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
天津市绿化条例(2022年)
天津市绿化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天津市绿化条例(2014年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一九九五年五月六日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工作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内进行有关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和各项绿化活动。
第四条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园林管理局或城建局、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统称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水利、公路、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本市城市绿地分为6类:(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公园、区级公园、居住区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二)居住区绿地是指除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外的庭院、楼间绿地等;(三)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内部的环境绿地;(四)生产绿地是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五)防护绿地是用于保护城市环境、卫生、安全以及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六)风景林地是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但尚无完善的旅游、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津城管园〔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的通知津城管园〔2021〕28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委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公正考评的严肃性,切实强化精细化养管意识,不断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市城市管理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2月25日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年度考评工作,强化精细化管理的意识,有效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落实,不断提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公园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和《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等相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评内容包括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附属绿地及居住区绿地等园林设施养护管理和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重点考评绿地植物养护、植物保护、绿地卫生、附属设施管理、专项园林养护等,其中,市、区综合公园重点考评绿地管护、园容、安保、设施维护、公益宣传等情况。
第三条考评方式及标准:(一)考评方式:日常检查、城市联考(园林绿化部分)、专项检查的方式来细化量化具体考评标准。
(二)考评内容及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标准见附表1;城市公园管理考评标准见附表2。
(三)专项检查:根据不同季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侧重点来决定检查内容,如:春季修剪、病虫害防治、冬季休眠期整型修剪、防寒冻水浇灌等工作。
第四条考评办法:(一)对各区园林绿化考核:通过日常检查、城市联考(园林绿化部分)、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考评工作。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春夏季节精细化养护管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春夏季节精细化养护管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津城管园〔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春夏季节精细化养护管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津城管园〔2020〕53号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春夏季节是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关键时期,为切实巩固我市绿化成果,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春夏季节精细化养护管理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2020年4月21日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春夏季节精细化养护管理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的指示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安排,科学保护好我市来之不易的园林绿化成果,在细微处下功夫,在细节上补短板,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让城市更美丽、更和谐、更宜居,经研究,制定园林绿化春夏季节精细化养护管理行动方案,具体安排如下:一、时间安排4月至7月,百日行动。
二、重点举措(一)环境卫生清整保洁保持城市绿地、树木良好的卫生环境,及时做到拆除清整、排除隐患。
一是在做好安全防护的情况下,适时拆除园林绿化防寒设施,清洁入库保养。
及时清理绿地内、绿篱上的共享单车,保持良好的市容景观秩序。
二是排查检查绿化设施,及时清理各类绿地垃圾,松土除草,摘除树挂,清理死树枯枝。
清理出来的落叶、死树枯枝要及时进行规范处置,满足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一系列相关要求。
三是做好坐凳、坐椅、垃圾桶、果皮箱等园林设施的清洗、修补、维护、完善,排除各类安全隐患,尤其是各类公园,结合防疫防控工作,及时做好清洁消毒消杀。
1. 公园产生的垃圾尽量日产日清,防止出现火灾。
2. 做好草坪灯的灯体和线路整理,达到规整有序,不影响景观。
天津市公园条例
天津市公园条例一个城市要让人留恋,就必须要有独具魅力的公园。
公园的规划建设丰富了城市建筑布局,加大了生活空间,改善了生活环境质量。
下文是天津市公园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公园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科普宣传、应急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
公园的名录由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国家和本市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等区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公园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足额拨付公园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保障公园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园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事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园事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且受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违反公园管理行为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公园事业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公园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对在公园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全市公园事业发展专项规划。
编制公园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公园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08)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200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4.02
•【字号】津价综[2008]67号
•【施行日期】2008.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价综〔2008〕67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6号)要求,我局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此次清理共涉及文件77件,经审核,决定保留29件;修改29件;废止1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天津市物价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八年四月二日附件:
天津市物价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天津城市建设收费标准
18000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5-6
6-15
15-35
35—75
75—100
110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2
2-4
4-7
7以上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
0.8—1.5
1.5—3
3-7
7-9
9-13
13以上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
0。5-0.8
0。8-1。5
1.5—2
2以上
环保验收费
根据以前各项目情况估计 2万元每个项目
不含施工路由及赔偿费。
工程范围:由公用线路10千伏出线到用户红号变电站高压开关柜入口,包括10千伏供电线路、开闭间设备(不含土建费用)的施工、安装和调试。
津价房地(2005)77号
3
一户一表费
一户一表(10—20A)约660元/部.
203280
4
土建站、箱式站
土建变电站、箱式变电站、CF站、配电间设备1.5—3元
地籍科
90000
1000平方米以上
(总建筑面积—1000)/500*40+120;每平米1。5-2.5元。
16
人防异地建设费
9F以下(6B级)
经济适用房
400元/平方米*首层投影面积
58万
商品房
800元/平方米*首层投影面积
9。5F以上(5级)
经济适用房
1000元/平方米*首层投影面积
商品房
2000元/平方米*首层投影面积
427040。16
成品房设计费
一般情况1。5-3.5元/平米,与要求设计房型种类多少、方案设计复杂程度、成品房面积、是否含水电改造有关;
124553.38
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完整版
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05-06-20第一条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下称〈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种类和标准(一)凡新建设项目绿地率不达标的,所缺面积要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占用单位附属绿地致使绿地率不达标又不能易地补建的,要按被占用面积的5倍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依据建设项目所处地域类别计收:一类地区:每平方米300元;二类地区:每平方米250元;三类地区:每平方米200元;四类地区:每平方米150元。
以上地区类别划分见附表一(下同)(二)凡占用已建成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要缴纳绿化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按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的土地价格、绿地建设费用(每平方米50元)和地上绿化设施迁移费用的三项费用之和计收。
(三)临时占用已建成各类绿地的,依临时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类别按日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一类地区每平方米元二类地区每平方米元三、四类地区每平方米元(四)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或迁移的树木未成活的,要缴纳树木赔偿费和树木代植费。
树木赔偿费,依不同树种、规格收缴。
乔木按胸径计收,常绿树按株高计收,灌木按灌幅计收。
具体收缴标准见附件二。
树木代植费按树木赔偿费的三倍计收。
(五)建设项目按规定应配套实施绿化建设,而逾期仍不完成任务的,按实需绿化建设费用的两倍征收绿化延误费。
单位有空地的按规定应该实施绿化建设而不进行绿化建设的,按每日每平方米元缴纳绿化闲置费。
按《条例》有关规定,应缴纳绿地赔(补)偿费、树木赔偿费、绿化设施赔偿费的,其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三条园林绿化收费由市或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属于市园林局审批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各区县所收费的20%上交市园林局,由市园林局每月终了5日内汇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帐户;属于区县局审批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将直接收取和上交市园林局后留用的收入一并于每月终了5日内缴入所属区县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试行)前言为适应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提高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水平,加强质量监督,依据《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城市草坪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城市园林绿化植物保护技术规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草坪、地被、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以及检查验收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地、城郊镇绿地以及天津市风景名胜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根据园林绿地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和养护管理水平的高低,将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分成不同等级。
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养护管理,二级养护管理,三级养护管理等三个等级。
1.园林绿化一级养护管理质量标准1.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1.2园林植物1.2.1生长健壮。
新建绿地各种植物两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1.2.2园林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疏空,通风透光。
花灌木开花及时,株形饱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
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整型树木造型雅观。
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1.2.3落叶树新梢生长健壮,叶片形态、颜色正常。
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5%以上。
针叶树针叶宿存3年以上,结果枝条在10%以下。
1.2.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
1.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覆盖率99%以上,草坪内无杂草。
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
1.2.6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无蛀干害虫活卵、活虫;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2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1%。
叶片无虫粪、虫网。
虫食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1.3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援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援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0%。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主管部门对在绿化造林和保护林木、林地、绿地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年满十八岁的居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种或者按照绿化费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园林、城建或者农林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砍伐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郊区、县范围内成熟用材林的砍伐量必须小于生长量;
(二)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砍伐;
(三)古树名木严禁砍伐。
第二十五条 迁移、砍伐林木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农村居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种植的归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第二十二条 区和县的园林、城建、农林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林木病虫害的预测和预报工作。区和县的园林、城建、农林管理部门和有林单位以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 有林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防火工作。发生林木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
(二)郊区、县范围内砍伐林木,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采伐限额。一次砍伐林木,十株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十一株至二百株的,由区、县农林管理部门审批;二百零一株至五百株的,由市农林管理部门审批;超过五百株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在郊区、县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两侧和水利工程设施周围砍伐林木的,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的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市和郊区、县农林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天津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附件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天津市域范围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
第四条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作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管范围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各区市容园林委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国家和天津市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七条园林绿化工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设计方案应遵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设计规范和导则,结合本地区环境特点,充分考虑项目具体实际,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操作。
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基价
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基价(2004)章说明作者:GG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027更新时间:2008-12-9总说明一、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本基价)是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1989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和2000年《天津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基价》的基础上,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合理的施工工期、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二、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的新建和扩建工程。
三、本基价包括绿化工程,园路、园桥、假山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土石方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地面工程,墙柱面装饰工程,油漆、涂料工程,施工措施项目等11章。
四、本基价各章基价表左上方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是工程量清单项目,作为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时列项的依据。
五、本基价各节的编码由三组字符组成。
其中第三组字符按以下规则编列:1.节名与计价规范一致的,按计价规范中原编码编列。
2.计价规范中未包括由本市补充的,以数字形式自31开始编列。
3.相关项目节以字母形式自A开始编列。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价格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组成,管理费是以工日和机械费为基础制定的。
七、本基价中的工日单价按工种技术含量的不同分为三类:一类每工日38元;二类每工日32元;三类每工日26元。
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和职工福利费。
八、本基价中的其他人工费包括:1.冬雨季施工期间所增加的人工费。
2.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中的人工费。
3.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九、本基价中的材料价格是按2003年度天津市建材市场的加权平均价格编制的,价格中包括由供应地点运至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
十、本基价中的辅助材料费是指用量较少的零星材料费。
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天津市域范围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
第四条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作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管范围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各区市容园林委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国家和天津市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七条园林绿化工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设计方案应遵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设计规范和导则,结合本地区环境特点,充分考虑项目具体实际,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操作。
天津市绿化实施细则
天津市绿化实施细则《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津园法〔〕87号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实施《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成区,其它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注重乔、灌、藤、草、花的科学配置,体现植物多样性;鼓励和推广使用耐旱型植物品种和节水型园林设施、设备。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制定本辖区城市绿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应按城市绿化发展规划把本单位的绿化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计划,新建项目的绿化配套要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四条凡引进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应按国家规定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检疫,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引进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国家暂无明确规定的,引种单位也应送有关部门检验、检疫,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或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造成严重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凡本市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根据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参与城市绿化。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认建、认养绿地、树木;鼓励向城市绿化基金捐资或直接投资建设、养护城市绿地和树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为社会单位和个人栽植纪念性树木创造条件,划定地域,提供种苗和技术指导。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收费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收费标准养护管理在园林绿化中非常重要,它是一种长期的、反复的工作,技术要求较全面,包括卫生保洁、花草树木的修剪、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花坛花卉种植等内容。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园林绿化养护费用。
希望大家喜欢!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收费标准篇1园林绿化养护费用1、承包和养护(范围:病虫防治、修剪定型、水肥管理、草坪修剪、除杂草)①5000平方米内0.6元/平方米/月②5000-10000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③10000-20000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④20000平方米以上0.3元/平方米/月2、临时草坪修剪①1000-5000平方米0.5元/平方米/次②5000-10000平方米0.4元/平方米/次③10000平方米以上0.3元/平方米/次园林绿化养护内容1、管理程序:包括淋水、开窝培土、修剪、施肥、除草、修剪抹芽、病虫害防治、扶正、补苗(苗木费另计)等整套过程。
2、管理工具:A、花剪、长剪、高空剪、铲草机、剪草机B、喷雾器、桶、斗车、竹箕C、铲、锄、锯子、电锯、梯子D、燃料、维修费E、有机肥、复合肥、氮肥、鳞肥、钾肥F、各种农药3、养护内容:A、乔木:每年施有机肥料一次,每株施饼肥0.25千克,追肥一次,每棵施复合肥、混尿素0.1千克,采用穴施、及喷洒、水肥等,然后用土覆盖,淋水透彻,水渗透深度10厘米以上,及时防治病虫害,保持树木自然生长状态,无须造型修剪,及时剪除黄枝、病虫枝、荫蔽徒长枝及阻碍车辆通行的下垂枝,及时清理干净修剪物。
每周清除树根周围杂草一次,确保无杂草。
B、灌木、绿篱、袋苗:每季度施肥一次,每667m2施尿素混复合肥10千克,采用撒施及水肥等,施后三小时内淋水一次,每天淋水1次(雨天除外),水渗透深度10厘米以上,及时防治病虫害,修剪成圆形、方行或锥行的,每周小修一次,每月大修一次,剪口平滑、美观,及时清除修剪物,及时剪除枯枝、病虫枝,及时补种老、病死植株,每周清除杂草一次。
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
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05-06-20第一条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下称〈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种类和标准(一)凡新建设项目绿地率不达标的,所缺面积要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占用单位附属绿地致使绿地率不达标又不能易地补建的,要按被占用面积的5倍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依据建设项目所处地域类别计收:一类地区:每平方米300元;二类地区:每平方米250元;三类地区:每平方米200元;四类地区:每平方米150元。
以上地区类别划分见附表一(下同)(二)凡占用已建成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要缴纳绿化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按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的土地价格、绿地建设费用(每平方米50元)和地上绿化设施迁移费用的三项费用之和计收。
(三)临时占用已建成各类绿地的,依临时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类别按日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一类地区每平方米0.5元二类地区每平方米0.4元三、四类地区每平方米0.3元(四)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或迁移的树木未成活的,要缴纳树木赔偿费和树木代植费。
树木赔偿费,依不同树种、规格收缴。
乔木按胸径计收,常绿树按株高计收,灌木按灌幅计收。
具体收缴标准见附件二。
树木代植费按树木赔偿费的三倍计收。
(五)建设项目按规定应配套实施绿化建设,而逾期仍不完成任务的,按实需绿化建设费用的两倍征收绿化延误费。
单位有空地的按规定应该实施绿化建设而不进行绿化建设的, 纳绿化闲置费。
按《条例》有关规定,应缴纳绿地赔(补)偿费、树木赔偿费、绿化设施赔偿费的,其 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三条 园林绿化收费由市或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收费资 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属于市园林局审批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各区县所收费的5 日内汇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帐户;属于区 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将直接收取和上5 日内缴入所属区县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财政 专户。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预算基价》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
绿化养护预算基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29
•【字号】津建办函〔2018〕42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预算、决算
正文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绿化养
护预算基价》的通知
津建办函〔2018〕42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计价依据体系,规范园林绿化工程计价行为,我委编制完成了《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预算基价》(DBD29-581-2016),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预算基价》(DBD29-581-2013)同时废止。
《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预算基价》(DBD29-581-2016)由天津市园林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2018年12月29日。
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导则
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导则为了保护园林绿化成果,提高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水平加强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管理,提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水平,按照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要求,制订本导则。
一、总则1.1本导则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城市管理规定》,并参照《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城市草坪养护管理技术规程》、《天津市大树移植技术规程》以及《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等进行修订。
1.2本导则适用于天津城市园林绿地及相关养护设施的管养工作。
1.3按照《天津城市管理规定》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的专业养护管理工作和非专业管理园林绿化的监管工作。
1.4指导各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实现科学管理,推广节约型园林技术措施,不断提高园林养护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园林养护管理工作技术标准2.1修剪2.1.1修剪时期2.1.1.1在当年11月份-转年1月20日前,本市乡土树种抗寒性强的树种进行修剪;2.1.1.2在每年2月20日-3月20日前,对抗寒性差、易抽条的树种,花灌木、月季及地被植物花后应及时修剪残花。
2.1.1.3在每年4-11月重点进行除孽修剪、抹芽等,并对重叠枝、交叉枝、垂折枝、徒长枝、干枯枝和病虫枝等及时进行修剪。
2.1.1.4在每年5月上旬和8月底以前,对绿篱、模纹、组球以及造型植物等进行2次整型修剪。
2.1.1.5解决树电矛盾进行修剪时,应在雨季到来前结束,并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操作。
2.1.2修剪要求2.1.2.1乔木(含行道树)修剪①绿地内乔木分枝点应清晰,主分枝应保留3-5个(特殊情况除外),树冠内膛通透、树型完整。
②园林树木修剪时,修剪的剪口必须平滑,不得劈裂、留橛,并注意留芽的方位。
直径超过4cm以上的剪锯口,应用刀削平,涂抹防腐剂促进伤口愈合。
③乔木行道树的修剪,除应按以上要求操作外,还应注意以下规定:A、每条道路乔木行道树的树型和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分枝点高度最低标准为2.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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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 Revised by BETTY on December 25,2020
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5-06-20
第一条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下称〈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种类和标准
(一)凡新建设项目绿地率不达标的,所缺面积要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占用单位附属绿地致使绿地率不达标又不能易地补建的,要按被占用面积的5倍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依据建设项目所处地域类别计收:
一类地区:每平方米300元;
二类地区:每平方米250元;
三类地区:每平方米200元;
四类地区:每平方米150元。
以上地区类别划分见附表一(下同)
(二)凡占用已建成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要缴纳绿化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按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的土地价格、绿地建设费用(每平方米50元)和地上绿化设施迁移费用的三项费用之和计收。
(三)临时占用已建成各类绿地的,依临时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类别按日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一类地区每平方米元
二类地区每平方米元
三、四类地区每平方米元
(四)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或迁移的树木未成活的,要缴纳树木赔偿费和树木代植费。
树木赔偿费,依不同树种、规格收缴。
乔木按胸径计收,常绿树按株高计收,灌木按灌幅计收。
具体收缴标准见附件二。
树木代植费按树木赔偿费的三倍计收。
(五)建设项目按规定应配套实施绿化建设,而逾期仍不完成任务的,按实需绿化建设费用的两倍征收绿化延误费。
单位有空地的按规定应该实施绿化建设而不进行绿化建设的,按每日每平方米元缴纳绿化闲置费。
按《条例》有关规定,应缴纳绿地赔(补)偿费、树木赔偿费、绿化设施赔偿费的,其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三条园林绿化收费由市或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属于市园林局审批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各区县所收费的20%上交市园林局,由市园林局每月终了5日内汇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帐户;属于区县局审批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将直接收取和上交市园林局后留用的收入一并于每月终了5日内缴入所属区县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园林绿化收费只能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绿化的养护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园林绿化收费资金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按拨款程序予以核拨。
第四条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局是园林绿化收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绿化收费的管理,所收费用情况每半年要向市园林局汇总上报一次。
第五条园林绿化收费要严格按《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严格计价标准。
各执收部门不得自定收费项目,不准超标准、重复收费。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按本规定实施收费的,可以拒绝不合理收费。
第七条执行收费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收费,分别由两区管理委员会依本规定负责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局按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原园林绿化收费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即行废止。
附件1
园林绿化收费的地区类别划分
一类地区指:天津市核心区(内环线与新兴路、西康路、马场道、浦口道、台儿庄路围合的地域)塘沽、汉沽、大港建成区,宁河县政府所在建制镇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
二类地区指:天津市中心区(红旗路、陈塘庄铁路支线、昆仑路、真理道、红星路、普济河道围合的地域)东丽、北辰、津南、西青、静海、武清、宝坻、蓟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建制镇。
三类地区指:天津市外围区(中心区与外环线之间的区域)。
四类地区指:一、二、三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树木、绿地、绿化设施赔偿费标准
附件二单位:元类别单位规格死亡赔偿费损伤赔偿费
落叶乔木株胸径不足5厘米 80 按死亡赔偿的20—80%计收
株胸径6——10厘米 100—180 同上
株胸径11——20厘米 210—480 同上
株胸径21——30厘米 540—1080 同上
株胸径31——40厘米 1140—1680 同上
株胸径4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赔偿费增加 100 同上落叶灌木株冠幅不足米 50 同上
株冠幅——1米 100 同上
株冠幅超过1米的 200 同上常绿株高度1米以下的 80/米同上
株高度1——2米 82—280 同上
株高度2——3米 284—280 同上松柏类株 3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赔偿费加收 50 同上
龙爪槐株冠径1——米 500—700 同上
株冠径——2米 700—1000 同上攀缘植物平方米以覆盖面积计算 30 同上绿化用土立方米绿化换土每换一立方土50元
备注:1、园林土建设施(围墙、花饰、栏杆、片石、护坡、亭廊等)、花篱、绿篱、草坪的赔偿费按本年度人、财、物实价计收。
2、摘花一朵赔偿2——5元(灌木花加倍计收);摘各类果实赔偿3——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