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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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
事项交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安徽省省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皖审发〔2011〕31号)《铜陵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试行)办法》(铜经审〔2010〕2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财政拨款且财务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负责人。
第三条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所在单位应当清理财政、财务、资产负债情况,离任领导干部应当清理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办理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的主要事项:
(一)离任时单位基本财务状况,包括资产、债权债务、财政财务收支、资金结余等情况。
(二)离任时未完成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投资、融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经济事项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
(三)离任时尚未了结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
(四)离任时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
(五)离任领导干部本人保管、使用和借用的公款公物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贵重物品和重要资料,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物品和文件、票据、电子数据等资料;
(六)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
第五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的程序:
(一)领导干部离任确定后,由县委组织部向离任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发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
(二)离任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在收到交接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清理有关经济业务,并填写《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交给接任领导干部审核;
(三)接任领导干部收到交接表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好交接事项核实工作;
(四)交接准备工作就绪后,由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负责监督移交;
(五)离任或接任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交接事项如有异议,应当由其本人或单位向县委组织部提出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根据情况商定县审计局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审核;
(六)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经离任、接任领导干部和监交人三方签字后,离任、接任双方及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各执1份,并分别抄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等部门备案。
第六条离任领导干部对移交资料及相关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无故拖延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未办理交接或交接不清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情况,确定是否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县审计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将上述交接资料提交审计组。
第九条本办法由枞阳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
第()号
(单位名称并离任领导同志):
根据《枞阳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的规定,请做好经济责任事项清理工作,按规定填写《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经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审核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
请接到本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交接资料分别抄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和县国资委备案。
中共枞阳县委组织部
年月日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
(共页)
单位名称: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交接时间:年月日地点:
(任职期末资产负债情况)
截止时间:金额单位:元
(银行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应收及应付款项明细情况)
(未了结的经济事项)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五)(个人保管、使用和借用的公物公款等明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