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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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4.08
•【字号】鄂经文[2007]64号
•【施行日期】2007.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湖北省经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
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鄂经文[2007]6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经委(经济局)、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企发[2005]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精神,为了做好2007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主要支持四个方面:一是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二是用于技术创新;三是用于重点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四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二、支持重点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中小企业暨产业集群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出发,确定2007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是:(一)“双百”重点企业。

对列入“三个三工程”的百家重点中小企业和百家民营排头兵企业进行重点支持。

(二)产业集群龙头企业。

对列入全省40个重点产业集群中基础较好、产品有市场、带动力较强、拥有自主品牌的龙头企业的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三)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对纳入全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1000家企业和有望进入规模以上的科技开发型、协作配套型、资源深加工型、劳动密集型、出口创汇并具有成长性的企业进行重点支持。

(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对创业辅导服务、融资担保服务、人才培训服务、技术创新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和重点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等机构进行重点支持。

省定示范服务机构优先安排。

受资助的担保机构前提条件是:开展担保业务两年以上,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2006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2006年贷款担保资金总额达注册资本的3倍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2%;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风险准备金;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五)省级开展中小企业工作及扶持中小企业其他事项。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3、经济效益好;
4、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申报的项目应是在2008年底前完成,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

(三)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应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应超过3000万元。

四、申报资料
(一)企业(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无偿资助企业提供的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复印件。

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用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

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

2、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贷款凭证和付息凭证复印件。

3、担保机构需提供2006年末担保贷款卡和贷款凭证复印件;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表。

4、项目投资批准或备案文号(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

各地接此通知后,组织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

项目申报单位从湖北省中小企业信息网(/)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填写申报资料,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单位)注册地经委(经济局)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二)上报程序
1、县、市、区经济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单位)提出的《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和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联合行文上报市州经委、财政局。

扩权县(市)经济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直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并抄报当地市州经委、财政局备案。

2、由市州经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县市区和市州直项目进行审核、汇总(附件4、5),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

3、省直企业(单位)项目直接报送省经委、省财政厅。

六、申报要求
(一)项目数量。

每个县、市、区、市直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项,直管市申报的项目数不超过3项。

(二)文件制作及上报。

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

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每个项目纸质资料和联合行文上报文件分别邮寄省经委中小企业处、省财政厅企业处一份。

(三)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07年5月31日。

(四)加强领导,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级经委和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去年项目申报的工作经验,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

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协商解决处理项目申报中的问题,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申报项目的财务情况审核工作。

各级经委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定期检查制度,省经委、省财政厅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除按照《暂行办法》处理外,将取消该市、州、直管市、县(市、区)下一年度发
展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下载项目申报软件和填写电子文档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湖北省中小企业信息网联系。

联系电话:************。

附件:1、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略)
2、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略)
3、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担保公司)(略)
4、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略)
5、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担保公司)(略)
二〇〇七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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