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莎经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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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经销合同
甲方; 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以下简称甲方)为了进一步开拓的销售市场,拓展销售渠
道,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经与(以下简称乙方)友好协商,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则))·((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应重新签订新的合同。

合同有效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合同期满后,双方还有业务往来的,视为本合同的顺延。

2·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首批货款金额人民币万元,加盟金元汇入甲方帐户,否则甲方不予供货。

二·合同授权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在省市(地区)以(批发或专卖或商超)的方式经营品牌产品。

乙方要提供营业执照(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或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

乙方为法人的,非法人代表签字的要提供法人委托书。

三·销售任务
1·在合同期间,乙方的销售任务量为:销售回款万元,有效终端网点(指20平米以上商场专柜或专厅,40平米以上专卖店)开发个。

如乙方在合同前达不到销售任务量(含销售额及网点数)的%(前六个月),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与经销授权。

2.新签约客户的首批付款额必须不低于年销售回款任务的% ,即必须在月日前汇款万元(其中月日前汇款不得少于万元,月日前汇款不得少于万元,月日前将余款付完),乙方首批进货必须配齐甲方系列产品的货物。

3.为便于甲方有计划组织生产,乙方每月26日向甲方提交下月度进货计划。

四·货物配送
1.乙方订货是应向甲方传真书面订货单,订货单应加盖乙方公章或签名。

2.乙方应保持至少七天的合理库存,订货时需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将全部货款汇入甲方
指定银行帐户,甲方接到货款后与乙方核对规格·数量,安排发货时间。

3.交货地点为甲方公司仓库,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可代为办理托运手续,所发生运输费·运
输保险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产品检验和验收(验收标准按产品包装上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乙方向承运人提货时,如发现大件数短少,应当场立即提出异议,如因运输而造成产品或包装的损坏,乙方应及时与承运人确认上述损坏的书面报告,同时与承运人联系,以便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索赔,如产品因非运输造成的损失,原装短少·质量问题,乙方需在7天内以书面通知甲方,超过7天则视为同产品无错发,原装无短少,质量无瑕疵,乙方无异议。

4.乙方所购甲方产品采用公路或铁路的运输方式。

如乙方需要采取其它运输方式,应在
订单中事先声明并支付全部费用。

5.甲方办理了托运手续,货物视为已交付乙方。

6.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因素(如铁路·公路等交通事故),使甲方不保证供货期的,双
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五·货款结算及税票
1·货款由乙方直接汇入甲方帐户。

2.甲乙双方实行月对帐制,每月25号前必须对清账目,结清货款。

乙方收到甲方对账单后,如数目准确,应于当日签字确认并传真至甲方,若对数目有异议,应于3天内向甲方提出,待甲方再次核算再传给乙方核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传真或邮件·电话之日起3天内做出答复,未答复的,视为承认。

3.合同终止时,如乙方拖延不与甲方对账,则乙方承诺以甲方财务账目为准,承担民事责任。

4.乙方经营地址:手机
电话传真乙方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5.必须做到票·货·款一致,不一致的,乙方承担其后果。

6.货款由乙方直接汇到甲方指定账户,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现金或支票交给甲方业务人员,无论甲方是否知道或是否实际已接受该支付行为,视为乙方没有支付。

六·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广告内容及所使用的明星要经过甲方书面授权,未书面授权的与甲方无关。

2.乙方自行承担自己经营方面的任何费用。

3.以专卖店形式签订经销合同的,连续经营三年以上(或累计销售回款额达100万元以上),
经书面申请,报甲方同意后,加盟金可赚抵作货款,未能达到以上标准,加盟金一律不给予退还。

4.以批发·商超形式签订经销合同的,连续经营三年以上(或累计销售回款额达500万以上),
经书面申请,报甲方同意后,加盟金可抵作货款,为能达到以上标准,加盟金一律不给予退还。

5.有本合同授权约定区域的代理·经销权,以及发展和管理新分销商的权利,但乙方发展
任何形式的加盟店,须先报请甲方授权同意后,再按公司统一加盟要求及装修标准和统一形象进行办理加盟店手续,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停止供货。

6.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产品花色款式·商标等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不得擅自用其他厂商
的商品换上甲方的商标或包装进行销售,不得随意转让·转卖甲方品牌的特许代理经营权和品牌专营权,不得擅自印刷带有甲方商标的包装及其他产品。

一经发现,乙方应承担万元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停止供货。

7.乙方应积极宣传甲方及产品。

所经营的场所·网点需以最佳陈列面摆放甲方产品。

同时
进入商场·卖场销售的产品最好以独立专柜形式陈列,且所销售的产品不少于40个品种。

8.甲方授权乙方后,乙方须专门经营,不得再从事或附带其他经营活动,尤其是同业品牌。

否则甲方将予以取消代理·经销资格,同时,乙方不可将授权商品销售至授权地区以外,进行跨区域经营(即跨区域销售·窜货)。

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停止供货。

乙方应承担违反规定销售货物总额的违约金。

9.乙方销售甲方产品(正价产品)时,不得低于甲方出厂价倾销,一旦发现,乙方应支付
违约金万元,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停止供货。

乙方所销售的产品最低价格需确保甲方出厂价基础乘以1.1倍以上(其中市场零售价最低为甲方出厂价的2倍),如部分产品以促销价销售,需报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销售。

否则视为低价倾销,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停止供货。

10.乙方配偶及雇用员工与甲方发生的经营行为(包括收货·对账确认·向甲方订货等)均
由乙方承担其民事责任。

11.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寄送礼物·现金·回扣·提供培训·提供就业·借钱等,被发现有
上述行为的,乙方应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

12.对持有会员卡的顾客,所有店面都应提供购物优惠。

会员卡由甲方统一印刷并发放,由
甲方对会员资料实行统一管理。

13.乙方工商资料变更时,应提前2个月通报甲方,变更后10天内书面报甲方备案。

14.本合同终止后的3年内,乙方及近亲属不能生产和销售与甲方同类产品。

15.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

不通知承担5万元违约金。

16.乙方使用甲方代言人进行宣传要经甲方书面授权,擅自使用宣传与甲方无关。

17.乙方有义务在市场上维护甲方良好形象,对于各地工商·质检部门对甲方产品进行抽检
活动,必须予以积极配合,第一时间派人进行沟通·协调·,并告知公司,若因反馈·处理不及时,造成媒体曝光·工商罚款,对乙方给予5万元一次的处罚。

七·保密制度
1.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

2.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甲方的发展战略·产品发展趋势·产品价格·合同内容·工艺标准·客
户信息·网点布局·财务报表·销售额·专利技术·会议内容·产品开发·经营方式·营销方式·广告策划·设备类型·人力资源·固定资产·返点与年终奖励补贴规定·原材料采购商名单·外协加工商名单·经销商名单·染色工艺,以及乙方获取的甲方的其他的秘密资料。

3.保密期限为乙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满后的十年内。

4.保密人员为乙方,乙方亲属·亲戚·朋友·老乡。

5.乙方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50万元的违约金。

八·甲方权利与义务
1.采取有效措施调解处理规范市场。

2.做好乙方相关人员产品知识培训工作。

3.如同一城市有两家或两家以上不同个人(公司)经营,其零售价及季末减价幅度全部由
甲方统一划定,擅自定价的,甲方视情况停止供货。

如只有一家经营,特价推广产品由甲方确定,季尾减价由乙方确定。

4.甲方保证诚信经营,不弄虚作假。

遵守质量诚信规范。

但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15天的质量索赔期。

5.***针对新开专卖店,经营六个月以上进货额低于万元且店面形象差的,甲方视情
况终止本合同,停止供货。

市县级专卖店年进货额低于万元、地区级专卖店年进货额低于万元且每年销售增长率低于10%的,甲方视情况终止本合同,停止
供货。

九·代理、经销商考察期制度
1.对于初次合作的代理、经销商,甲方制定了考察期制度,考察期为个月。

2.甲方对乙方工作的考察标准包括:销售业绩、公关能力、公司运作状况、回款情况、商
业信誉、本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本合同第八条所列情形。

3.考察期满前5天乙方向甲方提交工作总结报告,提出代理、经销资格转正申请,甲方在
15天内确定是否授权相应的代理商资格。

个月的考察期计入本合同期内。

甲方未赐予乙方代理、经销资格的,乙方自己承担前期投入的经营费用。

十·代理经销资格规定
依本合同的规定,甲方认定乙方的代理、经销能力、信誉和经济实力等出现问题,有权单方取消乙方代理、经销资格,解除合同并收回代理、经销授权委托书:
1.超越代理区域、跨地区经营,或擅自转让代理权的。

2.违反卖场报价规定。

3.违法违规经营,对甲方品牌造成损害的。

如未经授权使用甲方代言人进行宣传。

4.私自组织货源,经销假冒甲方品牌的。

5.泄露甲方品牌的各种商业秘密的。

6.由于经营工作能力和工作信誉等原因,无法再承担代理、经销工作的。

7.未按规定及时回款的。

8.乙方经营其他厂家的品牌产品,等违约经营行为。

9.乙方每季度没邮寄回对账单的。

10.本合同、补充协议规定的取消代理、经销资格的其他情形。

甲方未赐予经销资格的,乙方自己承担经营的各种损失。

十一·退换货规定
1.乙方所购甲方所有产品,不能退货。

2.按乙方要求订做的产品及乙方享受优惠政策的促销产品在任何情况下不予退货。

3.乙方收到货物后,应及时核实产品及检验产品外观及内在质量,因甲方原因造成产品错
发、少发、质量问题而要求退换货的,乙方应在收到货物的7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如传真、电邮),经甲方确认后按原销售价格给退换货,退换数额以当次发货数量为限。

7天后要求退换货的,一律不给予退换货。

乙方在销售给消费者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修补、更换、退换等。

4. 所有换货产品的往返运费和保险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退货时向甲方寄运货物中途损失
的有乙方负责。

甲方收到乙方所退货物后,对其进行检查,包装损坏、模糊,货物变质、赃污、损坏,同货号袜子不成打的,甲方不予接收,退回乙方,运输费用从中扣除。

经甲方检查后入库并给乙方结算的产品,视为乙方交付于甲方。

5. 没经过甲方同意乙方却把货物寄退回甲方的,甲方不予接收,乙方应独自承担方行为造
成的损失。

同时,甲方每天以所退货物总值(按甲方销售价格算)的0.5%收取保管费用。

如甲方给乙方寄回其运输费用可从乙方货款或账户中扣除或留经本条第3款打折后货物总价计。

退货的来来回回造成货物丢失的,全部有乙方承担。

6. 换货手续按甲方的要求办理。

乙方如不配合的,甲方不予退换货。

十二·卖场报价规定
1.甲乙上方向连锁性商业卖场(超市、百货商场等)供货时,其卖场实行总部统一采购的,
则其总部所在地经销商具有约定期限内的优先供货资格,约定期限内未能与对方达成合作协议的,将取消优先供货资格,其他经销商经申请在甲方同意后可与该卖场进行协商合作事宜,其他经销商机会均等,且同样适用约定期限。

2. 卖场实行区域采购的,采购地本地经销商具有优先供货资格,约定期限内未能与卖场达
成合作协议的,将取消优先供货资格,其他经销商经申请并在甲方同意后方可与该卖场进行协商,其他经销商机会均等,且同样适用约定期限。

2.其他经销商在与一卖场洽谈期间,乙方不得对该卖场报价。

已有甲方之代理商、经销商
做进的超市、商场等卖场(达到甲方要求的单品数及排面面积),其他代理商、经销商(乙方)不得再向该超市、卖场等商场乱报价格(包括厂价加运费)。

4、乙方对卖场报价不得低于所定零售价的七折。

乙方需将卖场报价先汇报给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报价。

5、乙方若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两万元的违约金,甲方视情况解除本合同。

十三担保及其他规定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丙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
为自担保成立之日至合同期满后两年的最后一天。

担保范围包括甲方与乙方今后所签订补充协议增加的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可不经丙方同意。

2、乙方在合同期内所欠甲方货款,经书面催款后仍不付清,甲方将诉诸法律,滞纳金按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

3、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拖欠甲方的货款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个月内结清,如未
按时结清,拖欠期间的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如产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
解决。

5、甲方不过问乙方因不履行合同项下的某种义务,不代表甲方不追究此次或今后违约责任
及否定其他的责任。

6、双方都充分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为签订本合同进行了充分的协商,是公平约定。

7、如遇法律、政策变化致使本合同部分条款不合要求,双方协商修改相关条款。

8、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甲方书面通知或传真乙方即可单方解除合同。

9、以上任何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甲方可从乙方货款中扣除。

不够乙方补足。

10、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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