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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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2008年主要污
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16
•【字号】郴政办函[2008]94号
•【施行日期】2008.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
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8]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各厂矿企业:
市环保局制定的《郴州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郴州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市环保局二○○八年五月)
为确保完成2008年度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根据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郴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等部署要求,制定本年度减排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总揽,加快实现环保工作“三个转变”,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
增长并重,坚持污染治理和经济发展同步,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打下坚实的环境基础。

二、总体目标
到2008年底,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5.72万吨以内,较2007年净削减0.59万吨,年度削减9.35%;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5.81万吨以内,较2007年净削减1.86万吨,年度削减24.25%;砷排放量控制在8.39吨(2007年已完成“十一五”控制目标9.45吨);镉排放量控制在0.94吨,较2007年净削减0.05吨,年度削减5.05%。

三、重点工作
2008年计划安排减排项目159个,其中结构减排项目125个,工程减排项目34个。

共计划减排化学需氧量(COD)7904.87吨、二氧化硫(SO2)42213.35吨、砷0.8吨和镉0.24吨(减排项目计划详见附件)。

(一)淘汰落后产能,加快结构减排。

市发改委认真做好关停小火电工作,在2008年底前,坚决关闭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2台65MW发电机组;各县(市、区)政府认真落实《郴州市造纸企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在6月底前坚决淘汰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桂阳县、永兴县、临武县和嘉禾县加快冶炼行业结构调整力度,按规定时限完成关闭淘汰任务。

对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企业也要依法进行淘汰关闭。

(二)深化污染治理,实施工程减排。

加大治理力度,对工业污染源依法实行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或深度治理,督促企业按规定时限新建或更新治理设施。

加大项目实施进度,进一步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在年内完成中心城区燕泉河、同心河与城区主管网配套建设工程,提高管网配套率,确保郴州市污水处理厂达到设计能力;在6月底前,完成郴州市(扩建)、桂阳县、汝城县、嘉禾县、永
兴县、安仁县、临武县和桂东县等8家污水处理厂前期审批工作,并开工建设。

宜章县污水处理厂在2008年底前完成前期审批工作。

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引进内资外资用于污染治理项目,推进工程减排。

(三)推行清洁生产,开展管理减排。

督促稳定达标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推广清洁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郴州矿业发达的情况,提出一批矿业循环经济特别是矿产综合回收利用、尾矿库二次开发利用等减排增效项目,组织实施,重点扶植。

对资源整合重点矿区都要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矿山重组,实现一个矿区由一个联合开发主体统一规划和开发,统一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统一建造尾矿库和选矿冶炼,从源头上推进矿山污染物减排。

四、主要措施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主要污染物减排是“十一五”期间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并实行“一票否决”。

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领导机构,实行领导包抓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任务,夯实责任,严守时限,确保年度减排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加强监管,狠抓落实。

各县(市、区)要切实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督促项目单位全面落实减排措施,同时要求循环流化床锅炉、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省市监控平台联网,确保正常运行率达到100%。

对关停淘汰企业要依法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吊销营业执照,达到国家减排核查标准,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强化督查,严守时限。

各县(市、区)要加大督查和执法力度,确保在规定时限完成关停或治理工作,并顺利通过环境保护部华南督查中心的减排现场检查和核查。

(四)健全档案,完善资料。

对已落实关停淘汰措施或完成治理并通过验收的
治理项目,各县(市、区)必须于项目完成后10日内上报减排项目档案(一式两份),档案应当做到资料齐全、数据翔实。

同时,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市环保局减排措施季报制度,于每季结束前3日内将本季度完成的减排项目及时报送市减排办,以便统一汇总上报,凡未纳入季报的减排项目一律不予认可。

(五)严格管理,控制增量。

在抓好减排项目实施的同时,要努力控制污染物新增量。

各县(市、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新改扩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积极发展资源能源消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产业和项目。

对新增COD排放量在100吨以上或新增SO2排放量100吨以上的新扩建项目,在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前,必须制定针对新建项目的减排计划并报市减排办备案后组织实施,确保新建项目投产后不新增排污总量。

(六)强化考核,严格奖惩。

按照职能分工,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减排治理工程和落后产能淘汰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发改委和市经委负责全市落后产能淘汰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查,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市属以上企业实施治理工程和检查县(市、区)减排治理项目实施情况,工商部门负责吊销关停淘汰企业的营业执照,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关停淘汰企业的生产供电。

由市环保局对经国家环境保护部华南督查中心确认的我市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附件:2008年郴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项目实施责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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