济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可以保障受教育的权利不受侵犯和剥夺。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是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有效途径。

在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通过法律途径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可以促进教育公平。

通过法律救济,可以有效地纠正各种不公平的教育现象,促进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实现教育的公平和普及。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是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法律救济,可以促使相关行政机关改进教育政策、完善教育体制,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不仅是保护受教育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教育公平和发展的必要途径。

在现代社会中,尊重和保障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2. 正文2.1 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教师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

教师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

教师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教育是每个孩子的基本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会出现一些涉及到教育权利的纠纷和问题。

为了保障每个孩子的教育权利,我们需要了解并使用合适的教育权利救济途径。

本文将介绍几种基本的教育权利救济途径,帮助家长和学生维护自己的权益。

1. 国家教育部门国家教育部门是每个国家负责教育事务的机构。

如果遇到与教育权利相关的问题,可以向国家教育部门寻求帮助。

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者亲自前往教育部门进行咨询和投诉。

他们会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宣传和一些建议,帮助解决教育权利纠纷。

2. 学校内部解决如果问题涉及到学校教育权利的问题,可以先从学校内部解决。

可以首先与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向他们咨询投诉和申诉的途径。

学校通常会有专门的教育权利委员会或者教育权利专员,担任学生和家长的代表,协助处理权利纠纷。

3. 民间组织许多国家和地区设有专门的教育权利保护民间组织。

这些组织通常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辅导,帮助个人维护自己的教育权利。

可以通过互联网搜索相关的组织,并查看他们的网站或者联系方式。

一旦发现自己的教育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向这些民间组织求助。

4. 法律援助如果问题较为严重,或者涉及到法律纠纷,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

很多地方设有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的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他们可以协助起草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和代理法律诉讼等。

5. 行政投诉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府设有行政投诉机构,负责调查和处理行政部门的职务犯错误。

如果教育权利问题与行政部门有关,可以向行政投诉机构提出投诉。

他们会调查投诉,并要求相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

在面临教育权利纠纷时,我们需要了解并使用合适的救济途径。

同时,要时刻关注自己的权利,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为只有在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权利的情况下,社会才能实现更加公正和繁荣。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一、齐玉苓案——受教育权被侵犯后的宪法救济。

1. 故事。

齐玉苓和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毕业生。

1990年,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落选。

但是呢,陈晓琪的父亲陈克政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让自己的女儿冒用齐玉苓的姓名去山东济宁商业学校上学。

齐玉苓呢,后来失去了上学的机会,只能去打工。

2. 宪法意义。

这个案子可是个大事件,它让大家看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果被侵犯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救济的。

当时法院依据宪法中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这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的一个重要开端,就好像给宪法这个高高在上的大法接上了地气,让老百姓知道宪法权利被侵害不是没人管的。

二、孙志刚案——推动收容遣送制度变革。

1. 故事。

孙志刚是一个大学毕业生,2003年在广州被错误地当作“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收容。

在收容期间,他遭受了恶劣的对待,最后被殴打致死。

这事儿一出来可不得了,整个社会都震惊了。

2. 宪法意义。

这件事引起了大家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从宪法角度看,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受到了严重侵犯。

孙志刚案之后,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这就体现了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力量。

如果没有宪法精神的指引,这样不合理的制度可能还会持续伤害更多的人呢。

三、乙肝歧视第一案——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障。

1. 故事。

安徽的张先著在2003年报考公务员时,笔试和面试成绩都很不错。

可是在体检的时候,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当地的人事局判定为体检不合格,从而不被录取。

张先著很不服气啊,他觉得自己有能力胜任工作,就因为这个乙肝的事儿被拒,太不公平了。

2. 宪法意义。

这个案子凸显了宪法中关于平等权的重要性。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等方面不应受到歧视,这是公民平等权在就业领域的体现。

这个案子也促使社会更加关注乙肝群体的权益,在后来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社会观念转变上都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思考——从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谈起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思考——从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谈起

权的法定职责 ,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 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 ()
没 有 依 法发 给 抚 恤 金 的 :7认 为行 政 机 关 违 法 要 求 履 行义 务 的 :8认 () ()
为行政机关 侵犯其他人身权 、 财产权的;9 除前款规 定外 , 民法院 () 人 受理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 ) 三 行政诉讼 受案 范围的排除 式规定 《 行政诉讼法》 l 第 2条排除了下列行 为的行政诉讼可诉性 :1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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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诉 讼 受亲 范 围 之思 考
从 受教 育权 的法律救 济谈起
金 荣
摘 要 本 文从我 国 目前公 民 的受教 育权 的 法律救 济现 状入 手 , 结合 我 国 目前行 政诉 讼 受案 范 围的立 法现 状 , 分析 在 实然 中受案范围所存在的缺 陷, 进而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 因, 并在此基础上提 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点思考。 关键 词 受教 育权 法律救 济 行政 诉讼 法 受案 范 围
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 的。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受教育权救济途径做出了 与世 界各 国相似 的规定 , 包括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 、 诉讼、 申诉、 行政
复 议 、 政 强制 执 行 和 处 罚 。宪 法 确 立 了违 宪 审 查 制 度 , 育 法 作 为 行 教
防、 外交等国家行为 ; ) ( 行政法规 、 2 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布的具 发
诉 讼 、 法 诉 讼 , 就 是 说 , 教育 权 司法 救 济 实 践 中, 管 将 受 教 育 宪 也 受 不

论我国作为宪法权利的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

论我国作为宪法权利的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

论我国作为宪法权利的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我国宪法规定了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目前,我国宪法权利的受教育权司法救济途径主要有驳回起诉或不予处理,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救济途径保障受教育的宪法权利等处理方式。

标签: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司法救济[文献标识码]A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社会对基本人权和自由的普遍关注和尊重,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确认了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也随之成为法学界和教育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然而,受教育权怎样才能为每个公民所实际享有,实现法律的权利保障,这是对受教育权进行研究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可以说,围绕受教育的各种研究,最终是为了保障人人享有受教育权的理想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保障受教育权的惟一依据就是法律,而不同法律性质的权利通过不同的诉讼途径予以救济,下面我将从受教育权作为宪法权利的角度谈及其救济的途径,来进一步分析我国受教育权司法救济保障实践的艰辛与尴尬。

一、作为宪法权利的受教育权司法救济途径受教育权首先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没有具体化为法律权利,还不是普通法律权利。

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其救济也只能根据宪法的规定,通过宪法诉讼途径。

当无宪法诉讼制度时要么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要么采取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

因而,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出现了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一)法院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法院认为,被告虽然明显地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但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制度,不能通过宪法诉讼予以救济;而宪法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而且普通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侵犯受教育权的可以提起诉讼,因此,法院对受教育权案件的态度是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例如,1999年10月余亭亭通过民事诉讼诉北京机械工程学院附中侵犯其受教育权案(以下简称“余亭亭案”),法院认为,余亭亭的诉讼理由“均属于教育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权利,不应由人民法院主管,而应由有关部门处理解决”。

浅析我国公民高等教育权及其司法救济途径

浅析我国公民高等教育权及其司法救济途径

浅析我国公民高等教育权及其救济途径内容提要:近年来,大学生诉高校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和广泛关注。

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诉讼的增加,一方面,反映了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和“扩招”带来的市场化,高校的招生规模越来越大,而高校的管理相对落后,高校的管理秩序和教育法律秩序欠规范,在学生权利的保护上,现行教育法制有立法和司法上的缺陷;另一方面,反映了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进程的发展,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树立了,维权意识增强了。

从频繁发生的大学生诉高校的案件来看,主要集中在大学生受教育权与高校的教育与管理权限的冲突,我国目前在高校与学生关系方面是行政隶属关系,还是平等民事关系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在相关法规和制度、纪律的内容上看,侧重于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和规范,对学生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则相对比较薄弱,这是客观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很容易受到高校的侵害,大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是否享有救济的权利?如何进行救济?法院是否可以和能够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为学生提供救济?本文拟从高等教育受教育权含义、内容及我国公民高等教育权实现现状和救济途径,从分析相关实证案例着手,针对高等教育受教育权不同层面的性质,为其设置三种救济模式与途径,并对完善高等教育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提出一些制度性思考和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教育权救济途径近几年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呈几何数迅速扩大,一方面使更多的学生赢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权利,另一方面高校似乎一夜之间就发现自己面临一大堆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权利冲突,随着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展开以及法治大环境下学生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高等院校屡屡被自己的学生推上法庭的被告席,而缺乏法治传统且处于改革转型期的公立高等院校则明显应变不足。

传统的教育管理理念不断受到质疑和挑战,高校与学生权利的冲突与碰撞不断。

而在这类司法实践中,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无疑是其中最敏感,最复杂的焦点问题。

本文试图就高校和学生法律关系中受教育权及其司法救济途径问题作一个初步的研究。

第五节 教育法律救济

第五节 教育法律救济

第五节教育法律救济1、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损害时,获得恢复和不就的法律制度。

注意:教育法律就是的根本目的是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2、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调解渠道。

(1)行政渠道、冲裁渠道、调解渠道统称为非诉讼渠道。

(2)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形式。

由上级主管机关受理(3)司法渠道:是由人民法院受理。

(4)教育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①事后救济;②职权专属;③正当程序;3教育申诉制度: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1)教师申诉制度①教师申诉时,被诉对象只能是当地人民政府隶属的行政机关,比如县教育局②教师申诉的程序:提出、受理、处理三个环节。

③教师申诉的范围:学校不守教师法、处理决定不服气、上级部门欺负你、这些都能去救济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接到申诉书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

★(2)受教育者申诉制度①申起申诉的必须是受教育者和其监护人,②被申诉的对象是学校或老师,③申诉的事项符合《教育法》的受理范围4、教育行政复议(1)教育行政复议的书面形式申诉应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

5、教育行政诉讼(1)教育行政诉讼: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2)教育行政诉讼的特征:①诉权专属;②标的确指;③救济和监督相结合;④被告举证;⑤不得调解(3)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①起诉和受理;②审理和判决;③执行。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每个人都应该享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个别人的受教育权可能会受到侵害。

这个时候,受害者可以寻求行政法救济。

行政法救济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采取的不当行为提出申诉,并要求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进行纠正和赔偿的一种法律手段。

下面是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一、申诉申诉是指个人或组织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报下级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让上级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的一种行政法救济手段。

在受教育权这个领域,如果学生或家长觉得学校或教师存在不当行为,可以首先向学校负责人或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申诉,以此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请求改变、撤销、确认或者其他请求,向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申请并要求其进行审查、改正错误、改变或撤销原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法救济手段。

在受教育权这个领域,如果学生或家长认为学校或教师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进行纠正。

三、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被认为违法或不当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或改变该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法救济手段。

在受教育权这个领域,如果学生或家长感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判决。

四、行政和解行政和解是指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阶段中,通过谈判和协商达成共识,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和解协议,从而结束行政法律纠纷的一种行政法救济手段。

在受教育权这个领域,如果学生或家长与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发生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和解的方式解决,从而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总之,受教育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如果某些人的受教育权遭到侵害,他们可以寻求行政法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途径案例(3篇)

教育法律救济途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小明,男,14岁,系某中学八年级学生。

2018年,小明因家庭经济困难,向学校申请免除学杂费。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免除学杂费。

然而,学校在审查小明的申请材料后,以“材料不齐全”为由拒绝了小明的申请。

小明认为学校的做法侵犯了其受教育权,遂向当地教育局投诉。

教育局在调查后,认定学校的行为违法,要求学校立即改正。

但学校仍然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小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校是否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以及小明应通过何种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学校拒绝小明的学杂费减免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小明有权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学校立即改正错误,退还小明已缴纳的学杂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小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受教育权,体现了教育法律救济的重要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教育法律救济途径多样化:本案中,小明首先向当地教育局投诉,寻求行政救济。

当行政救济无效时,小明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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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冲刺必备——教育法律救济

教师招聘冲刺必备——教育法律救济

考点1: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

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

其中,行政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统称为非诉讼渠道。

1.行政渠道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方式。

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

2.司法渠道司法渠道又称诉讼渠道,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

3.仲裁渠道仲裁渠道与行政、司法渠道不同。

行政、司法救济是由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仲裁则没有国家机关的参与,仲裁是民间性而非政府性的。

4.调节渠道调节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

考点2:教育申诉制度★(一)教师申诉制度1.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的特点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教育教学等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

它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其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最后,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3.教师申诉范围《教师法》对教师可以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范围规定的比较宽,主要有:(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4.教师申诉制度的主要环节和程序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提出申诉。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书应载明如下内容:①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②被申诉人(指教师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等。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一)法律权利与救济的一般关系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

[1] 而救济则是指社会主体有权通过一定途径和程序,解决权利冲突或纠纷,以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从而使其规范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

《牛津法律大词典》认为:“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

……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矫正由法律关系中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

”[2] 从本质上看,救济也是一种权利,只不过救济是当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给予解决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产生必须以原有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为基础。

从结果上看,救济是冲突或纠纷的解决,即通过救济的程序使原权利得以恢复或实现。

显而易见,法律权利与救济之间存在着辨证统一的关系。

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就不存在救济,合法权利是救济存在的前提;反之,“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一种无法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本不是法律上的权利。

任何权利的真实享有不仅仅要看其实体、程序方面规定得如何,还要看其是否有完善的救济途径以保障权利的实现。

在实践中,权利的实现不仅受制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客观条件,而且取决于是否有相关有效的救济途径。

因此,法律不仅应宣示权利,而且还应同时配置救济的各种程序。

而对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而言,一方面需要从立法上予以明确而系统的确认,另一方面,应完善相关的救济手段,具体而言,受教育权保护的基本手段包括教育申诉制度、教育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其它社会救济手段。

(二)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法律上对受教育权保护的规定只是对权利的认可,而受教育权人是否能够实际享有受教育权则取决于救济机制是否健全。

如前所述,受教育权保护的基本救济手段包括教育申诉制度、教育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其它社会救济手段。

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和救济

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和救济

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和救济【摘要】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关键词】高校学生;受教育权;侵权行为一、受教育权(一)法律部门中的受教育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精神。

教育是国家的根本,将教育法制化,将教育权的救济权制度化、规章化,是深化教育改革,提高综合国力的重要途径。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的颁布,为我国教育权相关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高等教育法》第3条规定:“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20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有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权利。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位法》等诸多相关部门法相互之间协调共同维护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这不仅是学校正常运行的需要,也体现了国家对高等教育的引导和功能性的指挥。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摘要: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但是从我国受教育权实现现状上来看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而且在司法领域还缺乏一套完善而有效的保障机制,使得公民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本文从宪法救济的角度着手提出完善公民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必要性。

论文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救济一、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得以全面发展的前提。

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给公民受教育权的享有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也将公民的受教育权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为贯彻宪法的规定,近些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和施行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法规,在各个层次、各个方面为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和完善,受教育权已成为广大中国人民普遍并实际享有的权利。

但是,从某些具体情况而言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现状却不容乐观。

当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实际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最大的问题就是教育平等的问题,在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

这种不平等既包括地域上的不平等,也有性别保障上的不平等,还有身体与相貌上的歧视所导致的受教育权的不平等……(1)地域的不平等,表现在城市和农村中小学教育上,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学生的教育上。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等导致城市受教育者拥有比农村受教育者更多、更好、质量更优的义务教育。

而中西部和少数民族的学校则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师资短缺,经费不足,普及义务教育存在极大困难。

我国1986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欧美等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国家早在19世纪初便实行了国民教育的免费制,在有些国家甚至大学教育也是免费的,也有部分发展中国家,如朝鲜、古巴等实行教育免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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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 学升 学权 、 生 身 份 权 ) 学 习条 件 权 ( 育 入 学 、 教 条 件建设 请 求 权 、 育 条 件 利 用 权 、 得 帮 助权 ) 教 获
及学 习成 功权 ( 得公 正 评价权 、 获 获得 学业 证 书 学
径不 畅 。一方 面 在 实 体 法 中描 述 模 糊 , 少 科 学 缺
公 民受 教 育权 的法 律 救济 途 径
孙 轩 轩
( 中央 民族 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10 8 ) 北 0 0 1
摘 要: 为有效保 障公 民的受教育权 , 析了公民受教育权被侵犯 的成因 , 分 以及 当前 受教育权 法律救济 途
径的不足 , 出应完善学 校内部及教育行政部 门处 理学生及学生 申诉 的有关规 定 、 提 完善 司法程序 、 充分 利
SUN Xua —xu n 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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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r c : t a t The fg tt d e to s o e o h s mp ra trg t o i z n .I r e o p o h o e u a in i n ft e mo ti o t n ih sf rct e s n o d rt r — i i t c iie s ig t t e u ain, u v riis n t a mi itai e e rme t o d c t n e tctz n ’r h o d c to nie st a d he d n sr tv d pa e t ns f e u ai o
用现行法 律的相关条款 、 完善 相 应 的实 体 法 , 保 证 公 民受 教 育权 的 切 实 实 现 。 以
关键 词 : 民; 公 受教育权 ; 法律 救济 ; 序 程
中图分类号 :91 D 0 文献标志码 : A 。
Le a m e e f Cii e ’Ri htt g lRe di so tz ns g o Edu a i n c to
教 育对 于 公 民培 养 心 灵 和意 志 、 得 智 慧 和 获 独 立性 , 而获 得 作 为一个 自治公 民的 尊严 , 善 进 改 自己的不利 生存 环境 和条 件 具有 重要 的意 义 。
公 民的受教 育权 作为 一 项宪 法 权 利 已经 在 世 界 各 国宪法 制 度 和 宪 法 规 范 中得 到 了基 本 肯 定 , 被认 为是 现代 宪 法所 确立 的一项 最 重 要 的公 民基 本权 利 , 是最 能够 体 现 国家 权力 与公 民权 利 相 也 互关 系 的一种 实体 性 宪法 权 利 。然 而 近几 年有 关 公 民受教 育权 的 法 律 纠纷 大 量 出 现 , 问题 就 在 于 虽然 宪法 中规 定 了公 民受教 育 权 , 是 , 正 出现 但 真 公 民受教 育权 被 侵犯 的情 况 时 , 往 法 律 救 济 途 往
第 l 2卷
第 4期
大 连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D l n Nain l isUnv ri o r a ai t ai e iest o a o t y

V0 . 2. o 4 11 N .
21 00年 7月
J l 01 uy 2 0
文章编号 :0 9—35 2 1 )4— 3 3— 10 1X( 00 0 0 7 0 4
ca o e u e ilpr c d r s,a d t k ul d a a e f t r lv nt l u e n h e it g lw. Fa tr n a e f l a v ntg o he e e a ca s s i t e x si a n co s wh c a s h n rn e n fctz ns ihtt d c t n a d i e e t e si e a e d e f i h c u et e i f g me to iie ’rg o e u a i n mp r c n s n l g lr me i so i o f ctz n ’ ih o e u ai n ae a l z d i h p r iie s rg tt d c to r nay e n t e pa e . Ke r y wo ds: iie s;he fg tt d c to l g lr me is; r c d r ctz n t h o e u ai n;e a e d e p o e u e i
足 , 出完 善公 民受 教育权 法律救济 途径 的建议 。 提


受 教 育权 的 内涵
受 教育 权 是指 公 民依 法享 有 的 要求 国家 积极
提 供 均等 的受 教 育 条 件 和 机 会 , 过 学 习来 发 展 通 其 个性 、 智 和 身心 能力 , 才 以获 得平 等 的生 存 和发 展 机会 的基 本 权利 。受 教 育权 是 由多层 次 的 子权 利 构成 的一 揽 子 权 利 , 要 有 义 务 教 育 学 习 机 会 主
准确 的界 定 ; 方面 在程 序法 中缺少 明确 的指 导 。 一
位证 书权 ) 。
so l pr c rlvn glt n eoed a n i ep nsm n f td ns p r c jd- hud e et e a t euai sb f el gwt t u i e t u e t, ef t u i f e r o r i hh h os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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