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
遇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7.12.17
•【字号】陕劳社发[2007]130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7]13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和陕西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128号),现就我省失业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失业保险标准为:一类区450.00元,二类区420.00元,三类区390.00元,四类区360.00元;领取期满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一类区360元,二类区336元,三类区312元,四类区288元。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门诊费标准为:一类区27元,二类区25.20元,三类区23.40元,四类区21.60元。
住院补助费、女性生育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随之调整。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