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关于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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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关于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
证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公布日期】2008.06.06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关于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
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站(所):
为加强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的领用和使用管理,保障我市农机行政权项委托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市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含临时号牌)、驾驶证、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员交通信息卡、检验合格标志由我所依法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订制。
严禁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站(所)和个人擅自订制和倒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含临时号牌)、驾驶证、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等法定牌证。
二、各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站(所)应提前15天向我所书面报告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含临时号牌)、驾驶证、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的需要订制数量。
三、各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站(所)人员到我所领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含临时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交通信息卡和检验合
格标志时,应提供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同时提交上次所领牌证的使用情况明细表。
每一种类的牌证一次领取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0付(套)。
四、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站(所)要建立健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制度,加强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的使用管理,严禁委托生产企业、经销商和个人代理发牌发证。
凡未经我所同意,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站(所)之间不得擅自借用或调换牌证。
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二OO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