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实践——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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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unist Party of China’s Judicial practice in the Border Region During the
Anti-Japanese War
—To Study on the Trial as the Center
Candidate Gao Yun fei
Supervisor Associate Prof. Zou Huabin
College College of Philosophy and Historical Culture
Program History of CPC
Specialization The Study about the Road of China’s Revolution and Construction Degree Master of Law
University Xiangtan University
Date May 15, 2010
湘潭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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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
摘要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处于重要的战略地位,它是国民政府一个特殊的行政区域和中共中央所在地,其司法实践经验对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抗战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指导下,陕甘宁边区司法实践工作开展得很顺利,并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边区的审判工作处于司法实践工作的核心环节,因而本文主要是以审判工作作为研究的切入点,着重阐述审判制度、审级与审判方式等。

通过对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审判工作的研究,可以弥补以往对边区法制建设研究的不足,有助于加强边区的党史研究工作。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实践工作非常重视,通过制定方针路线,并将方针路线贯彻到司法实践工作中,来指导边区司法实践工作。

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指导下,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实践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尤其表现在审判工作上。

陕甘宁边区政府及高等法院对边区的审判机构、审判制度、审判方式等作了详细规定。

由于受战争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边区的审判工作还处于薄弱环节,还存在一些不足。

关键词: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司法实践;审判工作
Abstract
Anti-Japanese War, Ningxia Border Region Government is in an important strategic position, which is the national government's administrative area and a special seat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The work of border legal practice had a profound impact on the legal system for new China. Anti-Japanese War,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Shaanxi-Gansu border region to carry out the work of the judicial practice very well and achieved great results. Border's trial is in the core areas of judicial practice, which this paper is to study the trial as a starting point, focusing on the judicial system, trial-level and trial methods. It can make up for previous research on the border and help strengthening the Border Region History research by the Shanxi research trials.
At the Anti-Japanese War,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judicial practice, which formulates the road map and approach routes in order to guide the work of border legal practice.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he border of the judicial parctice has made tremendous success, especially the trial work. Ningxia Borde Region Government and the High Court trail has made detaied provisions on the border agencies ,judicial system ,judicial methods. As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of the war, the Border Region is still in the weak links in the trial and there are still some deficiencies.
Key words: Anti-Japanese War; Ningxia Border Region; judicial practice; trial
目录
绪论 (1)
第1章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对陕甘宁边区司法实践工作的指导 (5)
1.1中国共产党关于边区司法实践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5)
1.1.1中国共产党对法的认识 (5)
1.1.2 中国共产党关于司法实践工作的基本原则 (7)
1.1.3 中国共产党在边区的执政体制与边区司法实践工作 (10)
1.2 边区司法实践工作概况 (12)
1.2.1 司法体制 (12)
1.2.2 司法制度 (13)
1.2.3 司法机关 (14)
第2章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审判工作及其实践 (16)
2.1边区审判工作概述 (16)
2.1.1 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16)
2.1.2 各级审判机构的设置及职权 (18)
2.1.3 陕甘宁边区审判机构设置的特点 (21)
2.2 边区审判制度概述 (22)
2.2.1 审级制度 (22)
2.2.2 人民陪审制 (24)
2.2.3 审判公开制度 (24)
2.3 边区审判方式 (25)
2.3.1 审判方式的种类 (25)
2.3.2 马锡五审判方式 (27)
第3章对陕甘宁边区审判工作的评价 (31)
3.1 积极作用 (31)
3.2 审判工作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34)
结语 (37)
参考文献 (38)
致谢 (40)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41)
绪论
一、课题研究综述
1、选题意义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以下简称边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针为指导,制定了带有国家根本法性质的施政纲领。

在审判工作方面,建立了切合边区实际情况的审判制度,规定了三级三审终审的审判程序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边区审判工作的开展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保障抗日战争取得胜利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也为新中国建立审判工作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我在选题的过程中,阅读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的一些资料,发现学者对这个课题的研究成果较少,这就说明这个领域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而且研究这个课题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边区的司法实践既不同于中国古代的,也不同于西方的,还有别于中华苏维埃时期的,它是一种产生在特定的环境背景下全新的司法实践活动。

边区的审判工作处于司法实践活动的核心环节,因而认真地研究边区的审判工作,对探寻它如何协调法的内在价值与革命斗争需要,如何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如何服务于边区的统一战线等各方面的内容有积极意义。

当前,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正在进一步发展和加强。

加强对边区审判工作的研究,对于我们正确地认识和理解我国现行的司法审判工作,具有正本清源的效果。

2、研究现状
学术界对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审判工作的研究成果不多,没有发现有关这一课题的专著,只是在其他一些著作里有涉及这方面内容的论述,且篇幅不大,论述也不全面。

据笔者了解,关于边区审判工作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但没有专门研究边区审判工作的著作。

很多著作都是将边区的审判工作放在边区整个法律制度中来研究。

如范明辛、雷昇生主编《中国近代法制史》、怀效锋主编《中国法制史》、张希坡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等书。

这些书有的作为大学法制史教材,对于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司法实践的论述不多,对边区审判工作的论述更少,其研究着重于一般性的介绍,如张希坡、韩延龙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张希坡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对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不同阶段所创建的人民民主法制进行研究。

该书在阐述陕甘宁边区的法制建设时,仅简单地介绍了边区的法律法规、诉讼制度、司法机关及监所制度,篇幅不大,仅占其所述抗日民主政权法制建设内容的一个部分,只是在讲到诉讼制度和司法
机关时提到了审判工作。

另外,在杨永华、方克勤主编《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一书中,对边区的审判制度、审判方式及审判机构等方面作了比较详尽的阐述,但该书的不足之处在于研究的重复性大。

相关的著作还有侯欣一主编的《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

侯欣一从抗战的特定背景出发来阐述了边区大众化司法的初现到争论再到确立的过程,同时还介绍了边区的审判机关及相关的制度。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研究,学术界有专门的著作,如张希坡主编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张希坡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不是偶然的,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的”。

①但是他并没有深入地分析导致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历史根源。

值得借鉴的是,张希坡搜集了马锡五审理的若干经典案例,分门别类进行了研究。

对陕甘宁边区审判工作进行相关研究的文章主要如下:强世功文章《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②以党史与法律相结合的视角,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置于抗战这个宏大的背景下进行考察。

强世功认为:边区政府之所以大力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只是因为边区政府迫于诉讼增多不得已而采取的办法,但在实践过程中却逐渐成为一种法律传统。

强世功的观点很有新意,引起了其他学者的关注。

另外,杨永华、方克勤文章《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中贯彻统一战线政策的几个问题》,③对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具体的司法工作中应如何贯彻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指导思想进行了探索。

此外,相关的媒体资料,如《解放日报》、《大公报》等,曾刊登过抗战时期许多有关司法方面的文章和新闻报道。

如《边区司法》、《对边区司法工作的几点意见》、《“三三制”与天下为公》、《锄奸斗争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等文章就刊登在《解放日报》上。

这些媒体材料有助于我们从社会角度去观察和分析边区的司法制度。

再者,还有公开出版的当年在边区从事司法领导工作的中共领袖人物的个人日记、回忆录和文集,如《毛泽东选集》、《谢觉哉日记》、《林伯渠文集》等,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方针指导和资料基础。

3、研究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本课题是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的一次新尝试,是在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充分尊重和借鉴的前提下所做的一种新努力。

因此,我在对本课题进行历史材料的梳理时,主要采取纵横两种思路。

在纵向方面,体现在对时间段的选择。

本文在研究
①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5.
②强世功.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J].北大法律评
论,2000年第3卷第2辑.
③杨永华,方克勤.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中贯彻统一战线政策的几个问题[J].西北政法学院
学报,1984(4).
时间段上主要集中于20世纪40年代,即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对原苏区和解放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不作考察。

在横向方面,主要体现在研究对象上,本课题在分析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对陕甘宁边区司法实践工作的指导基础上,重点研究边区的审判工作。

本文的主要内容是把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实践同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进行考察,阐述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陕甘宁边区司法实践的指导。

为此,我选择以抗日战争时期边区的审判工作作为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当时的审判机构、审判制度、审判程序以及审判方式等的基本研究,进而来分析中国共产党是如何具体指导和进行司法审判工作的,以及当时审判工作的积极作用、存在的不足及原因。

4、研究的方法
笔者在认真阅读有关著作和论文的基础上,通过查阅和收集大量的详细的资料,充分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并运用法学、历史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综合研究,以求对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审判工作作一个比较深入的分析,从而为当今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的借鉴。

二、基本概念界定
1、陕甘宁边区
陕甘宁边区是中央红军长征的落脚点,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是党中央指挥全国革命的大本营。

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带领边区人民与日本帝国主义、国民党反动派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对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胜利作出了伟大的贡献。

从历史角度来看,1935年10月,受中国南方地区苏维埃运动的影响,在共产党人刘志丹、谢子长等的领导下,中国共产党于陕西北部率先成立了革命组织并建立了陕甘省工农兵民主政府,实行有别于南京国民政府的工农民主专政制度,该政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久,中国工农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就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驻西北办事处,统一领导陕甘省工农兵民主政府及周边其他一些革命区域。

抗日战争爆发后,为了适应抗战的需要,1937年9月,中共中央提议并经南京国民政府同意,撤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驻西北办事处,改组为陕甘宁边区政府。

边区政府成立后,撤销了省的建制,重新划分了行政组织,进行了县、区、乡的改制。

这样,陕甘宁边区政府就实际上成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民国特区政府。

1938年11月,边区政府向各分区和县区乡政府发出训令,改边区议会为边区参议会,以同国民党的政制衔接。

这样一来,边区政权就取得了合法地位,同时又保住了自己的独立自主。

2、审判方式、审级
审判方式和审级都是一个法学概念。

审判方式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审理案件的方式和方法。

在边区的审判方式中,法庭审判是主要的审判方式。

但随着边区民主的扩大和法制的日趋健全,法庭审判也要适应边区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的需要。

因此,1939年2月1日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提出“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

①为了贯彻实施该纲领,边区司法机关首先从审判方式上入手,在1942年以前,已经有了群众公审、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等便利方式。

特别是1943年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和推广,审判人员走出法庭,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彻底改变了“坐堂问案”的审判作风。

审级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设置的等级,当事人可以上诉或检察机关可以抗诉几次,一个案件经过多少级法院审判后,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诉讼法律制度。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里,各个时期根据不同的情况,又作不同的规定。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参照苏维埃时期的做法,从边区实际情况出发,同时也兼顾到国共合作的统战关系,先后在1939至1941年,1943年,1944年边区政府工作报告、1944年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决议中确立了边区的审级制度。

3.审判工作
与审判方式、审级一样,审判工作也是一个法学概念,但审判工作这个概念涉及的内容更多。

具体而言,审判工作是指各级审判机关按照相关程序法的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对具体的案件所进行的裁判活动。

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审判工作的形式主要有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

目前,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的原则、审判机构的设置及组成、审级等具体问题作了规定。

与当代审判工作相较,抗战时期边区的审判工作还处于比较薄弱的环节。

究其原因,主要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受战争环境的影响,边区政府把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抗战中,导致司法资源匮乏。

另一方面,边区的法制不健全也是导致边区审判工作薄弱的重要原因。

虽然边区政府在立法环节取得了一些成就,如边区政府制定了具有根本法性质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及大量的政权组织法规、选举法规、土地法规、诉讼法规、婚姻法规和刑事法规等,但是,边区的立法还有许多不善的地方,如对边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没有制定相应的程序法。

立法的不足直接导致了边区许多审判工作的开展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

①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编辑组.陕甘宁边区参议会[M].中共中央党校科研办公室内部印行,1985:142.
第1章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对陕甘宁边区司法实践工作的
指导
中国现代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大多数是在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司法实践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的,其中又以陕甘宁边区时期最为典型。

有的学者甚至指出:“新中国的法律传统形成于陕甘宁边区时期”。

①当然,苏区时期那些不成型的司法制度、司法理念对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制度的创建起了很大的作用,有些甚至构成了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的渊源。

在中国法制史上,陕甘宁边区时期的法制建设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主要得益于中国共产党正确方针政策的指导。

陕甘宁边区存在13年,横跨了苏维埃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等三个阶段。

在这几个时期中,以抗战时期的司法工作最为全面和典型,最能体现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的指导。

1.1 中国共产党关于边区司法实践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1.1 中国共产党对法的认识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中国革命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这个时期,革命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抗战时期的边区政府不再是工农民主专政,而是联合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知识分子以及地主买办阶级中赞成抗日的人民所组成的抗日民主政权。

抗战时期的革命任务是巩固和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争取抗战的最后胜利。

革命形势与任务的巨大变化必将引起党的方针政策和根据地法律制度的巨大变化。

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对法的认识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这种变化主要反映在边区政府对法的性质、目的、作用以及对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的认识等方面。

政权的性质直接决定司法制度的性质。

“陕甘宁边区是共产党直接领导的政权。

这个政权要实现新民主主义,因此我们的司法制度也要是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制度。

”②抗日民主政权是在红色政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个政权的性质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联合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人民的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和反动派实行专政。

政权的性质决定了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制度的性质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各民主阶级联合专政的人民民主主义
①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化:中国调解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04.
②韩延龙.法律史论集(第5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78.
法律制度。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中国共产党为了联合各个阶级积极抗日,争取抗战的胜利,发挥司法为统一战线服务的功能。

“边区司法工作的目的,在于保证抗日民主制度及边区人民的合法利益,因而边区司法工作的特点在于:(一)实施法律制裁的主要对象是破坏抗日民主制度的汉奸土匪等;(二)处理案件不拘形式,一切为了人民的方便;(三)审判案件绝对公开,于必要时还要组织民众法庭或准许民众推派代表参加审判。

”①
法具有服务于政治的职能,“新民主主义的法律,是保护以工农为主体及各阶层民主人民的利益为己任,而反对与镇压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武器,因之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对此必须有明确的认识与理解,才能在工作中运用自若。

”②“法律是和政治有密切关系的,法律是政治的一部分,是服务于政治的,这是司法工作的政治目的,边区的司法工作反映了这一特点;否则,就会使司法工作和整个的政权工作脱离开来,就不能完成整个政治工作的使命。

”③正因为如此,高等及其各级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以打击汉奸、盗匪、镇压反革命为中心;在民事案件的处理中以维护土地革命的成果、保护人民的土地所有权、维护穷苦劳动人民利益为己任,维护了边区社会的秩序,保障了革命事业的顺利进行。

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问题也有比较深刻的认识。

陕甘宁边区政府是边区的行政机关,根据《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规定:“陕甘宁边区政府综理全边区政务”。

④“边区政府下设秘书处、建设厅、农工厅、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保安司令、法院、审计处、边区政府组织主席团、各厅组织委员会,厅长为当然主任。

县设县长、区设区长、乡设乡长,乡长下设各种委员会。

”⑤法院是边区的司法机关。

“法院的审判独立,但隶属于主席团之下,不采取司法与行政并立的制度”。

⑥这就是说,法院在行使司法职能时是独立的,而在政治上、行政上要受政府的领导。

边区司法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对这种状况是持肯定支持态度的。

当时,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职务的雷经天对这种司法状况作了解释,他是从法院内部推事与院长的关系的角度来进行的解释。

“过去,我当院长时,推事问了案子以后要写出意见书,包括当事人的情况,告状的目的、事情的经过、怎样处理、提出具体意见,然后将这个意见书连同诉状口供案卷一起交来。

我看推事的意见书,再看案卷的口供,审查里面有什么问题,为什么要这样处理,我也写一个意见书,我们有相同的,也有不相同的,都说出自己的理由,这样对案子就有一个比较清楚的了解,我对案子就是这么做的。

①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编辑组:陕甘宁边区参议会[M].中共中央党校科研办公室内部印行,1985:128.
②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十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7.
③韩延龙.法律史论集(第5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79.
④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编辑组.陕甘宁边区参议会[M].中共中央党校科研办公室内部印行,1985:152页.
⑤同上,第51页.
⑥同上,第51页.
现在有的人按国民党的办法,推事审判的,庭长不能过问,这种审判独立是错误的,我主张打破这个东西”。

①雷经天的这段话说明了在法院系统内部也是按照行政系统的原则,实行院长负责制,即推事判案时,要将判案的过程及结果呈报院长,由院长作出相关的指示。

抗战时期,采取司法权隶属于行政权的方针,也是符合当时国情的。

这样做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为政治服务的职能,有利于边区政府利用法律的武器打击汉奸等敌对分子,从而维护抗日统一战线。

1.1.2 中国共产党关于司法实践工作的基本原则
1、司法工作要为巩固和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争取抗战胜利服务
中国共产党在瓦窑堡会议上通过分析国内形势和阶级关系的变化情况,果断地确立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并决定将全党的工作重点由国内革命战争转向抗日民族解放战争。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的工作重点也发生了转变。

在此期间,汉奸的破坏活动严重地危及到边区的统一战线。

为了维护边区的统一战线和争取抗战的最后胜利,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将镇压破坏统一战线的敌对分子作为工作的重心。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边区的各级审判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破坏抗战的汉奸、特务以及投敌叛变分子进行审判,坚决予以打击,并处以重刑。

在当时边区各级审判机关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汉奸案件所占的比重很大。

“仅太行区1942年至1945年总计审理汉奸案件14969件,约占全区特种案件的62%”。

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抗战时期的锄奸工作取得了伟大的胜利,有力地巩固了边区的统一战线。

2、保障人权,促进边区社会稳定
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面临着日本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势力的封锁和围剿,处在十分艰难的战争环境。

边区政府为了团结边区广大群众抗日,制定了许多保障人权的条例、命令、通令以及暂行办法等。

这些政策措施极大地保障了边区广大群众的人权,有利于调动各个阶级的抗日热情,为抗战胜利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193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第三条明文规定“全国人民除汉奸外,都有抗日救国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武装抗敌的自由”“废除一切束缚人民爱国运动的旧法令,颁布革命的新法令”。

③1939年1月17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召开第一届参议会,并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这个《纲领》是在毛泽东的直接指导下制定的,是《抗日救国
①转自杨永华,方克勤.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18.
②俞敏声.中国法制化历史进程[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7:57.
③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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