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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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1.06
•【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施行日期】2013.02.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
修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保证我市建筑行业稳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3%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
”修改为“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
(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预留。
”
本决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