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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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9.28
•【字号】张政办函[2006]230号
•【施行日期】2006.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务服务中心
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函[2006]2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张家界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张家界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和促进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按照“透明、规范、廉洁、高效”的服务宗旨运行,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发展和完善服务功能的需要,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设立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作为市中心的分支机构。
分中心的设立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务公开领导
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条设立分中心的条件和标准:
(一)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大厅;
(二)有必要的硬件设施和配套的软件管理;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适应窗口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分中心的运行模式原则上比照市中心办理,实行一门受理、内部运作、并联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
本机关内所有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项目,需到分中心办理的,一律集中到分中心,由分中心在服务大厅设置若干个窗口集中公开,统一办理,限时办结,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五条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与市中心管理相适应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对分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和考核;
(三)负责分中心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对项目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查;
(四)及时向市中心报送有关材料、统计资料,反映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设置投诉受理窗口,负责受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和投诉,提出投诉处理意见,并协助市中心及纪检监察部门对服务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完成市中心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分中心对其主管部门负责,接受市中心对窗口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市中心对分中心实施管理应坚持指导协调与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八统一”,即:统一制作挂牌、统一硬件设施标准、统一政务公开规定、统一网络建设要求、统一窗口管理制度、统一服务运作模式、统一人员行为规范、统一组织考核评比。
(一)指导。
分中心项目的设置与调整,有关重大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制定与实施等,分中心及其主管部门应事先征求市中心的意见。
(二)协调。
市中心窗口单位办件过程中涉及分中心的事项,或者各分中心办件过程中需要与市直机关两个以上部门联审联办的事项,由市中心统一协调。
分中心要积极主动参加市中心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监督。
分中心的项目设置、规章制度及工作人员名单要及时报市中心备案。
市中心会同市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依照有关管理制度对分中心的运行情况采取定期检查、抽查、测评和征询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进行监督,并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四)考核。
建立分中心考评制度。
市中心每年对分中心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评,考评不合格,取消分中心授牌,并予以通报。
考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条分中心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实现行政许可或公共服务事项及其依据、申报材料(条件)、办事程序、承诺期限和收费标准“六公开",编制《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等必须公开的资料,方便服务对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分中心应高度重视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以经常性教育为主,不断增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
工作人员要做到态度热情、礼貌待客,想服务对象所想,急服务对象所急,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办实事。
第九条加强分中心电子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窗口服务网络化管理,开通网上资料下载和网上办事等功能,并与市中心的服务信息系统平台对接,实现市中心与各分中心的互联互通及网络联接。
分中心所有审批、服务、收费项目要在市政务公开网上予以公开,共享信息资源,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市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分中心工作情况开展调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分中心沟通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分中心应根据意见或建议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分中心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上级机关涉及分中心工作的政策、规定及相关文件,研究制定贯彻意见;
2.交流分中心服务、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探讨改革、改进措施;
3.协调市中心与各分中心以及各分中心之间在窗口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4.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明确的其它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由市中心和各分中心相关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由市中心组织。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1.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联席会议实行提前通知制度,各分中心应按通知要求,提前做好充分准备。
2.联席会议议题涉及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可以邀请该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
3.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由市中心负责整理成文,印发各分中心贯彻落实。
4.分中心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促进分中心建设和发展。
第十二条分中心的设立应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若条件成熟,可视情取消分中心。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