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永职业责任保险年度保单批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号:5
此为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向被保险公司发布的专业责任保险保单第5 号附件。
原签发保险单编号: 101-1-311-12-000004-000-00(“保单”)2014 年年度有效期参考编号:同上
承保人: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承保人”)
被保险公司:如本保单 2A(3) 条关于中国部分所定义的,
包括以下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Ernst and Young Hua Ming LLP);安永(中
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Ernst and Young
(China) Advisory Limited) 和安永(上海)
税务师事务所 (Ernst and Young (Shanghai)
certified Tax Agency Company Limited)
鉴于:
A. 保单有效期延长(保费情况及条款和条件如下文所述)。
因此,本附件证明之协议
构成对保单有效期的延长,而非本保单的重新签发或续签;
B. 本附加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扩展或取代保单第 6C(3)(b) 条规定的承保人最大
责任总额(可补充)的限制条件;及
C. 承保人最大责任总额(保单中会详述其补充额度)应包括未予分保并由承保人保留
的最大责任总额的 0.4878%。
鉴于3,899,926.51 美元[根据主跟踪表在完结时填写]保费应以如下方式支付: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3,318,966.00 美元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234,860 美元
安永(上海)税务师事务所86,984.00 美元
承保人与被保险人兹同意以下条款:
1. 根据 5 号附件所载之其他条款,保单有效期延长至 2015 年 6 月 1 日午夜 12:01。
据此, 保单有效期包括 2014 年 6 月 1 日午夜 12:01 至 2015 年 6 月 1 日午夜12:01 之额外年度有效期(“2014 年年度有效期”)。
2. 有关 2014 年年度有效期,一览表中所规定之适用免赔额与保险金额规定如下:
(a) 一览表中的免赔额 (a) 如下:6,00,000 美元
一览表中的免赔额 (b) 如下:1,500,000 美元
(b) 一览表中的保险金额如下:
保险金额:
参见本保单第6C 条之申请承保溢额部分。
关于本保单之2014 年年度有效期:
承保层级1:
(a) 50,000,000 美元任何一项索赔;
(b) 本层级下承保限于本保单所共享之2014 年年度有效期内的合计,以及关
于全球保单2014 年年度有效期内的相关承保溢额。
承保层级2:
(a) 55,000,000 美元每项索赔超过 50,000,000 美元的任何索赔;
(b) 本溢额下承保限于本保单下共享的2014 年年度有效期内的合计,以及关
于全球保单2014 年年度有效期内的相关承保溢额。
承保层级3:
(a) 100,000,000 美元每项索赔超过 105,000,000 美元的任何索赔;
(b) 本层级下承保限于本保单下共享的2014 年年度有效期内的合计,以及关于全球保单
2014 年年度有效期内的相关承保溢额。
3. 关于 2014 年年度有效期限,以及此后保单期限之任何后续延长,应按如下方式修
改保单条款:
(a) 从保单说明第一段第四行中删除词语“产生或”。
(b) 删除保单第 1 条并替换为:“在本保单所有其他条款的规限下,承保人应
根据以下规定赔偿被保险人:
(1) 每年度期限内由任何与专业业务有关的不法行为导致对被保险人提起索赔
而产生的损失(或在年度有效期之后,但在第6A(3) 条规定之期限内因
第一次通知事项引起的损失);以及
(2) 因事项引起的监管损失,其可能引起在保单有效期内根据第6A(3) 条通
知的监管损失;以及
(3) 由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合理支付的结算费用、在辩护或和解期间产生的合理成本、
费用和开支,以及在缓和期间产生的缓解开支,因执行专业业务活动(可能
引起索赔,而在该索赔中可根据第6A(3) 条的通知由本保单提供保险)
而产生的事项费用。
”
(c) 删除保单第 2A(22)(a) 条并替换为:
“在保单有效期内加入被保险公司的任何合作伙伴、成员或员工,但仅从此人
加入之日起,与涉及由此人执行的工作的专业业务有关,以及由此人和/或其配
偶全权拥有与被保险公司签署提供此类工作之合约的公司;”
(d) 从保单第 2A(25)(a) 条删除词语“关于针对不法行为的索赔”。
(e) 在保单第 2A(25)(b) 条的开端添加词语“被保险人对...的法律责任”。
(f) 从保单第 2A(26) 条删除词语“,其姓名输入在EYI 成员名册中”。
(g) 从保单第 2A(27) 条删除词语“,其姓名输入在EYG 成员名册中”。
(h) 从保单第 2A(27A) 条第四行删除词语“产生或”。
(i) 删除保单第 2A(29) 条并替换为:
“‘专业业务’是指由被保险公司或该公司在法律上对其负责的任何人(包括任何分包商)在任意地方给出的建议、提供的服务或进行的商务活动,或由上述公司或人士代表进行的上述建议、服务或活动,并包括:
(a) 由独立被保险人以其自身名义给出的建议、提供的服务或进行的任何性质
的商务活动,前提是此类工作的费用或部分费用应使其责任公司受益,或
此类工作以上述责任公司的名义执行;
(b) 与任何会计师协会或标准委员会或任何其他专业组织有关的建议、服务或
商务活动;
(c) 根据受任何专业组织或政府或省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注册会计师协
会)赞助或邀请或指定的计划,对专业工作的质量控制程序进行评审;
(d) 软件的开发、供应、销售和/或执行;
(e) 完整商务解决方案的单次活动或提供,包括提供有关被保险公司的工作产
品,其他人(包括任何分包商)与被保险公司共同执行的工作、由他人开
发的软件产品或他人制造的计算机硬件或类似商品;
(f) 持有、存储(包括归档存储)、拥有或使用机密信息(任何保密义务,隐私或任何类似
义务适用的信息),包括以任何方式(包括书面、口头或电子方式)向任何人宣传、通
讯或披露此类信息,无论是否在被保险公司内部或外部,无论是蓄意或无意,其发生在
被保险公司将要或在任何时间提供的建议、服务或业务活动之下,或因其引起。
”(j) 删除保单第 3A 条并替换为:
“根据本保单,在年度有效期内(并非之初)首先满足第2A(3) 条定义的被保险公司定义的公司应被纳入为本年度期限内的被保险公司,有效期从EYI 或EYG 规定之日起,或者,对于满足第 2A(10)(b) 条定义的国家成员定义的公司,有效期从出现公司控制之日起(在支付保费后起计并受承保人提出的任何其他条款、条件、责任限制或排除条款规限)。
”
(k) 删除保单第 3C 条并替换为:
“如根据上述3A 或 3B 段延长承保期限,或根据任何先有保单之等效规定已提前延长承保期限,除非承保人根据本保单或任何先有保单另有协定(视情况而定),否则不应对以下任何损失提供保险:
(1) 对于在本保单成立之初或早于本保单成立之日成为新成员或成员公司或合
并至被保险公司或由被保险公司收购的公司(视情况而定),此类公司有
资格根据任何其他保险获得赔偿,保险期限包括本保单第3A 或 3B(2)
条或任何先有保单(视情况而定)生效日之前的任何日期(“生效
日”);或
(2) 因发生在生效日之前,合并公司、收购公司或新公司已知或合理预知将会
导致对公司提起索赔的任何索赔、监管损失或事项产生;或
(3) 因合并公司、收购公司或新公司发生在生效日之前的专业业务或不法行为
产生,但根据承保人的绝对酌情权,将本保单或任何先有保单的承保期限
延长至在生效日期间正在进行,且在此日期后完成的工作的情况除外。
”(l) 删除保单第 3D 条:
(m) 删除保单第 4(1) 条并替换为:“关于单独被保险人,承保人合理认为被保险
人(“有罪方”)存在对于损失
有重大影响的蓄意作假或欺骗行为;前提是对任何其他被保险人的承保范围仅适用于除了适用免赔额外,超过有罪方的被保险公司资产价值的部分。
”
(n) 删除保单第 4(1)(b) 条。
(o) 删除保单第 4(4) 条,第 4(5) 条至 4(7) 条应相应地被重新编号为 4(4) 条至 4(6) 条。
(p) 保单第 4(6) 条最后部分“被保险公司”应被替换为“由第2A(22)(a) 或 (b) 条承保的公司”。
(q) 删除保单第 6A(8) 条并替换为:
“如果被保险人于知道相关金额或其他存在作假或欺骗行为的情况下在本保单任何年度期限内发出通知,则 Gloucester 可以代表承保人自行决定选择以下任何一项,此选择应适用于(但仅适用于)相关被保险公司和/或Gloucester 据此决定的其任何或所有独立被保险人(“被保险主体”):
(a) 本保单应被视为无效,承保人在本保单年度期限内向被保险主体支付的赔
偿费用应被退回;
(b) 本保单应终止,不得根据本保单向被保险主体支付进一步赔款(即使是关
于之前发出的通知),被保险主体应向承保人偿还相关通知中涉及的承保
人已支付的赔款;
(c) 不得就相关通知于本保单下进行任何赔款,或任何此类赔款应被降低至Gloucester
代表承保人认为合理的金额,如已进行了该等赔款,则被保险主体应偿
还同等金额或据此减少的部分。
”
(r) 从第 6C(2)(a) 条中删除词语“产生或”与“单独”。
(s) 删除保单第 6C(5) 条并替换为:“任何一项索赔的免赔额
应等于下述(a) 条计算的金额:
(a) 免赔额总额(a) 减去总减缓损失金额;前提是该免赔额从不低于免赔额
(b)。
(b) 就本条款而言:
(i)‘免赔额(a)’与‘免赔额(b)’是指一览表所指定的金额。
(ii) ‘总减缓损失’是指由所有被保险公司在特定年度期限内产生的多于免赔额(b) 但少于免赔额(a) 的总额。
计算总减缓损失时,不包
括关于第6C(5) 条用于确定适用免赔额的索赔。
”
(t) 删除保单第 6G 条并替换为:
(1) 就第 6G 条而言:
(a)“相关被保险人”是指根据本保单或任何相关保单受保的一方。
(b)“相关保单”是指任何EY 保单,以及承保人发出的保单中所指定,
Gloucester 或 Canterbury 是在保单期效之前或之后生效的保险人或
转分保接受人的任何其他保单。
(c)“多公司索赔”是指根据第(2) 小节因针对一个以上相关被保险人的
索赔和/或事项产生的单次索赔。
(2) 所有通知索赔以及由一个或多个相关被保险人因下述任一原因发出通知的
事项(无论是否根据本保单或任何其他相关保单发出通知):
(a)一次违法行为或一次外部事件或外部情况;或
(b)两次及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起因相同的一系列外部事件或外部情况,
将被视为单次索赔,相应的,如果根据下述第(3) 小节索赔被视为在
年度期限内提出,将根据本保单适用单次责任限制,此限制应等于与
下述第(4) 至 (8) 小节规定的任何其他相关保单共享的单次总量。
(3) 关于根据上述第(2) 小节被视为单次索赔的所有索赔与事项,此单次索
赔应被视为在最早提出此索赔之日或最早一起事项的通知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提出。
如果首次索赔或上述最早一起事项附属于在年度期限之前生效的相关保单,则不包括本保单对所有此类索赔及事项的保险。
然而,应根据本保单对附属于在年度有效期之后生效的相关保单的索赔与事项提供保险,前提是首次索赔或最早一起事项附属于此保单,且此索赔与事项未包含在后继相关保单的承保范围内。
(4) 应按照一定的比例基础向各个相关被保险人赔付因多公司索赔引起的损失。
根据下述第(5) 小节申请适用于各个相关被保险人的多公司免赔额之后,从适用于该被保险人且与多公司索赔产生的损失相关的承保溢额向各个相关被保险人赔付的总额应不超过上述各溢额乘以根据下述第(6) 小节分配到此相关被保险人的百分比得到的结果.。
(5) 适用于各个相关被保险人的多公司免赔额应基于下述第(6) 小节的分配
情况,按相关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比例而定。
(6) 上述第 (4) 和 (5) 小节所述之百分比应按照被保险人、Gloucester(代
表承保人)以及其他相关EY 承保人之协定在相关被保险人之中分配。
此分配:(a) 仅应进行一次,其明显针对相关被保险人,因多公司索赔引起的损失将被强制执行;及(b) 可以根据上述强制执行进行,在适当时(不限于待考虑的因素),还可以考虑相关被保险人对此损失的相关责任。
在适用的情况下,可为适用于任何相关被保险人的不同承保溢额划分不同的百分比。
如果因未提起索赔的事项通知导致对象是相关被保险人的其中一人,承保人支付的有关该相关被保险人的任何赔款都应(不限于任何其他待考虑因素)基于此相关被保险人对于其他相关被保险人因多公司索赔而承受的损失的相关责任。
(7) 相关承保人对因多公司索赔引起的损失所负之责任(与相关年度有效期有
关的所有包含此类损失的相关保单合计,不考虑涉及的索赔或事项或相关被保险人的数量)不应超过在没有多公司索赔的情况下可用于其中任何相关被保险人的最高上限。
(8) 为避免疑义:
(i)如果根据第(6) 小节进行的分配尚未进行,不应妨碍承保人预付上述
可能根据本保单支付的辩护费用,前提是如果被保险人的分配限额低
于其获得的付款总额,接受此付款的任何相关被保险人须偿还此笔款
项;
(ii) 不得从任何承保溢额向任何相关被保险人支付超出该承保溢额的金额,不得根据本保单向任何并非本保单下被保险人的相关被保险人赔款。
”
(u) 删除保单第 6H 条,重命名为“决定、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及修改保单条款”,更换为:
“如果在保单有效期内或有效期结束后,承保人:
(1) 根据要求或获保单许可做出与适用于任何被保险人的承保性质、范围或承
保条件有关的任何决定或行使任何自由裁量权;和/或
(2) 与任何被保险人协定对适用于该被保险人的承保性质、范围或承保条件进
行修改,或同意将某个并非被保险人的个人纳入为被保险人
如果此类决定、自由裁量权或协定影响适用于任何其他此类被保险人的承保性质、范围
及承保条件(包括以消耗共享限制的方式影响其他被保险人),此类决定、自由裁量权
或协定应对本保单下所有其他被保险人有约束力,即使其他被保险人未同意或接受此类
决策、自由裁量或协定。
”
(v)删除保单第 6A(5)(b) 条款并替换为:
"(b) 如对承保人有任何反馈和意见,请发送至中国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西塔) 34/F,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全球企业与特殊风险
部,Danielle Han,邮编:510613,电话:+86 20 8396 6788 – 894,传真:
+86 20 3891 1890,电子邮件:Danielle.Han@;以及”
4. 除非另有规定,以附件形式对保单进行的任何修订不得适用于此附件发行之前生效
的任何年度有效期,但此类修订(仅与限额和免赔额有关的修订除外)应适用于此附件以及此后发行的任何其他附件订立的年度有效期。
其余所有条款及条件保持不变
“兹证明,双方授权代表已于下文载明之日期签署 5 号附件。
”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证明人
姓名:
日期:
被保险人
证明人
姓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