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原则PPT教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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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容 主要是影响投保人决定是否投
保及如何投保的一切事项。 主 动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 别是免责条款。 若事故发生存在拒赔理由, 发送拒赔通知书
同时,有些事实可以无须申报: 如减低风险的第6页任/共8何7页 情况;保险 人知道或推定应该知道的情
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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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本案涉及到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的 “ 弃权与禁止反言 ” 问题。所谓
弃权指权利人以明确的方式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禁止反言指权利人弃权 后,不得再基于该项权利的存在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辨。弃权是权利主体 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法律将对这种处分行为予以尊重。弃权行为 必须是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人因对方当事人的欺诈或因危难而未 行使权利不构成弃权。
3、隐瞒,是指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 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 不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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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告 知义务的法
律后果
投保方 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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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 务的法律后果
行为
法律后果 合同
故意未告知
解除
过失未告知
解除
保险费 不退 可以退
保险责任 不承担 不承担
谎称保险事故发生 解除
不退
不承担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解除 一般不退 虚报保险事故 不解除 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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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 虚报部分不承担
保证 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许诺。
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 保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人拒绝 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而且除人 寿保险外,保险人一般不退还保险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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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分类
1、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为: (1)明示保证
以文字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 (2)默示保证
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 则,主要表现在海上保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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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分类
2、根据保证的内容分为: (1)确认保证
现在如此,将来不一定如此。 例如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 (2)承诺保证
此外,保险公司还查实,黄某 1999 年曾投保该保险公司 “ 康 泰 ” 寿险 2 份,投保时向保险公司告知 1997 年 9 月曾因胆结石手 术住院,通过体检保险公司以标准体承保。此次投保健康险时,因 胆结石手术住院这一病史也告诉了保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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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赔处理过程中,保险双方产生如下争议: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投 保前曾因多种疾病多次住院,投保时未向保险人告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此案应当拒 付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认为:自己并未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而相反保险公司有违反 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理由是:首先,被保险人此次投保个人费用险,已 向保险代理人告知既往曾因胆结石手术住院的病史,而保险代理人填写投 保书时未告知保险公司,责任不在被保险人;其次,被保险人 1 年前投保 该公司寿险时,向保险公司告知既往曾因胆结石手术住院,并通过该公司 体检,以标准体承保,说明保险人已接受了被保险人目前的健康状况。 1 年中被保险人无生病住院的经历, 1 年后再次投保该公司的健康险, 即使健康告知均为无,也不能视为未向保险人告知健康状况;最后,被保 险人两个月前因病住院已获该公司赔付,而后再次因病住院,保险人却因 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保险人出尔反尔,违反了最大诚信原 则中弃权并禁止反言原则。 保险公司经过核定认为:黄某投保前患有多种疾病,但仅就曾做过胆 结石手术的情况告知了业务员,且未在投保书上书面告知保险人,即使由 业务员填写投保书,但已经经过了投保人的亲笔签名确认,所以,黄某仍 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另外,保险公司的前一次给付是在不知情的情 况下做出的,因此并不能表示保险公司已经放弃了依保险合同拒绝给付的 权利。但由于业务员负有一定的责任,将另行处理。
现在如此,将来也一定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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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正确估计风险发生的可 能与程度;保证的目的是控制风险。 告知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所作的陈述, 并非保险合同的内容;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 组成部分。 保证在法律上被推定是重要的,任何违反都将 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的后果;而告知须由保险人 证明其确系重要,才能成为解除保险合同的依据。
保险经营原则
会计学
1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
1、基本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 最大的诚意,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承诺 ,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否则,将导致保险 合同无效,或承担其他法律后果。
从理论上说,该原则适用于保险双方当事人 ,但是,实际上,更多的是体现对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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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与禁止反言
概念?? 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保险人弃权的要件:一、不论是以明示还
是默示的形式,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 表示;二,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 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的抗辩权或解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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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告知义务与禁止反言 2005年09月07日 13:23 稿件来源:转自互联网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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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例: 李某2000年6月1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250万元,同月
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 保险金额为250万元,并于当日交清了保险费。2001年1 月23日,李某将该别墅以260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 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手续,2001年3月10日,因 意外发生巨大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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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 诚信 原则
告知 义务
如实 投保人 告知
义务
说明 保险人 义务
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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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 保证
默示 保证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告知义务 2005年09月07日 13:23 稿件来源:转自互联网 保险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虽然有投保人签字同意,但因保险公司
的业务员未履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免责条款亦不能生效。 10月21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因免责条款而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作出了
禁止反言是法律对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行为时的诚信要求,也是人们 从事民事行为的一项基本准则。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坚守自 己的承诺,不得出尔反尔。弃权与禁止反言,指一旦权利人明确向对方当 事人表示放弃了某种权利,就不得反悔,法律对该权利不再进行保护。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的弃权行为可表现为在保险条款中明确放弃法 定权利,如保险条款中关于两年后自杀的不可抗辨;或者在投保人已经告 知的情况下,将非标准体按照标准体承保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已经构成 保险合同承诺,保险人在后期的理赔中,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承诺予以兑 现,否则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在保险理赔实务中,保险人的许多行为 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一种弃权,但实质上是否弃权确值得深入地探讨。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黄某投保前即 1992 年 -1998 年间曾因 乙状结肠过长伴慢性炎症、急性化脓性阑尾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胆囊结石、结石性胆囊炎、双下肺炎、水电解质紊乱、重度贫血等 疾病多次入住该市级医院治疗,并实施了阑尾切除术,胆囊切开取 石术、胆囊造瘘、胰腺引流、坏死胰腺组织清除等手术。
黄先生, 56 岁, 2000 年 8 月 30 日为自己投保某保险公司个人 住院费用险 2 档,健康告知栏均为无。 2002 年 6 月黄某因急性胆囊 炎、胰腺炎住院获该保险公司赔付。 2002 年 7 月 26 日黄某因粘连 性腹痛、消化道出血入住某市级医院,住院治疗 27 天,于 2002 年 8 月 21 日出院。出院后,黄某即提出个人住院费用险理赔申请。
(1)若李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为什么?
(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为什么?
案例分析: (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被保险人违反了最 大诚信原则,别墅转让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办理 批单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被保险人李某对该该别 墅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自别墅转让时起失 效。 (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 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终审判决。 1997年10月,张玉村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妻子杜云杰和女儿张琳、张晓晓为受
益人,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营业部(下称保险公司)先后买下了“99鸿福”终身 保险3份,交纳保费共计1.88万元,保险金额分别为10万元1份和5万元2份。 同年12月,张玉村被诊断患有胃癌。在此后的三年间,张玉村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 金额按时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直至2001年5月病故。保险事故发生后,杜云杰 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对方以张玉村投保时隐瞒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 拒绝赔偿。为此,杜云杰母女3人将保险公司起诉至陵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张玉村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保险公司曾派人 去看望并了解其病情。而在此后的三年间,保险公司明知张玉村患有胃癌,却未与其 解除保险合同,并继续收取保费。况且当初在办理这笔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业务员 不但未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就连保单中要求投保人填写“是否患有 下列病症”的条款,也由他们代劳。“下放”给投保人张玉村的“权利”,就是在保 单上签字。据此,法院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能生效为由,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 付原告杜云杰等3人保险赔偿金共计23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德州市中级法院。德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再审,于近日作出了维 持原审法院判决的终身判决。
1、无限告知 2、询问告知
我国采用的是询问告知
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遵循,而且在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也同样要遵循。例如保险标的的
危险情况发生变化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索赔时都要 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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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 不重要而未告知。
2、误告,是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 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 并非故意欺骗。
(二)保证 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
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 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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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 投保方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 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 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在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风险变化;保险 标的的权益变化;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告知保 险人;若有重复保险也应告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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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例如: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 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 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 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 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 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 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 金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 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 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 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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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 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 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 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 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 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 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 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 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 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 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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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何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不确定 保险合同条款具有射幸性和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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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告知义务 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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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知 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
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 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 条件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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