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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寻衅滋事一案
张波寻衅滋事一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年房刑初字第0012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波,男,18岁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兴县,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定兴县西李家庄村152号。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11被羁押,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1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波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艾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1日2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京石高速路出京方向距窦店收费站三公里附近,被告人张波酒后伙同张晓松、闫三均在逃乘坐一红色松花江面包车无故追逐被害人付长春驾驶的出租车车牌号为京4680,并用面包车的车头将出租车后保险杠撞坏。

后在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派出所门前,在追上该出租车后,被告人张波伙同他人用砖头将付长春的出租车副驾驶车门下部砸坏。

经鉴定,被砸出租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800元。

被告人张波于2019年11月11日被抓获。

被告人张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且有报案记录,到案经过,被害人付长春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物证、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波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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