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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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引言
在建工程优先权是指,在债务人对其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时,对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建工程优先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在建工程优先权的法律规定。
二、在建工程优先权的概念
1. 在建工程:指尚未竣工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管道等工程项目。
2. 在建工程优先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时,对在建工程享有
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在建工程优先权的法律规定
1.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
债权在债务人财产上设定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
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时,享有对债务人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2.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八条: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时,其债权
在债务人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办理其他担保物权,债权人申请对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认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被执行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办理其他担保物权,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对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认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
六条: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转让在建工程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该工程已经抵押的事实。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在建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条件
1. 债权人须有合法债权:债权人在行使在建工程优先权时,必须证明其债权合法、有效。
2. 债务人须有在建工程:债务人须拥有在建工程,且在建工程已经抵押、质押或
者办理其他担保物权。
3. 债务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在债务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
才有权行使在建工程优先权。
4. 债权人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后,应
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在建工程优先权。
五、在建工程优先权的行使程序
1.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后,应当向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人民法院审查债权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债权人的申请,确认债权
人的优先受偿权。
3. 人民法院裁定执行:人民法院在确认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后,应当裁定执行在
建工程。
4. 债权人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应当依法受偿。
六、结语
在建工程优先权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时,对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了解在建工程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有助于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
第2篇
一、引言
在建工程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所涉及的各种权利,如债权、抵押权、质权等,在工程竣工后,对于该工程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建工程优先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工程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本文将对在建工程优先权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在建工程优先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在建工程优先权,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债务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对工程所涉及的各种权利,在工程竣工后,对于该工程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 优先性:在建工程优先权具有优先受偿的特性,即在工程竣工后,优先于其他
债权受偿。
2. 附属性:在建工程优先权附属于建设工程,不具有独立性。
3. 期限性:在建工程优先权有一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后,优先权丧失。
4. 对象特定性:在建工程优先权的对象是建设工程,不包括土地、设备等。
三、在建工程优先权的法律规定
(一)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1.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
债务人以其财产优先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先受偿。
”
2.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以其财产优先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照下列顺序进行:1. 优先受偿权;2. 抵押权;3. 质权;4. 留置权。
”
(二)我国《建筑法》相关规定
1.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将工程交付建
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
”
2.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逾期不支付的,施工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三)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
1.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就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
2. 《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质权人有权在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就
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
四、在建工程优先权的适用范围
1. 建设工程合同债权: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对建设单位的债权。
2.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对建设工程
的担保物权。
3. 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因建设工程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
五、在建工程优先权的行使
1. 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有权在工程竣工后,就工程收益优先受偿。
2. 变卖、折价处理: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
实现债权。
3. 请求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可以依法请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
六、在建工程优先权的期限
1. 优先受偿权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
建设工程竣工后两年。
2.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期限: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期限为建设工程竣工后两年。
七、结论
在建工程优先权法律规定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工程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和掌握在建工程优先权法律规定,有助于各方主体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3篇
一、引言
在建工程优先权是指在建工程的所有权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在建工程优先权,旨在保护建筑工程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等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在建工程优先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实现方式等。
二、在建工程优先权的概念
在建工程优先权,是指建筑工程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建筑工程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该权利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相关主体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能够优先获得工程款、工程物资款等债权。
三、在建工程优先权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八条:建筑工程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建筑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建筑工程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建筑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建筑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在建工程优先权的适用范围
1.建筑工程承包人:指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勘察人:指承担建筑工程勘察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设计人:指承担建筑工程设计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施工人:指承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在建工程优先权的实现方式
1.行使优先权:建筑工程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可以向建设单位主张行使优先权,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工程物资款等债权。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建筑工程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工程物资款等债权。
六、在建工程优先权的限制
1.优先权行使期限:建筑工程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不行使优先权的,该优先权消灭。
2.优先权行使范围:建筑工程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的优先权仅限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债权。
3.优先权与其他债权的竞合:建筑工程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的优先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应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七、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建筑工程承包人A与建设单位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A承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
在施工过程中,A因资金周转困难,向B提出预付款请求。
B以A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支付。
A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支付预付款。
法院判决支持A的诉讼请求,认定A对建筑工程享有优先权。
案例二:某建筑工程承包人C与建设单位D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C承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
在施工过程中,C因工程款拖欠,导致施工进度受阻。
C向D提出支付工程款请求,D以工程款未到账为由拒绝支付。
C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D支付工程款。
法院判决支持C的诉讼请求,认定C对建筑工程享有优先权。
八、结论
在建工程优先权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保护建筑工程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建筑工程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应充分了解在建工程优先权的法律规定,合理行使优先权,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建设单位也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建筑工程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