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理论法学考前冲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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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证成
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包括大小前提)的证成
相互关系
外部证成保证内部证成的前提的正当、外部证成必然涉及内部证成
考点十四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不顾及结果是否公正、合理,又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
主观目的解释:立法者的目的或意图
历史解释:历史上有关该法律问题的状况
比较解释: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将解释的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又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法的发展和客观社会现实需要
考点十五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法的继承
含义
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与继受,其发展表现为文化积累过程,继承是不可避免的,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
表现
一般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延续与继受
内容
法律术语、技术、形式;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定;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和规则;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
法的移植
含义
一国对同时代其他国家、地区或国际法的吸收和借鉴,包括外国法、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等
方法
选择优秀且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国外法与本土法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法律体系的系统性;适当的超前性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须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规定的法律规则
根据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的不同
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并非一一对应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条文来表述
一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法律规则的内容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或若干要素
考点六法律规则的分类★★
根据规则内容的不同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调整方式上的侧重外表与关注内在
一般只关注人的外在行为,一般不离开行为探讨人的主观状态
首先和主要关注的是人的内在主观方面
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
具有程序性,法的实体内容通过程序选择和决定,法的产生与实施也与程序相关
以主体内省和自觉的方式形成和实现,与程序无关
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属于外在强制
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理性自觉的结果
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而成的
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
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有肯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因而具有可操作性,并且被任意解释和滥用的余地相对较小
道德并非像法律那样
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
一元的,其一元化的存在形态,使得法律具有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
多元的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依授权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变通区域内依变通
考点十一法律关系的种类★
按照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
调整性法律关系
基于合法行为、不需要法律制裁、是法律关系的正常形式
适用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冲突
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如:自由与自由、秩序与秩序之间冲突
比例原则
适用于较优越的法益不得不侵及另一法益时
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即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如:刑法的“紧急避险”法条之宗旨
考点五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以军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
法的程序性,是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
可诉性
可争讼性,任何人均可以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
可裁判性,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是判断法律有无生命力、有无存续价值的标志
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法的分类
公法与私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
纠问制(职权主义模式)
对抗制(当事人主义模式)
法典编纂
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
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法律观念方面也不同
考点十七法与道德的联系
联系
本质上联系
肯定说: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恶法非法”,侧重强调法的正当性
双向法律关系(双边)
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多向法律关系(多边)
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
按照相关法律关系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性法律关系
主法律关系、可独立存在或处于支配地位
第二性法律关系
从法律关系、居于从事性地位
考点十二法律责任的竞合
法律责任
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义务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应为或勿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命令性规则,规定人们应为一定行为
禁止性规则,规定人们勿为一定行为
根据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亚洲的日本、泰国、土耳其;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
除了英、美两国外,其他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以及中国香港都属普通法系。
区别
法律思维方式
演绎型思维
归纳式思维
法的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其他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新修《立法法》第82条)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其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属于内在强制
争端解决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具有可诉性
不具有可诉性
法制史考前冲刺资料
考点一历代法制指导思想★★
西周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礼法结合”
秦
专任法治
西汉至中唐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宋代以后
“明刑弼教”
明代
借鉴明刑弼教,重典治国
清末
“中体西用”,礼法结合受到冲击
考点二历代重要立法★★
考点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
具体体现
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
指引作用是法对本人的行为,分为确定和不确定的指引
评价作用是法律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
教育作用是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2015年理论法学考前冲刺资料
法理学考前冲刺资料
考点一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
具体内容
社会规范性
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习惯、道德、宗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
国家意志性
国家或曰公权力机构是法的制定或认可主体,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一般不采取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形式来表达
保护性法律关系
基于违法行为、需要法律制裁、是法律关系的非正常形式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平权性法律关系(横向性)
主体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隶属性法律关系(纵向性)
主体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关系不得随意转让或放弃
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
单向法律关系(单务)
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
法律原则
不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对特定案件,具有不同内涵甚至存在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同时适用,只不过它们发挥的指导作用有所不同
考点八法律原则的适用
一般要优先适用法律规则,但例外情况下可优先适用法律原则,例外情况有以下方面:
顺序限制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目的限制
非为个案正义,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否定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恶法亦法”,侧重强调法的安定性
内容上联系
内容上相互渗透,大多数近现代法学家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功能上联系
古代法学家更多强调道德的首要或主要地位,近现代法学家倾向于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
考点十八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
道德
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
法律责任竞合
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竞合问题
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
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责任竞合,一般从重,较轻的责任已被追究,再追究较重的应考虑折抵
我国合同法122条,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考点七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内容
法律规则
规定明确、具体,着眼于共性,其目的是削弱或防止“自由裁量”
法律原则
规定比较笼统、模糊,同时关注共性和个性,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
适用范围
法律规则
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法律原则
对于对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或是整个法律体系均适用
适用方式
法律规则
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即对特定案件,某一法律规则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
普遍性
普遍有效性,即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普遍平等对待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普遍一致性,即法律尽管与国家、民族、地域等有关,但其内容始终趋向于人类的普遍要求
权利义务性
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考点十六西方国家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定义
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地区
考点十三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法律证成
证成是证明结论成立,它是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者过程,是适用法律的过程,涉及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案件事实)和结论(法律决定或判决)
法律证成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
内部证成
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包括大小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
经济特区法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无自治乡
无常委会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可以在自治范围之内行使立法权
国际条约和惯例
经我国参与和认可的国际条约和惯例,才是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考点十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不同位阶
宪法至上、法律高于法规、法规高于规章、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
同一位阶
全国性法律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实体法优先,国际法优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交叉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直接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若决定适用部门规章,还需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法的社会作用(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
三个领域: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两个方向:阶级统治的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考点三法的价值
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
其他价值的基础,法律的根本和首要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秩序难以涉及实质内容,必须受正义和自由的规制
自由
是指法确认、保障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活动,达到主体和客体的和谐
自由是法律的最高价值
自由需要法律的限制
正义
是法的基本标准,法的评价体系,推动着法律的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冲突,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如:基本价值(自由、正义与秩序)的位阶高于非基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
基本价值之中,自由在顶端,秩序是基础
个案平衡原则
说理限制
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原则必须依附于个案并且有更强理由,充分说理方可适用
考点九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
宪法属于最高法,位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顶端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名称可以是“条例”、“规定”、“办法”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直属管理机构
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包括大小前提)的证成
相互关系
外部证成保证内部证成的前提的正当、外部证成必然涉及内部证成
考点十四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不顾及结果是否公正、合理,又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
主观目的解释:立法者的目的或意图
历史解释:历史上有关该法律问题的状况
比较解释: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将解释的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又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法的发展和客观社会现实需要
考点十五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法的继承
含义
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与继受,其发展表现为文化积累过程,继承是不可避免的,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
表现
一般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延续与继受
内容
法律术语、技术、形式;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定;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和规则;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
法的移植
含义
一国对同时代其他国家、地区或国际法的吸收和借鉴,包括外国法、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等
方法
选择优秀且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国外法与本土法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法律体系的系统性;适当的超前性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须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规定的法律规则
根据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的不同
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并非一一对应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条文来表述
一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法律规则的内容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或若干要素
考点六法律规则的分类★★
根据规则内容的不同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调整方式上的侧重外表与关注内在
一般只关注人的外在行为,一般不离开行为探讨人的主观状态
首先和主要关注的是人的内在主观方面
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
具有程序性,法的实体内容通过程序选择和决定,法的产生与实施也与程序相关
以主体内省和自觉的方式形成和实现,与程序无关
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属于外在强制
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理性自觉的结果
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而成的
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
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有肯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因而具有可操作性,并且被任意解释和滥用的余地相对较小
道德并非像法律那样
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
一元的,其一元化的存在形态,使得法律具有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
多元的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依授权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变通区域内依变通
考点十一法律关系的种类★
按照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
调整性法律关系
基于合法行为、不需要法律制裁、是法律关系的正常形式
适用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冲突
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如:自由与自由、秩序与秩序之间冲突
比例原则
适用于较优越的法益不得不侵及另一法益时
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即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如:刑法的“紧急避险”法条之宗旨
考点五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以军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
法的程序性,是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
可诉性
可争讼性,任何人均可以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
可裁判性,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是判断法律有无生命力、有无存续价值的标志
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法的分类
公法与私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
纠问制(职权主义模式)
对抗制(当事人主义模式)
法典编纂
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
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法律观念方面也不同
考点十七法与道德的联系
联系
本质上联系
肯定说: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恶法非法”,侧重强调法的正当性
双向法律关系(双边)
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多向法律关系(多边)
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
按照相关法律关系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性法律关系
主法律关系、可独立存在或处于支配地位
第二性法律关系
从法律关系、居于从事性地位
考点十二法律责任的竞合
法律责任
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义务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应为或勿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命令性规则,规定人们应为一定行为
禁止性规则,规定人们勿为一定行为
根据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亚洲的日本、泰国、土耳其;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
除了英、美两国外,其他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以及中国香港都属普通法系。
区别
法律思维方式
演绎型思维
归纳式思维
法的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其他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新修《立法法》第82条)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其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属于内在强制
争端解决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具有可诉性
不具有可诉性
法制史考前冲刺资料
考点一历代法制指导思想★★
西周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礼法结合”
秦
专任法治
西汉至中唐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宋代以后
“明刑弼教”
明代
借鉴明刑弼教,重典治国
清末
“中体西用”,礼法结合受到冲击
考点二历代重要立法★★
考点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
具体体现
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
指引作用是法对本人的行为,分为确定和不确定的指引
评价作用是法律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
教育作用是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2015年理论法学考前冲刺资料
法理学考前冲刺资料
考点一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
具体内容
社会规范性
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习惯、道德、宗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
国家意志性
国家或曰公权力机构是法的制定或认可主体,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一般不采取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形式来表达
保护性法律关系
基于违法行为、需要法律制裁、是法律关系的非正常形式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平权性法律关系(横向性)
主体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隶属性法律关系(纵向性)
主体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关系不得随意转让或放弃
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
单向法律关系(单务)
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
法律原则
不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对特定案件,具有不同内涵甚至存在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同时适用,只不过它们发挥的指导作用有所不同
考点八法律原则的适用
一般要优先适用法律规则,但例外情况下可优先适用法律原则,例外情况有以下方面:
顺序限制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目的限制
非为个案正义,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否定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恶法亦法”,侧重强调法的安定性
内容上联系
内容上相互渗透,大多数近现代法学家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功能上联系
古代法学家更多强调道德的首要或主要地位,近现代法学家倾向于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
考点十八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
道德
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
法律责任竞合
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竞合问题
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
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责任竞合,一般从重,较轻的责任已被追究,再追究较重的应考虑折抵
我国合同法122条,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考点七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内容
法律规则
规定明确、具体,着眼于共性,其目的是削弱或防止“自由裁量”
法律原则
规定比较笼统、模糊,同时关注共性和个性,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
适用范围
法律规则
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法律原则
对于对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或是整个法律体系均适用
适用方式
法律规则
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即对特定案件,某一法律规则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
普遍性
普遍有效性,即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普遍平等对待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普遍一致性,即法律尽管与国家、民族、地域等有关,但其内容始终趋向于人类的普遍要求
权利义务性
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考点十六西方国家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定义
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地区
考点十三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法律证成
证成是证明结论成立,它是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者过程,是适用法律的过程,涉及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案件事实)和结论(法律决定或判决)
法律证成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
内部证成
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包括大小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
经济特区法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无自治乡
无常委会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可以在自治范围之内行使立法权
国际条约和惯例
经我国参与和认可的国际条约和惯例,才是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考点十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不同位阶
宪法至上、法律高于法规、法规高于规章、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
同一位阶
全国性法律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实体法优先,国际法优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交叉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直接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若决定适用部门规章,还需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法的社会作用(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
三个领域: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两个方向:阶级统治的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考点三法的价值
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
其他价值的基础,法律的根本和首要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秩序难以涉及实质内容,必须受正义和自由的规制
自由
是指法确认、保障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活动,达到主体和客体的和谐
自由是法律的最高价值
自由需要法律的限制
正义
是法的基本标准,法的评价体系,推动着法律的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冲突,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如:基本价值(自由、正义与秩序)的位阶高于非基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
基本价值之中,自由在顶端,秩序是基础
个案平衡原则
说理限制
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原则必须依附于个案并且有更强理由,充分说理方可适用
考点九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
宪法属于最高法,位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顶端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名称可以是“条例”、“规定”、“办法”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直属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