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阳、利海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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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阳、利海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1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59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晓航
【审理法官】杨晓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罗阳;利海腾;谭丽明;利皓天
【当事人】罗阳利海腾谭丽明利皓天
【当事人-个人】罗阳利海腾谭丽明利皓天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罗阳
【被告】利海腾;谭丽明;利皓天
【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其未能知晓案涉房屋在司法拍卖过程中的相关情况以及对过户税费的负担提出异议,因属对案涉房屋拍卖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故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据诉讼请求拍卖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未能知晓案涉房屋在司法拍卖过程中的相关情况以及对过户税费的负担提出异议,因属对案涉房屋拍卖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故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上诉人已拍卖竞得案涉房屋产权,现其主张案涉房屋是被上诉人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属于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且被上诉人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如何办理上述手续,均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查处理的范围。

因此,原审依据现查明事实和相应证据做出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主张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其具有本案诉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裁定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22:57:28
罗阳、利海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598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海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丽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上诉人罗阳因与被上诉人利海腾、谭丽明、利皓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300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立案受理。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罗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上诉人于2019年9月3日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依法竞得被上诉人利海腾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村路20号l幢之一301房(以下简称“该房产”),该房产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拍卖,但广州中院发布的竞买公告中没有披露该房产是利海腾通过接受赠与的方式无偿取得,但竞买公告中告知房产过户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该做法虽然在法律上广受质疑,但却是网上拍卖的通常做法,后最高院对该做法进行了纠正)。

在一般的法拍房产交易中,通过接受赠与的方式无偿取得房产是极少的、是特例,正常的方式是购买取得,买受人仅需支付房产价值3%契税,但赠与所得房产在过户时会产生房产价值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广州中院披露了利海腾是通过接受赠与方式无偿取得的,上诉人就能意识到该房过户会产生20%的个人所得税,20%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巨大,足以影响上诉人的购买行为。

由于广州中院没有披露,上诉人无从得知亦无法得知该房产的取得状态,上诉人只能按照正常的理解认为该房产出卖人不是通过接受赠与无偿取得、不会产生20%的个人所得税。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上诉人以最高价竞得该房产。

上诉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该房产的档案中发现被上诉人利海腾是在2014年6月5日通过接受赠与的方式无偿取得房产的所有权,赠与人是其母亲徐凤清。

上诉人十分震惊,因为按照20%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301956×20%=460391.2元,金额十分巨大,这已超出了上诉人的预算和承受能力(个人所得税本来是由出卖方承担的,但竞买公告却要求买受人承
担),上诉人是踩雷了。

后经查实以及利海腾确认,该房产是利海腾家庭超过5年的唯一生活用房(俗称过五唯一),依法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于是,上诉人多次与被上诉人联系,请求被上诉人配合上诉人办理免税手续,并表示愿意支付10万元作为酬劳,但被上诉人拒不配合。

迫于无奈,上诉人只好提起本案的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协助上诉人办理该房产的过户登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

二、本案的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本案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该房产是被上诉人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以下简称第l项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协助上诉人办理该房产的过户登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以下简称第2项诉讼请求)。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是公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的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办理缴纳税款(也简称完税)手续和过户是被上诉人应尽的合同附随义务。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受人缴纳契税、出卖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众所周知的基本常识,但符合免税条件时可以办理免税手续,本案就可以依法免除个人所得税,因此,上诉人要求办理免税是缴纳税款的一种情形,被上诉人应协助上诉人办理。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在一般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房屋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的缴纳税款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的交易习惯,出卖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缴纳税款。

而在本案
中,买受人在过户时发现符合免税条件可办理免税手续,此种情况同样属于出卖人应协助的缴纳税款程序,出卖人应无条件协助买受人办理,换而言之,买受人有请求出卖人协助办理免税手续的权利。

退一步讲,本案中即使第1项诉讼请求属于事实确认,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可能存在争议,但第2项诉讼请求明白无误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在司法拍卖的房产中,因拍卖法院未披露房产是通过受赠所得(买受人在竞拍时不知道也无法知道该房产是受赠所得),受赠所得房产在过户时所产生的20%个人所得税如符合免税手续,出卖人是否有协助办理免税手续的义务,即在本案中上诉人是否有请求被上诉人协助办理免税手续的权利,该请求权需经法院的实体审理。

三、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要求出卖方协助办理完税手续与买受人要求出卖方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是性质相同,都属于房屋买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出卖方的附随义务。

与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迁移户口是不同的。

原审裁定书作出后,原审法官对上诉人进行了答疑,上诉人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完税手续与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是性质相同,都属于房屋买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出卖方的附随义务,而法院判决房屋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案件是大量存在。

法官对上诉人的上述观点并无实质异议。

但法官认为本案与房屋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迁移户口的案件相类似,对此,上诉人是不认同的,因为户口不是想迁就能迁走的,必须要有接收单位才能迁移的,如果没有接收单位就无法迁移,这是人民法院无法受理的原因,也是与本案根本的区别,本案的免税条件只要符合“过五唯一”即可,所以迁移户口与本案是不同的。

四、免税条件法律规定的清楚明确,即“过五唯一”,经办法官依据法律规定足以作出认定,不需要专业机构作出认定。

退一步讲,即使经办法官难以认定,也可以发函给税务部门进行征询。

原审法官在答疑过程中认为法官不是税务专业的,对是否具备免税条件难以判断。

上诉人不认可原审法官的意见,因为关于免税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和《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省内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在法律层级上属于部门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清楚明确,即“过五唯一”,不需要专门的专业技能,法官足以认定。

退一步讲,就算法官觉得难以认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法院也可以发函向税务部门征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发函给房管部门征询案件的当事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五、如果某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那么法律必须有相应的规定该事项属于其他职能部门职责处理范围。

例如,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区分肇事各方的责任,这不是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

因为,法律要明文规定,区分肇事各方责任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法律为什么要作出上述规定,理由是区分责任是需要交通管理方面的专业技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该专业技能而法官不具有。

本案中,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协助办理过户的免税手续,法律并没有规定由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处理,而现实中也没有哪个部门能要求被上诉人协助上诉人办理过户的免税手续。

司法救济是最终的救济方式,如果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那么上诉人合法、合理、正常的诉求得不到救济,这是违背法律精神的。

如果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民事裁定应该明确告知上诉人向哪个部门去寻求救济。

六、没有法律规定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免税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裁定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未能知晓案涉房屋在司法拍卖过程中的相关情
况以及对过户税费的负担提出异议,因属对案涉房屋拍卖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故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上诉人已拍卖竞得案涉房屋产权,现其主张案涉房屋是被上诉人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属于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且被上诉人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如何办理上述手续,均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查处理的范围。

因此,原审依据现查明事实和相应证据做出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主张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其具有本案诉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裁定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杨晓航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叶永峰
张情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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