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安全用电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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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工厂生产安全,预防触电事故和火灾、燃爆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厂所有电气设备、线路、设施以及从事电气作业的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的是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规范电气作业行为,确保工厂用电
安全。
第二章电气作业人员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气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掌握电气设备的操作
规程,了解电气事故的预防措施。
第六条电气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第七条非电气作业人员需要从事接近带电用电产品的辅助性工作时,应主动了解
或由电气作业人员介绍现场相关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或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带领和指导下参与工作,并对其安全负责。
第三章电气设备与线路管理
第八条电气线路使用中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
期检查。
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要及时更换。
第九条不准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等作为保护线使用。
第十条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
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
严禁将插头(座)内保护接地给予工作中性线连接一起。
第十一条用电设备基本安全要求: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
通道和工作空间。
电器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第十二条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
电缆或护套软线做电源线,同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四章电气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灰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如电砂轮、电锯、电热炉等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封、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当发生电器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采取灭火措施。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十五条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
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十六条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
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第十七条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
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第十八条定期对电气设备、线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线路
正常运行。
第六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九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电气作业人员应参加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七章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电气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二条电气作业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给予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在电气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旨在提高工厂用电安全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厂用电安全,防止触电死亡、火灾、燃爆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厂所有用电设备、线路、设施以及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我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用电责任,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气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掌握电气设备、线路的运行状况,并根据作业的类型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六条非电气作业人员需从事接近带电用电产品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先主动了解或由电气作业人员介绍现场相关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或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带领和指导下参与工作,并对其安全负责。
第三章电气设备与线路管理
第七条电气线路使用中,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要及时更换。
第八条不准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等作为保护线使用。
第九条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
严禁将插头(座)内保护接地给予工作中性线连接一起。
第十条用电设备的基本安全要求:
(一)用电设备及其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二)电器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三)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电缆或护套软线做电源线,同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十一条电器火灾的预防:
(一)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溅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如电砂轮、电锯、电热炉等,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封、隔离措施。
(二)当发生电器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采取灭火措施。
第四章配电室与配电箱管理
第十二条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第十三条配电室内的电气设备、线路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四条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第十五条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五章安全用电教育与培训
第十六条我厂应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用电意识。
第十七条电气作业人员应参加安全用电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新员工在入职后,必须参加安全用电培训,了解电气设备、线路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对在安全用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或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我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为工厂安全用电规定的范例,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厂安全用电管理,保障生产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和火灾、爆炸等
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厂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场所的电气设备、线路
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生产安全,
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气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五条电气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非电气作业人员从事接近带电用电产品的辅助性工作时,应了解相关电气
安全知识,并在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带领下参与工作。
第三章电气设备与线路管理
第七条电气设备、线路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八条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人员承担。
第九条电气线路使用中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定期检查。
第十条不准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等作为保护线使用。
第十一条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
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
第十二条用电设备、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不应堆
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第十三条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第十四条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
电缆或护套软线做电源线,并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四章电器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肖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如电砂轮、电锯、电热炉等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封、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当发生电器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采取灭火措施。
第五章安全操作
第十七条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并根据作业的类型和
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电工作业时,要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第十九条当非电气作业人员有需要从事接近带电用电产品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先
主动了解或由电气作业人员介绍现场相关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或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带领和指导下参与工作,并对其安全负责。
第六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二十条定期对电气设备、线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
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二十二条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安全用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本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旨在提高工厂安全用电管理水平,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