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专利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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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 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 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 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 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 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 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 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3、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
为了有效保护专利权,与TRIPs第41条要 求执法程序应允许采取反对侵权行为的有 效措施,包括迅速的救济的精神一致,修 改后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 将实施侵权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 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 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 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 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②管理专利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 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 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第58条增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 权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 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和无效 由法院终审
5、完善了授予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
关于强制许可,经过1992年修改,我国专 利法中的有关规定已经与TRIPS基本一致。 我国有合理条件强制许可,公共利益强制 许可和依存专利强制许可。
对于要求依存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我国 专利法规定是“后一发明比前一发明先 进”,而TRIPS用的是“后一发明比前一 发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重大技术进步,” 鉴于后者更透明和便于操作,本次修改案 作了与TRIPS一致的修改。为理顺关系, 一些原放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关于强制 许可的内容也被移入专利法,与TRIPS保 持一致。
1、增加了有关许诺销售( Offering for sale )的规定。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进 行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 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 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 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 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 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 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 专利产品。
第五十七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 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 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 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 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第59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查 处冒充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行为,责令改 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五十九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 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增加了关于侵权赔偿额计算的规定
修改后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 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 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 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 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 倍数合理确定。”
2000年专利法的修改
一、专利法修改的背景 1、国际方面:①专利许可证贸易的增长。 ②科学技术的发展成了经济增长的主要因 素。③许多国家把知识产权方面的竞争作 为经济竞争的主要手段。
2、国内方面: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 步形成。②科技创新和进步的重要性日益 突现。③进一步完善司法和行政执法。④ 简化和完善专利审批程序。⑤进一步与 WTO的TRIPS协议接轨。
2、取消撤销程序,简化流程。
3、简化转让专利权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手续。
一是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经 专利局登记后即生效(第10条)公告不再 是该合同生效的条件。二是删除关于我国 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应给国务院有 关主管部门同意(20条)的规定,这有利 于方便我国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当然, 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 保密的,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删除善意第三人使用、销售侵权产品 不视为是侵权行为的规定,但能证明其产 品的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修改前专利法第62条,善意第三人使 用、销售侵权产品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修 改后的专利法删除了这一规定,但同时规 定,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的,不承担 赔偿责任。“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 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 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 的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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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审批程序有关的其他修改,36条:提 交外国检索和审查结果资料。39、40条: 专利权的生效日期。57条:实用新型专利 侵权诉讼的检索报告。46、62条:无效程 序第三人参加诉讼(46条)、诉讼时效。 (62条)等作了修改和调整。23条:外观 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 突。
(五)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专 利审批和专利工作队伍。
修改后的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的单 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 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 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本规 定比原有规定应当给予奖励更有强制性和 便于操作,有利于更好地鼓励发明创造。
(二)迎接入世,与TRIPS保持一致。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 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 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 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 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 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第二十一条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 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 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 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 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 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 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 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 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 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三)加大保护力度,完善司法和行政执 法
1、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专利工作的职能。
2、发挥行政执法优势,理顺处理专利侵权 纠纷和行政执法的关系。
①修改后的专利法第57条明确规定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有权对是否侵犯专利权进行 认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 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 依照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 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所称的 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 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 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6月19日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 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 0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四)简化、完善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明确提交专利国际申请(PCT)的法律依据, 专利合作条约(PCT)存在用统一的申请程序方 便申请人向多国申请专利,我国于1994年1月1日 正式成为该条约的缔约国,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正式成为该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 初步审查单位。为方便申请人利用PCT途径申请 专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确我国专利行政 部门履行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的法律依据,修改 后的专利法第20条对有关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二、专利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专利立法为促进科技进步与创 新服务,为深化改革创造更好条件
1、取消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 定,删除“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 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 准。”
2、对职务发明的界定更为合理,明确对职 务发明人应当给予奖励和报酬。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条规定:“利用本单位 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 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 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 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