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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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大学生职业同盟运动引发的教育体
制的改进
1934年,在这个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成为焦点话题的年代,人们首先自然会将目光投向国民党政府当局。

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政府、教育部门及学校等机构不得不实施一系列加强和改进教育体制的措施,以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

当时清华大学心理学教授周先庚在经过两年‚调查中国学生烦恼工作‛结束后谈到:‚中国目前的教育,在大学里是教而不育,在中学里了必须在工作上努力与男性竞争外,在家庭里还要承担大部分家务劳动。

尽管社会的半数成员是女性,而女性对社会和家庭的贡献可以说也超出男性,但女权主义等现代理论及相应的研究在中国一直未获得应有的重视,这更大程度上是社会文化观念的约束所致。

本文通过分析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历史演变,具体考察她们的家庭权利的各主要方面,希望藉此能促进当代妇女学中家庭关系及女权问题的研究。

一、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在家庭中的地位
中国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向来不高。

宋代以来女性家庭地位低下的一个典型表现就是摧残女性的缠足现象,它首先是为了取悦于男子的审美需求和性欲偏好,同时迫使女性深居闺房,不问世事,禁锢家中,成为男性的家奴和性奴。

[2]有西方学者认为,‚缠足是一种政治机制,它反映和存续了
妇女社会和心理的劣势;缠足将妇女牢牢地固定在特定的位臵、特定的功能‛,而且缠足又‚是公众态度,是大众文化──它是10个世纪中数以百万计的妇女作为真正的女人的生活方式的关键所在‛。

[3]
‚五四‛运动以来,缠足现象逐渐废止,‚新文化运动‛带来了许多新的风气,但家庭中的夫权观念、女性的相夫教子功能和女子的‚三从四德‛文化,在民国时期一直占据主流。

在夫权主导下的家庭里,妻子必须听命于丈夫,女儿必须服从于父母,媳妇必须听命于公婆,许多女性的家庭权益被严重侵犯。

尤其糟糕的是,家庭中侵犯女性权益的主要侵害者常常也是女性──如婆婆、后母。

‚多年媳妇熬成婆‛的婆婆们经常以一种不健康的心态,重复自己的婆婆当年的压迫手段,甚至变本加厉地侵犯媳妇的权益和人身自由。

后母虐待非亲生之女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即便在家中未遇到婆婆或后母的迫害,女性也得面临代表父权的父亲和公公的压力,男性家长经常任意剥夺女性婚姻自主和经济自主的权利。

1949年以后,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改善,但妇女解放运动并未深入到家庭之中,政治运动的风暴也未危及家庭中男人的优越地位。

虽然传统文化鼓吹的‚三从‛文化受到明显的冲击,但在毛泽东时代女性却又多了另外的‚二从‛,即‚从国家‛、‚从单位‛[4].1950年代,许多女性面临‚组
织上‛的压力,在革命的名义和强制之下,被迫服从组织‚分配‛,与‚首长‛们结合。

政府公然容许和容忍那些‚老革命‛喜新厌旧,抛弃老家的‚黄脸婆‛妻子,与年轻漂亮的城市小知识女性结婚。

‚组织上‛用这种方法对那些‚革命英雄‛实行了性补偿和性报答,但众多小知识女性却被‚革命‛当作‚性礼物‛和‚性奴隶‛无偿赠与,其自由恋爱的权利被剥夺了,而‚首长‛们结发妻子的合法权益也被‚组织上‛彻底破坏了。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企业普遍在就业、薪资、提升等多方面对女性员工采取歧视性做法,女性不仅难找工作,而且处处受到福利和待遇上的歧视。

全国妇联2001年第二次妇女地位调查的结果表明,从1990到1999年,城市女性与男性的工资比率从比100下降到比100,而在农村则从79比100下降到比100.女性社会地位的下降自然影响到她们在家庭中地位的下降。

随着城市里越来越多的女性被迫离开职场、退回家庭,城市失业者中下岗女工越来越多[5].退回家中的女性尽管不再外出辛苦工作,但心理压力和痛苦却成倍增加。

那些仍在工作的女性则不得不降格以求,不仅被迫接受低工资、少福利的歧视,而且可能还要忍受各种性骚扰。

在农村,家庭责任承包制实行后,农民家庭普遍需要男性强劳力承担重体力活,再加上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福利制度和‚五保户‛制度的崩溃,农民家庭的老人赡养只能依靠
儿子,出嫁的女性、离婚女性在责任田、口粮田及土地补偿费方面都得不到公正的对待,于是农村中女性的社会地位明显下降。

[6]
虽然时代变了,观念也有进步,但传统文化对女性家庭权利的约束仍然存在,下面分析女性在家庭中的财产权利、生育权利和人身安全权利状况的演变。

二、女性的家庭财产权利
财产的拥有、支配和继承是衡量女性在家庭中地位与权利的重要指标。

一般而言,在传统社会里女性没有制度性权利去继承家庭财产,只有儿子才有合法地占有家庭财产和分配遗产的权利。

未婚女子或许可能得到一份嫁妆,而死了丈夫的女性如果留在家族里至多只能得到瞻养,但无论是出嫁的女儿还是寡妇,都无法分得家产。

[7]明朝起的律令甚至苛刻地规定,倘若家无直系男性继承遗产,就必须在侄子中过继一个儿子作为财产继承者,即所谓的‚强制侄子继嗣‛,这种反映传统文化习俗的律令完全剥夺并杜绝了女性的家庭财产继承权,显示出对女性的极端歧视。

[8]
进入民国后,在‚新文化运动‛的影响下,新女性意识开始觉醒。

1926年1月在广州举行的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代表们提出了‚妇女运动决议案‛,号召‚反对司法机关对于男女不平等的判决‛、‚女子应有财产权和继承
权‛。

[9]1930年通过的中华民国《民法》对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利作了新的规定,提出了继承家庭财产时的男女平权,如果家中没有子嗣,女儿可以是法定的财产继承人。

但现实中传统习俗仍然居支配地位。

首先,传统的分家制度继续存在,‚父亲只要在生前分掉自己的财产就可以剥夺他女儿的继承权‛,女性的法定财产继承权形同虚设。

[10]其次,法律并未禁止将财产过继给侄子的传统,所以许多人生前将财产过继给侄子,从而剥夺了家庭中女性继承财产的机会。

再次,尽管《民法》中规定,死去丈夫的妻子有权继承丈夫的财产,但《民法》却取消了丈夫死后寡妇监护其家庭财产的权力,如果她亡夫的财产已分给其他继承人,则寡妇就无法通过立继来确保她对财产的控制。

[11]最后,《民法》剥夺了寡媳的财产权利,这样寡媳在公公死时就不能得到任何财产。

[12]
除了法律本身存在缺陷外,民俗民风仍然保留了许多歧视妇女的现象。

30年代的民俗调查显示,乡村妇女普遍没有财产继承权。

[13]‚满铁‛的华北调查表明,‚女子除结婚费之外,原则上不参与家产分配[14]‛。

在珠江三角洲的乡村里虽然有极个别的女儿继承家产的案例,但这并非是普遍的习俗。

[15]在黑龙江,虽然在没有男性继承人的家庭里也存在女儿继承财产的现象,但这种情形非常罕见。

[16]到了毛泽东时代,法律明确保障男女平等的家庭财产所
有权和继承权,而且夫妻成了家庭财产的共同所有者,夫妻可以互相继承遗产,子女得以平等地继承父母遗产。

但由于在公有制状态下私有财产基本上被剥夺了,同时实行低工资制度,结果属于个人的财产和遗产微乎其微。

这样,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往往只具有法律纸面上的意义。

邓小平时代通过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对妇女的财产继承权有不少新的具体规定。

例如,《民法通则》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17];《继承法》不仅在原则上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同时还有如下具体规定,即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时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18].《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的规定更加明确:‚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标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19]依照上述法律,女性无论已婚未婚,均应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继承权,不因女儿出嫁便失去其财产继承权。

但是,现实中侵犯、剥夺妇女家庭财产权利的现象和事
例仍频繁出现。

特别是在农村,随着家庭承包制的推行,女性拥有、处理和继承土地承包的权利成为女性立身存命的大事,可是各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仍然经常侵害女性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已婚妇女的责任田、口粮田和家庭财产继承权实际上仍然得不到保障。

例如,虽然政府宣布农村的土地承包责任制‚30年不变‛,但农户之女一旦出嫁,其娘家承包的土地就会被收回,而出嫁女性能否在婆家村里分得一份土地,则取决于婆家村里有无机动土地或是否恰好遇到婆家村里调整土地。

[20]
中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的研究表明,承包责任田、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这四大权益是农民立身存命的根本,但农村妇女这方面的权益却往往遭到侵害。

尤其是适龄未嫁女、有女无儿户、外村娶来的媳妇和‚农嫁非‛的出嫁女等四类妇女,在农村承包土地的调整中她们的权益最可能被剥夺。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院课题组的问卷则显示,有%的受访妇女目前没有土地,其最主要的原因分别是‚出嫁后失地‛,‚国家征用后失地‛,从未分配土地。

进一步比较得出,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前者比后者依次更没有保障。

[21]
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受损害,与民众的法律意识模糊、女性不懂得保护自己的权益有关。

河南省濮阳市妇联‚在五县一区选取了6个村,专门开展了一次农村妇女财产权益被
侵害的情况调查。

调查后发现,6个村中都存在农村妇女财产被侵害的情况,其中尤为突出的是财产继承难和责任田、宅基田得不到落实问题。

‛许多农村妇女认同‚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认为女子出嫁后对父母遗产不应有继承权,结果许多出嫁女性在财产继承问题上选择了自动放弃。

虽然仍有8%的妇女要求依法继承,但她们难以抵制家族中人的反对。

[22]
2002年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对西部12省农村作了综合调查,当问到妇女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财产继承权的理解时,有%的受访者认为‚女孩‛、‚妻子‛不能继承土地使用权,而‚男孩‛和‚丈夫‛则可以继承。

[23]这种明显的性别歧视观念表明,乡村传统习俗对妇女财产继承权仍然具有强大的影响。

在少数民族地区,歧视妇女的现象就更为严重了。

例如,鄂伦春族的财产继承权一般仍属于男子;云南普米族实行大家庭制,分家产时女性没有财产继承权。

[24] 显然,近百年来尽管中国的法律不断进步完善,但这并不等同于观念的进步,在东方文化深厚的人治环境中,潜规则与民俗习惯往往是超法律和超时空的。

从落实女性平等财产权利的角度来看,完善法律体系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进行全社会的法制教育普及和文化重建。

三、女性的生育权利
百年来中国女性的生育权利一直处于被动状态。

在民国
时期女性往往是毫无节制地早育、多育、密育,既无节育手段和条件,也没有良好的接生设备和保育条件,婴儿的出生率高、死亡率高。

一项对河南省鲁山县的老年妇女调查显示,36位60岁以上的女性平均每人生育6胎以上,许多女性因家境贫寒曾试图坠胎,但因缺医少药,只能将肚子挤在水缸沿上挤压,想把胎儿挤死,结果造成生孩子时大出血。

[25]一项对云南少数民族的调查也显示,那些60岁左右的妇女往往都是从18岁开始生育,直到闭经为止,生育年限达30年以上,成年后几乎是在不间断的生育、养育中度过了大半生。

[26]
到了毛泽东时代,‚人多力量大‛成了多生政策的政治理由,于是许多女性争当‚光荣妈妈‛──生得越多越光荣。

这种生育政策事实上演变成一种新的强制性多育方针,结果导致中国的人口总量迅速膨胀。

1979年,面对9亿人口的庞大压力,中国政府又转而强制实施‚一胎化政策‛。

这是毛泽东时代鼓励多生政策的翻版,性质雷同,其实质都是剥夺女性生育自由的天然权利。

所不同的是,为了执行‚一胎化政策‛,各级政府动员了各种力量,骇人听闻地全方位剥夺与侵犯妇女的生育权利,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其中最严重的后果之一就是大量女婴被遗弃或杀害,导致中国30岁以下的人口之性别比例严重失调。

世界各国出生婴儿的男女性别比例一般是100比104至
107,即每出生100个女婴就有104至107个男婴出生,而中国的婴儿出生性别比近年来越来越畸形。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这一比例已达到100比,而在海南、广东等省则高达骇人听闻的100比130以上。

据估计,到2020年中国将出现近4千万男性单身,他们将在婚育年龄时无女可娶。

由此必然引发性犯罪、买卖婚姻、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严重的社会危机和司法难题。

[27]
大量遗弃女婴的社会现象有很多原因,其罪魁祸首自然是‚一胎化‛政策,但这一政策之所以得以实施,与传统文化和中共文化以及社会经济等因素有关。

首先,传统文化的‚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它并不会随着‚男女平等‛口号的深入人心而自动消失。

传统文化的一大观念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无子乃无后,无后即不孝。

由于这种观念作祟,不仅在农村,许多中小城市也大量出现遗弃女婴的现象。

一些被遗弃的女婴被外国人领养,据统计,美国从海外领养的孩子中有25%来自中国大陆,几乎全是女婴。

[28] 其次,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借重了毛泽东时期发展起来的专政机器和群众动员机制,其手段之残酷毒辣令人心寒。

在农村,夜闯家门抓孕妇、拖拉机追击逃跑的孕妇、动员警察追捕孕妇等现象比比皆是,而且对超生的夫妇实行各种无法可依的处罚,各种手段犹如‚文革‛再现,无所不用其极。

[29]有些地方还出现政府官员将婴儿丢进水田活活淹死,许
多即将临产的妇女也被迫堕胎,一些引产方式竟然是将食盐水注射进孕妇的子宫。

[30]
在美国,女性能否拥有人工流产的权利是一种妇女权利的象征。

[31]而在中国人工流产却成了强制性政策。

据统计,1971年中国的人工流产为391万例,1981年为869万,1991年达到1,400万,20年内增加了近倍。

[32]人口统计学家认为,中国的堕胎率高居全球第一,堕胎与活产的比率是1比;而在西欧,这一比率仅为1比100.[33]中国女性的人工流产率不断上升有许多原因。

在农村,多数妇女都是被迫流产,并且是在极野蛮的情况下进行,既罔顾基本人权,更无视起码的女权。

在城市,人工流产急剧增加的一大原因是男性不愿尊重女性的避孕意愿,拒绝采用避孕措施,导致非意愿性怀孕比率大幅度上升。

政府政策对实施人工流产的女性也不尊重,做人工流产的女性不但不能获得必要的休假,也不准报销医疗费。

有调查显示,有90%做人工流产的女性无法休假,导致女性的身心遭到极大损害。

[34]
女性生育权利还包括生育保障,这主要是指国家负担女性怀孕和分娩的各类健保费用,建立生育休假制度等。

这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份,更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但目前在中国,只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女性员工能获得部分生育保障,而占女性人口大多数的城市家庭妇女、城市下岗女工和农村妇女则完全被排除在外,外资企业女工
和私营企业女工也有相当一部分得不到生育保障。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在生育保险目标上曾经承诺,‚20世纪末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直到今天这些承诺仍未兑现。

[35]
1995年全国总工会女工部就女工劳动保护问题对全国部分国有、集体、私营和外商企业的9,753名女职工作了调查,发现女职工怀孕后能定期作产前检查的仅占70%,产后检查费用能全部或部分报销的占65%。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和《中国社会保障年鉴2000》的数据,自199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来,到1999年中国的职工生育保险平均复盖率仅为28%,至2001年年底复盖范围只有30%.[36]
相当多的女工、尤其是在私营企业工作的女性,在孕期得不到任何劳动保护,或者因怀孕而丢失了工作。

[37]许多企业不关心员工福利,常常忽视女工的生育保险。

全国总工会等单位的多项调查都表明,目前许多企事业机构都未给女性员工办理生育保险,有些企业还要求生育期女工停薪留职。

[38]此外,从农村到城市打工的‚打工妹‛的生育权利普遍得不到保护,企业往往以怀孕生育为理由解雇她们,结果她们为了保住工作只能放弃生育。

她们既失去了在农村的家庭支撑,又未被社会保障复盖,境遇艰难。

[39]农村女性则处
于社会的最低层,她们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和生育保障体系之外,但她们又恰恰是最需要生育保险制度帮助的群体,因为她们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缺乏必要的卫生知识、不得不承担超负荷的体力劳动、长期营养不良,还可能有沉重的心理压抑。

[40]尤其是被称为‚超生部队‛的农村女性,为了躲避乡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制,她们只能东躲西藏,在生育期间得不到起码的医疗服务,身心遭受了极大摧残。

四、家庭暴力与女性在家庭中的人身安全权利
女性的家庭权利还包括在家庭中的人身安全权利和免受家庭暴力的自由。

家庭暴力不仅是一个古老的罪恶,也是现代文明的通病。

家庭暴力有许多种,本文只讨论家庭中丈夫对妻子实行的暴力,并限于肉体和性虐待两大类,不涉及精神虐待和心理侵害,因为它们很难定量分析。

X X年,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中国亿个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而解体。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可能更高。

[41]1990年,一项在中国11个省市所做的妇女地位调查也显示,%的女性经常、有时或偶尔挨丈夫的打。

[42]
北京的‚妇女热线‛在1995年对30位家庭暴力受害者作了问卷和访谈调查后发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均为妻子,
施暴者都是丈夫,家庭暴力的发生与文化程度高低、职业类别、婚前婚后等无关,换言之,家庭暴力是跨文化水平、跨职业行业的普遍现象。

例如,具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者占全部被虐者和施虐者的57%,干部在被虐者和施虐者中分别占50%和占33%,从事文化事业、技术工作、教师、干部等白领职业的在被虐者和施虐者中分别占57%和60%.大部分家庭暴力行为有次数日益频繁、程度逐渐严重的趋势。

有的丈夫不仅到妻子的单位打她,而且在街上也动手打妻子,最严重的甚至打断了妻子的肋骨或用菜刀砍伤妻子的手。

有的妻子已被打100多次,有的一个月要被打2至3次。

[43]为了摆脱丈夫的暴力,到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寻求帮助的女性有归国的博士、国家部委机关的司长、大学教授、人大代表、检察院的检察长等。

[44]据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991年至1992年间3,300件离婚案的调查,夫妻因打骂行为而提出离婚诉讼的比例高达四分之一。

[45]毫无疑问,在中国家庭暴力现象具有普遍性[46].
普遍存在的家庭暴力与传统文化、中共文化及商品文化密切相关。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三纲‛,其中之一即‚夫为妻纲‛,旨在将妻子臵于丈夫的绝对控制之下,而为了有效地控制妻子,暴力行为和惩罚被视为正常而又必要。

同时传统文化还有旨在惩罚妇女的‚七出‛之说,一旦女性违反这些戒条,
丈夫即可休妻,而被休之妻则在家族和社会上终生受辱。

传统文化还要求女性处处自责,若被丈夫殴打,需要责备自己是否做错了什么;若丈夫有外遇,女性则被要求检讨自己是否尽到为妻之责。

这实际上是要求女性对家庭内的任何不公平遭遇只能逆来顺受。

这样的传统文化实际上是容忍、纵容家庭暴力。

1991年10月至1992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对上海、广州、西安和济南4个城市的调查显示,若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女性观念与没有家庭冲突的女性观念相比较,可以发现前者的观念明显比后者传统,更信奉‚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的传统观念。

例如,在存在暴力行为的家庭里,丈夫说了算的状况明显偏高,与那些没有家庭冲突的家庭相比,在上海高%,广州高%,西安则高%.[47]另外,一项对55例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调查表明,有%的丈夫男权思想严重,离婚理由包括怀疑妻子有外遇、嫌弃妻子生女孩等;还有%的丈夫是听从母亲的话而殴打妻子,有%的丈夫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对妻子施暴。

[48]
天津市妇联权益部在XX年组织了有关‚家庭暴力受虐妇女的社会支持网络‛调查。

在被调查的女性中,73%的女性有工资收入,她们之所以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而没有反抗,是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如觉得丈夫打自己是家务事,说出去丢人,或为了孩子只能忍受暴力。

[49]这次调查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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