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016年我国警民关系研究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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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016年我国警民关系研究文献综述
师容
【摘要】梳理和分析近十年警民关系研究文献发现,警民关系研究一是研究视角多,学科跨度大;二是理论研究与警务实践贴合度较高.总结和回顾警民关系研究的历史,不仅可以为新时期公安改革提供理论支持,而且对促进社会认识公安工作、参与警务活动,构建警民和谐关系,指导公安民警的执法实践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期刊名称】《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37)002
【总页数】5页(P96-100)
【关键词】公安工作;警民关系;警务实践;综述
【作者】师容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北京1000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
建国以来,随着国家各级警务机关的建立以及“做人民公仆”口号的提出,警民关系的概念开始逐渐清晰并引起关注。

1958年时任公安部部长的罗瑞卿同志在党的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中提出“公安工作必须进一步地贯彻群众路线”,保卫工作不能脱离人民群众,[1]他在文中首次使用“警民关系”一词形容公安人员与群众的关系,自此,密切联系群众成为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从1958年至今,警民关系建设一直是沟通公安工作和人民群众的“着力点”,是服
务公安实战的“突破点”,对警民关系的学术研究也随之持续进行。

本文立足国内警民关系研究文献,对近十年的警民关系研究进行梳理和分析,归纳出警民关系研究的两个主要特点:一是研究视角多,学科跨度大;二是理论研究与警务实践贴合度较高。

总结和回顾警民关系研究的历史不仅可以为新时期公安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并且能够指导公安民警的执法实践。

(一)基本概念
本文所称“警察”是排除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之外的狭义概念,包括刑警、网警、交警、户籍警、治安警察等等。

笔者将具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的“公民”作为警民关系研究中的核心主体概念。

刘猛认为选择覆盖面较广、强调法定权利义务的“公民”概念能够从个体层面含概拥有法定权利的任何一个宪法规定的个体。

[2]“人民”
的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包含的范围不同,在警民关系语境中通常指一般的群众,并未包含与公安机关有接触的违法犯罪分子,据此,“公民”包括了比“人民”范围更广的非阶级因素的群体。

警民关系,“关系”为落脚点,其内容是警察和公民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必然存在和发生的相互影响的状态,是一种非疏非近的双向互动需要。

就“关系”本身而言,需要从实质上界定关系的类型,即是对警民关系内涵的研究。

(二)文献来源
2015年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元年,中央公安机关提出要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和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在此背景下笔者选择近十年(2006~2016年)警民关系研究文献进行综述。

笔者以“警民关系”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进行全文搜索,相关文献共计19361篇,采用高级检索方法,限定关键词和文献
数据库来源,排除会议论文和报纸刊文,缩小研究文献范围,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文献述评。

图一为缩小文献范围后近十年警民关系研究发文数量分布,以2009年为
分界点,前三年国内学者对警民关系地研究呈上升趋势,2009年警民关系研究文献数量4021篇,达到研究波峰,原因在于2008年中央公安机关党委将“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列为公安工作的三大任务之一。

从检索的文献数量和内容来看,国内警民关系研究已经发展成熟,所涉研究视角宽泛。

2009年之后,警民关系研究文献数量逐年递减,研究热度降低。

(一)关于警民关系内涵的研究述评
学术界最早的研究认为,警民关系属于人际交往关系,警民交往是警民关系的动态表现。

[3]人际交往关系研究发生于改革开放后期,正值公安民警积极投身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其交往手段和方式相对单一。

随着新时期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突显,研究者们不断探索适应时代发展的警务模式,对警民关系的内涵探析成为一个需要厘清的基本问题。

1.警民关系是社会关系
作为普遍的“社会关系”研究充分体现出警察服务社会的公共性特点。

崔北方等人认为,警民关系是为了使警察组织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谋求自身发展而采取传播、沟通等手段,与其他社会组织、公众之间双向交流互动,并在相互交流与互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相互了解、相互配合、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社会关系。

[4]王世卿认为,警民关系是指警察和群众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是一种基于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为群众提供安全服务以及与群众沟通互动,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的社会关系。

[5]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
关系反映的不仅是经济上的利益从属,更是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具有演变规律的交往状态。

任何关系都隶属于社会关系,警民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和要求,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

[6]
2.警民关系是政治经济关系
刘猛从政治学角度将警民关系纳入博弈论的分析框架,认为警察和公民的政治性词
源是警民关系作为政治关系的前提条件,警民关系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警察和公民,在保护私人利益与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公民权利与行使警察权力、保障个人自由与维持整体秩序的互动博弈中形成的政治关系。

[7]警民关系是政治关系的观点表明,警察拥有国家、法律和人民赋予的强制性权力,对社会安全稳定地维护是以现实的和潜在的暴力性实力实现的。

此外,有学者从经济学角度提出和谐的警民关系是一种双向的社会市场关系,并认为警民关系是一种平衡公安机关的权责与公民的需求之间的内在机制。

[8]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警察和公民需要维持二者之间的和谐,必须平衡彼此间可利用资源以及自身条件水平上的差异,职责和需求才能实现动态平衡。

3.警民关系是法律关系
警民关系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权力义务关系,其基础是宪法“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基本规定。

[9]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是在社会活动中不同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
务关系,警民关系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10]在警民互动过程中,警察和公民同时享有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方面,警察是国家进行政治统治的重要工具,法律赋予其开展各项警务活动的权力,在维护治安稳定和打击犯罪时可以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警察有义务对公民提出的解决纠纷等要求给予帮助。

另一方面,公民对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同时还要履行配合、协助执法的基本义务。

事实上,学术界对警民关系的内涵研究并不具有专门的针对性,其切入点基于不同学科角度,本质在于警察和公民两个主体的特殊属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如何恰当地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警民关系的内涵从人际关系到政治经济关系、到管理法律关系,不仅是对警民关系研究视野的开拓,更是为了从理论上丰富这种关系,进而创新公安实践中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方法。

(二)关于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的研究述评
1.制约警民关系不和谐的成因类研究
从宏观角度分析,国家的本质决定了警民和谐的限度,警察作为国家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任何人性化的执法活动都无法彻底消除警务活动的强制性和暴力性,[11]即使警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执法活动,置身之中的社会成员也会产生不满情绪。

国家和社会的职能交叉愈加明显,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引发的利益偏差就越大,警察成为承担各种诉求偏差的首选对象。

于是,有学者认识到社会价值观念的深刻变化已经在警民和谐之间形成一道鸿沟,指出公安机关履行的职责与广大群众的利益需求并不能实现平衡和一致,“仇警”的负面社会心理难以化解警民矛盾。

[12]王光森认为,对政治文
3.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案例类研究
新时期着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工作的大势所趋,2011年以后,以地域性警民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的文献逐渐增多,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警民关系的基本概念、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意义、各地警民关系建设现状和影响因素分析以及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对策。

此类研究文献主要以硕士论文为主,既有警民关系研究的普遍规律,又有地方特色的构建途径。

研究方法以文献研究为主,辅助以地方实际调查问卷。

案例类研究结合地方警务环境特点,较全面地呈现问题和对策,但研究方法和内容雷同。

4.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评价类研究
从已有的文献研究来看,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具体实践中,完善的警民关系评价机制尚未建立,包括评价主体的选择、评价指标的设计、评价流程与规则的确定以及对评价过程的监督和评价结果的应用与反馈,但这并不妨碍对评价指标体系的理论构建和实证测量。

绍祖峰等人系统地探讨了警民关系评价的整个流程,具体分为启动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评价反馈阶段和整改验收阶段。

其中,对和谐警民关系评价的对象分层可以作为系统评价警民关系和谐与否的要素,包括警民关系系统整体和谐度、要素之间的和谐度(主要指警民之间、主体与环境之间)、发展中
的动态和谐。

[26]以选择合理的评价指标进行研究一直是评价警民关系研究的核心,早在1999年夏文信将满意度和支持率作为测量警民关系的评价指标,通过随机抽样、群众代表评议和专家评议的方法对人民群众对警察的直观态度进行测评。

[27]孙晓东认为警民和谐度可以通过直接测评和间接测评的路径展开,直接测评是通过民意调查了解公民对公安工作和特定服务的主观感受和评价;间接测评不依赖公民的主观感受,而是从公民的立场出发对服务质量所作的客观表征,[28]这是一种过程测量论,强调测量过程的方式选择。

此外,还有对公民主观感受和公安机关客观行为进行测评的综合性研究。

李敏蓉等认为对警民关系和谐度的评价主要是通过对警方的勤政爱民和群众的爱警助警两个方面的评价来实现的。

在评价指标体系设计中,选取了勤政爱民度和群众回应度两个一级指标来评价警民关系和谐度。

[29]和谐警民关系的评价研究无论是主客观测量还是过程测量,测量指标均是警民和谐度的一个重要参考。

有人认为,当国家政权从初建期、强化期、稳定期、发展期发展到稳固期,警民关系往往也会相应地经历自愿互助、紧张对立、游离调和与友善协作四个阶段。

[30]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政治环境相对稳定,为提供更安全的生活环境而进行的公安改革事业稳步进行,警民关系一直处于持续调和的阶段,警民不和谐的表现形式从明显得带有暴力冲突性质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转换为用网络和舆论造势。

因此,对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研究需要重新思考。

(一)研究评价
总结国内学者对警民关系的研究现状,本综述有以下研究评价。

第一,对警民关系内涵的研究需要提高准确性和稳定性,内涵类研究的论证内容从理论上过于依赖其他学科基础。

学理上的警民关系研究理应在“社会关系”的框架下,采纳部分学者提出的“政治关系”或“法律关系”论,考虑到警察身份的特殊性和权责的合法性,政治和法律的维度诠释警民关系所要维持的状态要比“经济关系”论更富有说服力。

第二,十年来研究者对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的成因、对策和地方性研究都是与公安工作实践相契合的,但是内容大同小异,缺乏创新性。

和谐警民关系建设,警察是主导,在不断加强警察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的同时,更需要关注法治社会对公民认识公安工作、参与警务活动的科学引领。

和谐警民关系构建需要警察和公民两类主体相互积极作为,达成平衡。

不平衡的警民关系无非是负和博弈,容易导致两败俱伤。

第三,警民关系的评价类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充分将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相结合,采用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等使得警民关系指标体系清晰明了,便于实际操作。

还有,对于评价指标的设计,国内学者偏向于使用安全感和满意度,对于安全感和满意度的测量虽然具有模糊性,但是通过科学的测量方法,可以用二者的信度和效度评价警察执法的效能和水平。

(二)趋势展望
在中国特色的国情、警情、舆情引导下,警民关系研究离不开党的指导思想和政府的纲领性文件,离不开中央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党政文件反映了警民关系建设研究的总体步骤和基调,这是我国警民关系研究的政策导向性。

研究者们对警民关系的多角度探讨反映了不同学科交叉下的理论构建,而网络舆论对警民关系的软侵蚀倒逼着研究方式的现实转变。

笔者认为,警民关系研究顺应时势的发展要求,理论创新任重而道远,提出以下几点研究建议。

第一,从丰富公安学理论基础上增强警民关系研究理性。

警民关系研究应该有自己的理论体系,跨学科的理论支撑固然必要,但是不能从根本上阐明警民关系在社会科学体系上的历史渊源。

以公安学相关理论为切入点,一方面可以将警民关系研究作为公安学理论的一个研究分支,丰富公安学学科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完善的理论基础是从公安学角度研究警民关系的科学保障。

第二,从公民社会的建立角度分析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外部环境。

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主导在警察,配合靠公民。

公民社会强调的公民意识是“负责任公民”的身份意识,培养尊警敬警的公民文化
能够更科学合理地平衡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矛盾,激发警察执法的社会活力和公民参与的积极性,进而建立互信、沟通、融合的警民环境。

第三,从公安机关的危机公关策略角度突破与公民存在信息鸿沟的障碍。

自媒体带来的公开舆论并非完全真实地呈现在公众面前,尤其涉警舆情,网络谣言是激化警民矛盾的潜在危机。

因此,不仅要合理引导网络舆情,及时公开警务信息,更应该主动做好正面公关,宣传公安正能量,提出网络危机公关程序化、规律性的应对策略,建立完善的公安危机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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