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审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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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ZN-0128-2015/00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含与港澳台)审批
办事指南
2015-11-10发布2015-11-10实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含与港澳台)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拟设立的各类高等、中等学历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申请与办理。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指南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审批
事项代码:0128。
分项:设立、变更、终止。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者教育服务商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项目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上海市教育委员负责审核,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
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受理,并递交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
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
专科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并递交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
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报教育部备案。
专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项目、中等学历及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报教育部备案。
机构筹建的审批权限参照上述对应层次和类别。
申请设立、变更和终止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者教育服务商标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审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审批内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法律效力
中外合作办学者获得相应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并凭办学许可证或项目批准书在审批许可范围内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四)审批对象
具有法人资格、相应办学资格和较高办学质量,且没有违规办学和行政处罚记录的中外教育机构。
五、审批条件
(一)设立
1.申请文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相关表格(《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或《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填写规范,无遗漏;
3.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4.中外合作办学者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5.拟设立机构的章程符合法律规定;
6.具备相应办学条件,达到相应设置标准;
7.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和教育的公益性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8. 申报本科及以上层次新项目者,外方院校如已有在华举办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其在办项目必须参加或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或认证。
每所外方院校在华举办机构及项目总数不得超过6个,其中同一专业不得超过3个;
9.符合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二)变更
1.申请变更的文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变更登记表》填写规范,无遗漏;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申请办学规模、学制、招生起止年份、招生方式、开设专业或课程通过审批机关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相关评估;
4.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变更申请每期招生人数、招生起止年份、招生方式、开设专业或课程通过审批机关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相关评估;
5.符合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三)终止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
2.中外合作机构和项目办学有效期到期且不再申请延期;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4.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被吊销项目批准书的;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6.申请终止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已向审批机关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方案;
7.申请终止的中外合作办机构已完成财务清算。
8.符合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设立申请的纸质申请材料一式10份,其中原件1份(不要求提交原件的除外),复印件9份,其内容与装订顺序应一致。
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
2.变更和终止的纸质申请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
3.所有外文材料须有中文翻译件;
4.设立申请材料需按规定顺序装订,并编制带页码的目录。
有关顺序如下:(1)中外合作办学请示报告(含可行性报告和引进课程及其质量的学术评估意见);
(2)机构或项目申请表;
(3)章程(仅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4)中外合作办学中、外文协议;
(5)授权书(申请表和协议中外方签字人不是法人的);
(6)中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中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7)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相关证明);
(8)验资证明(有财产、资金投入的);
(9)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复印件(有捐赠的);
(10)拟颁发的学历、学位及其他相关证书实样(外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本项目证书原件;中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的本项目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1)详细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配备、选用教材等;
(12)评估报告(如外方在国内已设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应提供该机构或项目的评估报告);
(13)电子文档(1套)(主要为:WORD文档的申请表、中外文协议、章程、详细培养方案,PDF文档的资质证明和颁发证书实样)。
4.未列入以上目录清单的材料只提供电子文档,刻入光盘;
5.申报一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即一个专业)提交1套申报材料;
6.申报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指定时间内至教育部统一申报系统上传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完成网上申请。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设立申请
考核方式、授课方式、授课地点、选用教材、师资配备等内容。
2.变更申请
(三)申请文书名称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见附录2)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见附录3)
3.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设立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见附录4)
4.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设立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见附录5)
5.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变更
《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变更登记表》
6.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变更
《上海市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变更登记表》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明显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及时限。
逾期未告知的,有关申请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办理期限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
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理时间:3个月;
学历教育机构的办理时间:6个月;
申请机构筹建的办理时间:45个工作日。
以上期限均不包含专家评议时间。
九、审批证件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或《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编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中外(内地
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者、办学层次和类别、办学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备注。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编号、办学地址、中国(内地)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中外(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者、办学层次和类别、开设专业或课程、办学有效期、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审批机关、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设立申请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设立申请接收地点:徐汇区陕西南路202号
变更和终止申请接受部门名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国际交流处
变更和终止申请接受地点: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二)接收时间
设立申请:
3月第二周的星期三、四、五 9:30~11:30; 13:30~16:30
9月第二周的星期三、四、五:9:30~11:30; 13:30~16:30
变更和终止申请: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网上咨询
/web/hdpt/wszx_index.php
(二)电话咨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国际交流处:(021)23111111转国际交流处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021)54041056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或信函投诉
通讯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话投诉
(021)23116647、(021)23116648
(三)电子邮件投诉
jwxf@
十五、办理方式
(一)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1.受理。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由中方教育机构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由具备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受理。
2.审核。
受理申请后,审批机关应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评议所需时间由审批机关告知申请人,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3.决定。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相应办理期限内(见第八条第(二)款)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发证。
对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由审批机关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对批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由审批机关颁发相应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或《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二)变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和信心信息,可以直接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1.受理。
申请变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和信心信息由中方教育机构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由具备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受理。
2.审理。
受理申请后,审批机关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需通过组织评估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评估作出结论的所需时间由审批机关告知申请人,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3.决定。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相应办理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换证:对批准变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核心信息的,由审批机关换发相应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正本、《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正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正本或《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正本,同时在机构和项目设立时签发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副本或《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副本上在做相应的信息变更签注。
(三)终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可以直接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1.受理。
申请终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和信心由中方教育机构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由具备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受理。
2.审理。
受理申请后,审批机关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相应办理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交还证件:对批准终止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向审批机关批准其设立时签发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正副本或《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正副本。
十六、决定公开
审批结果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网站
()上公开。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设置审批流程图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变更审批流程图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终止审批流程图
附录2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称:
【中国教育机构+“与”+国别+外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专业+层次+“教育项目”】
(如:XX大学与XX国XX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备注:
专业:如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专业名称应使用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或《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规范名称。
【请按照法人证书上的名称填写】
外国教育机构名称:【外国教育机构通用中文译名】
【外国教育机构本国通用语全称】
【外国教育机构正式英文全称】
联系人:【建议填写两个联系人】
联系电话:【带区号的办公电话号码;手机号码】
传真:【带区号的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常用电子邮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一、中国教育机构【注意:此部分为中国教育机构情况,而非合作办学项目情况】
【注意:此部分为外国教育机构情况,而非合作办学项目情况】
三、合作办学事项
四、内部管理体制
六、真实性保证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拟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
中国教育机构名称:
外国教育机构名称:
申请类别:□申请筹备设立□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填表说明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认真阅读《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并参照此填表说明逐项用中文(除特别要求外)填写申请表所列栏目,填写可采用正楷书写或打印方式。
中外合作办学者除申请表要求的附件外,可追加提供申请者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书面补充材料。
申请表中如有不适用的栏目,请在该栏目处填写“不适用”或“无”。
如该栏目的空间不够,可另附纸填写。
如中国教育机构或外国教育机构多于一家时,可自行复制相应表格部分填写。
一、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教育机构简介”栏目(第2、3、5页)中请填写包括教育机构沿革、基本数据、与拟举办机构相关或相近的学科专业、教学科研以及国际交流等方面内容。
二、外国教育机构的“评估认证情况”栏目(第4页)中请填写外国教育机构或其某一学科专业获得相关机构的评估认证的情况,包括评估认证机构名称、评估认证方式、评估机构是否获得政府认可等。
三、合作办学事项中:
“机构属性”栏目(第7页)是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培养目标”栏目(第8页)请明确通过合作办学拟达到的人才培养类型规格。
“招收学生”栏目(第8页)中的“年招生人数”请按专业分类表述。
“颁发证书情况”栏目(第8页)中所填写的证书请提供获得所属国承认并与在该国所颁证书完全相同的实样。
“教育教学”栏目(第9页)请详细说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拟设置的学科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考核方式和教学管理等情况,并论证所举办的课程专业在实施地所具有的竞争力和不可或缺性。
四、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的“收费”栏目中的“项目”、“标准”(第11页)栏目是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拟向有关部门报批的收费科目和收费数额。
五、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中的“类别”、“层次”、“颁发证书”栏目(第2、4页)以及合作办学事项中的“颁发证书情况”栏目(第8页),均可复选。
六、真实性保证(第12页)中的签名必须是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如由被授权人签名,则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五、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申
请表
拟设合作办学机构名称:
内地教育机构名称:
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名称:
申请类别:□申请筹备设立□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填表说明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者应认真阅读《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并参照此填表说明逐项用中文(除特别要求外)填写申请表所列栏目,填写可采用正楷书写或打印方式。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者除申请表要求的附件外,可追加提供申请者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书面补充材料。
申请表中如有不适用的栏目,请在该栏目处填写“不适用”或“无”。
如该栏目的空间不够,可另附纸填写。
如内地教育机构或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多于一家时,可自行复制相应表格部分填写。
一、内地教育机构和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的“教育机构简介”栏目(第2、3、5页)中请填写包括教育机构沿革、基本数据、与拟举办机构相关或相近的学科专业、教学科研以及国际交流等方面内容。
二、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的“评估认证情况”栏目(第4页)中请填写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或其某一学科专业获得相关机构的评估认证的情况,包括评估认证机构名称、评估认证方式、评估机构是否获得政府认可等。
三、合作办学事项中:
“机构属性”栏目(第7页)是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培养目标”栏目(第8页)请明确通过合作办学拟达到的人才培养类型规格。
“招收学生”栏目(第8页)中的“年招生人数”请按专业分类表述。
“颁发证书情况”栏目(第8页)中所填写的证书请提供获得所在地区承认并在该地区所颁证书完全相同的实样。
“教育教学”栏目(第9页)请详细说明合作办学机构中拟设置的学科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考核方式和教学管理等情况,并论证所举办的课程专业在实施地所具有的竞争力和不可或缺性。
四、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的“收费”栏目中的“项目”、“标准”(第11页)栏目是指合作办学机构拟向有关部门报批的收费科目和收费数额。
五、内地教育机构和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的中的“类别”、“层次”、“颁发证书”栏目(第2、4页)以及合作办学事项中的“颁发证书情况”栏目(第8页),均可复选。
六、真实性保证(第12页)中的签名必须是内地教育机构和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如由被授权人签名,则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