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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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引言
行政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行政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出发,对行政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
1. 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案件管辖应当以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负担、提高诉讼效率为出发点。
根据这一原则,行政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案件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独立原则
独立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原则保障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
3. 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指行政案件管辖的确定,应当通过民主程序,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层级关系,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4. 法律适用原则
法律适用原则是指行政案件管辖的确定,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这一原则确保了行政案件管辖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三、行政案件管辖的种类
1.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分为以下几种: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以下几种: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案件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法律规定的其他管辖。
3. 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特定类型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专门管辖包括以下几种:
(1)军事法院管辖军事行政案件;
(2)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
(3)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四、行政案件管辖的例外规定
1. 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选择管辖
选择管辖是指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 转移管辖
转移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认为有必要将案件移送给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五、结语
行政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管辖权,确保行政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判。
同时,行政机关和公民也应当充分了解行政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2篇
一、引言
行政案件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的审判权限的划分,是行政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案件管辖的合理划分,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行政案件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一般管辖
1. 地域管辖
(1)被告所在地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所在地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
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被告管辖
(1)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特殊管辖
1. 经复议案件的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2.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不服提起的诉讼
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不服提起的诉讼,由派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 对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对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该被授权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
1.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认权属纠纷案件,由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案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 重大、复杂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五、管辖权争议的处理
1.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
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争议的处理程序,也适用于执行管辖。
六、结语
行政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划分行政案件管辖,确保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行政相对人也要充分了解行政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3篇
一、引言
行政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由哪个人民法院审判的制度。
行政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出发,对行政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
1. 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案件管辖应当便利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根据这一原则,行政案件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管辖。
2. 专业原则
专业原则是指行政案件管辖应当有利于人民法院的专业化审判,提高审判质量。
对于涉及特定领域的行政案件,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的人民法院管辖。
3. 上下级人民法院监督原则
上下级人民法院监督原则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公平。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4. 专属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行政案件,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案件管辖的类型
1. 一般管辖
一般管辖是指按照地域、级别等因素确定管辖法院。
具体包括:
(1)地域管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
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管辖其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行政案件,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包括: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3. 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 选择管辖
选择管辖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选择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5.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移送管辖分为:
(1)主动移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主动将案件
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依申请移送: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移送。
6. 转移管辖
转移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但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存在管辖争议,经协商一致,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四、行政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
1.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所
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3.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所作的共同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对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
停业、没收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等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处罚人住所地或者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结论
行政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管辖权,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公平。
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充分了解行政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合理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